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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4〕12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4]1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市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2004年是全面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一年。做好市政府立法工作,對於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實施依法治市規劃,提高依法計劃行政水準,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到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具有重要作用。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市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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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三中全會精神,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緊緊抓住發展這個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體現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突出解決首都改革發展穩定工作中急需解決的問題。
    確定市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項目的原則:一是圍繞市委、市政府確定的中心工作和本市各項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進行安排,重點是發展首都經濟、保護古都風貌、管理水及土地等重要資源和解決徵地後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等方面的項目,同時統籌安排一些其他工作需要且條件比較成熟的項目。二是注意立法工作與改革進程相協調,立、改、廢並重,加大改修、廢止不適應需要法規、規章的力度。三是適當控制數量,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做準備。
    二、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務
    市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為規範政府共同行為,根據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清理行政許可事項的結果,相應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提出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草案,促進首都經濟發展和規範市場秩序,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保護文物和古都風貌。
    市政府2004年立法項目計劃安排74項。其中,地方性法規項目25項,完成地方性法規草案8項,調研項目17項;市政府規章項目39項,完成16項,調研項目23項;建議廢止地方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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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項,廢止政府規章8項。
    三、市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的要求
   (一)適應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切實提高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品質。做好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基礎是有關部門的草案起草工作。有關部門在起草過程中,首先要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中的制度設計要體現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以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二是要圍繞“新北京、新奧運”的戰略構想,認真研究發展中的制度需求。草案要求真務實,突出首都特色,加強立法的針對性,真正起到協調利益關係、化解社會矛盾和解決實際問題的作用。三是要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妥善處理權力和權利,政府管理與公民自主、市場調節、社會自律的關係,體現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實現制度、體制、機制和管理方式創新。四是要遵循立法規律,做到條文明確、具體,增強可操作性。
    (二)進一步提高公眾和專家參與政府立法的程度,增強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要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要進一步探索通過報刊、網路等媒體公開徵求意見的方法。要完善專家諮詢制度,凝聚廣大專業工作者、專家學者和立法工作者的智慧,提高草案品質。要逐步建立對各種意見採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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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向公眾説明的制度,使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起草過程真正成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過程。
    (三)市政府立法工作要與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工作緊密結合。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市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有關事項、實施主體和規定的清理工作,都涉及市政府立法。有關部門要通過清理,儘快提出修、廢止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建議;已經明確進行修改、廢止的,要及時提出草案。
    (四)統籌兼顧、狠抓落實,確保完成計劃項目。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起草工作的領導,統籌兼顧,明確時間進度,合理安排力量,落實具體任務和責任,確保按期、保質完成立法計劃項目。不能按期完成草案的,起草部門要向市政府説明理由。有關部門在做好2004年立法計劃項目的同時,還要重視並抓緊有關項目的調研工作,為今後的立法工作做好準備,已成熟的調研項目亦可納入立法程式。市政府法制辦要對計劃內項目的起草情況及時進行跟蹤、了解、並加強組織、協調。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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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

    一、計劃完成項目(34項)
    (一)地方性法規(8項)
    1.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2. 旅遊條例
    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4.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5.文物保護條例
    6.房地産登記條例
    7.動物防疫條例
    8.安全生産條例
    (二)政府規章(16項)
    1.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
    2.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
    3.産權交易管理規定
    4.統計條例罰款處罰辦法
    5.機動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6.行政區域界限管理辦法
    7.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8.週口店猿人遺址管理辦法
    9.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
    10.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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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公共廁所管理暫行辦法
    12.資訊網路安全管理若干規定
    13.生育保險管理辦法
    14.行政許可聽證規則
    15.節約用水辦法
    16.行政措施備案規定
   (三)廢止項目(10項)
    建議廢止地方性法規:
    1.文化娛樂市場條例
    2.建築市場條例
    廢止政府規章:
    1.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2.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
    3.嚴格限制養犬執法隊職責的規定
    4.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5.養犬衛生防疫管理辦法
    6.犬類防疫管理辦法
    7.城鎮居民應徵入伍義務兵優待暫行規定
    8.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二、調研項目(40項)
   (一)地方性法規(17項)
    1.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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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許經營條例
    3.集體合同條例
    4.信訪條例
    5.城市規劃條例
    6.公共交通管理條例
    7.食品安全管理條例
    8.專利促進條例
    9.城市綠化條例
    10.建築條例
    11.信息化促進條例
    12.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13.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14.民辦教育促進條例
    15.噪聲條例
    16.氣象條例
    17.外來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
    (二)政府規章(23項)
    1.城市道路橋梁管理暫行辦法
    2.水資源費徵收辦法
    3.會計管理辦法
    4.《國有資産監管條例》實施辦法
    5.殯儀服務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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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7.《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實施辦法
    8.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9.地下空間安全管理辦法
    10.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11.城管綜合執法辦法
    12.廢棄食物油脂管理規定
    13.大中型公共建築停車場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14.標準化管理辦法
    15.房地産開發行業管理規定
    16.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辦法
    17.土地儲蓄辦法
    18.政務信息公開規定
    19.農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
    20.促進會展業發展辦法
    21.水域遊船安全管理規定
    22.公共安全檢查管理辦法
    23.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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