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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4〕7號
  2. [發佈日期] 2004-02-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政府法制辦關於進一步做好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4]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政府法制辦關於進一步做好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法制辦提出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廳印)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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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做好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工作的意見
(市政府法制辦   二○○四年二月)

    為了進一步做好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以下簡稱國發23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03〕99號,以下簡稱國辦發99號文件)的精神和全國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及市政府的部署,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做好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宣傳培訓工作
    (一)領導幹部要切實帶頭學習行政許可法。
    各級政府的領導幹部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認識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將進一步促進政府管理理念創新、促進政府管理方式創新、促進政府職能根本性轉變的重大意義,帶頭學習好、貫徹好行政許可法。
    1.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在近期安排專門時間,通過理論中心組學習或者專題講座等形式,組織領導幹部集中學習行政許可法。學習的重點內容是頒布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大意義、立法背景和確立的一系列制度,以及對政府管理的影響等。通過學習,使領導幹部能夠準確理解、正確把握、深刻領會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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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具體規定和精神實質。
    在學習過程中,要對照行政許可法,認真研究、分析本區縣、本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現狀、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使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工作落到實處。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不僅要帶頭學好行政許可法,還要抓好其他工作人員,特別是直接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並在人力、物力和財力等方面給予保證。
    今年3月至4月,市委組織部、市政府法制辦、北京行政學院將聯合舉辦全市區縣局級領導幹部學習行政許可法系列講座。
    2.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要及時將本區縣、本部門領導幹部學習行政許可法的情況和主要負責人抓行政許可法貫徹實施工作的情況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匯總後報市政府。
    (二)全面開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和考核工作。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學習和掌握好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內容,是保證行政許可法切實得以貫徹實施的關鍵。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準備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必須切實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進一步提高認識,抓緊時間,認真做好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和考核工作。
    1.學習培訓工作。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儘快全面啟動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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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培訓工作。學習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主要原則和主要內容;確立的行政許可的設定制度,包括設定範圍、設定許可權等;行政許可實施程式制度,包括實施主體、程式、期限、條件、收費規定等;行政許可的監督與責任制度,包括監督檢查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等。
    學習培訓工作要聯繫工作實際,注重實效。要通過舉辦培訓班、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採取自學與集中學習相結合的方法,對本區縣、本部門的所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全面、系統、深入的學習培訓。其中,對於從事行政許可清理和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要按照學用結合的原則,利用專門時間,進行普遍輪訓。通過學習培訓,要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能夠準確理解、全面掌握、正確運用行政許可法的各項規定,切實做到弄懂、弄通、準確應用,在實施行政許可時,保證主體、內容、程式合法。
    2.考核工作。為了確保行政許可法學習培訓工作的實際效果,要切實加強考核力度。市政府法制辦要組織編制行政許可法基本知識培訓大綱和題庫,並於今年2月底前印發。題庫內包括領導幹部考核試題、普通公務員考核試題、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考核試題。具有行政許可權的市級行政機關要結合本系統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事項和相關法律規定,編制本系統的專業培訓大綱和題庫,並於今年3月底前匯總到市政府法制辦。
    今年5月底之前要完成對全市直接辦理行政許可法事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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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的統一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原則上按行政隸屬關係組織實施。市政府各部門負責本機關及直屬機關的考核工作;各區縣政府負責本區縣所屬行政機關的考核工作;垂直管理部門由市級機關負責本系統的考核工作,也可以參加區縣政府統一組織的考核工作。今後,辦理行政許可的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
後,才能上崗工作。
    普通公務員的考核應當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並納入全市公務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具體辦法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辦制
定。
    考核工作結束後,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將考核情況,及時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匯總後報市政府。
    (三)加強行政許可法的社會宣傳力度。
    要繼續加大行政許可法的社會宣傳力度,掀起學習宣傳貫徹行政許可法的高潮。
    1.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司法局和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已將行政許可法納入到本市“四五”普法的內容。具體工作由市司法局負責。
    2.要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立法宗旨、主要內容,以及本市貫徹實施工作有關情況進行宣傳報道。
    3.在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前,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市準備工作情況,再進行一次集中宣傳報道。具體的宣傳報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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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商有關部門制定落實。
    要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採用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行政許可法,使廣大市民了解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及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二、進一步做好行政許可清理工作
    (一)關於行政許可事項清理工作及認定標準。
    2003年11月以來,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本市59個市屬部門開展了對本系統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工作。
    這次清理行政許可事項,對行政許可事項的認定,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事項性質的規定進行。行政許可是依當事人申請,具有管理性的外部行政行為,具有准予當事人從事特定活動的特徵。對行政許可事項的認定,還要符合行政許可法關於事項範圍的規定,並注意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相協調。
    (二)關於行政許可事項的處理標準。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事項設定的範圍、設定條件、設定機關、設定形式、設定原則等都作了較為細緻的規定。本市這次清理對行政許可事項要堅持依法處理的原則。
    根據行政許可法及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本市處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具體標準是:
    1.關於國家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一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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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本市繼續實施。二是對國務院其他文件、國務院部門規章及文件等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在本市清理工作中將此類事項暫列入待處理。國務院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本市繼續實施;國務院決定取消的,本市同步取消。
    2.關於本市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處理標準。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對本市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處理,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符合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屬於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建議保留,屬於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予以保留;有下列四種情況之一,屬於政府規章設定的,予以取消;屬於地方性法規設定的,建議取消:
    (1)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範圍。例如直接涉及國家安全、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等的特定活動;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重要設備、設施、産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等。
    (2)違反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地方禁止設立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限制其他地區個人、企業在本市開展生産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其他地區商品、服務進入本市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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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違反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在法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外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4)有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屬於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範的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對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從嚴把握保留的標準。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確需臨時保留的,一般准予進入一年的臨時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其他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市政府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原則上應當取消。對這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處理,按照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審查標準進行審查,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且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確需保留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按照工作安排,抓緊著手起草政府規章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和相關工作要求。
    1.由市政府法制辦按照上述認定標準對前一階段清理並認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於今年2月中旬逐項提出處理意見,送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按照本市處理標準對本市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擬保留的,經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同意後,報市政府決定。按照國務院要求,本市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結果應當於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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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底報送國務院。
    2.清理工作涉及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立、改、廢的,有關部門應當抓緊著手起草工作,明確責任領導和責任處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式,儘快提出法規、規章草案,按照計劃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1)市政府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經認定確需依法保留,安排在2004年6月1日前完成規章制定工作的,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今年3月底前將草案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2)現行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對行政許可事項範圍、條件、程式和時限的規定,不符合上位法和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安排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修改工作的,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今年3月底前將草案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3)取消行政許可事項涉及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修改或者廢止的,安排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的,市有關部門應當在今年3月底前將草案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4)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在臨時期滿確需繼續實施,安排在2005年7月1日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今年年底前將草案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3.根據行政許可事項清理工作進度,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在今年6月15日前完成對實施主體的調整和確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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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及時了解國務院及所屬各部門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情況,必要時提請市政府作出相應處理。同時,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清理工作的進展,特別是對清理工作中提出擬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要抓緊研究轉變行政管理方式的辦法。
    5.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本地區本部門制發的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其實施主體、期限、程式、條件、是否收費等進行清理。凡是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三、建立和完善實施行政許可配套制度
    (一)配套制度建設的內容。
    實施行政許可配套制度建設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於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新的制度,特別是聽證制度、集中辦理、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制度等,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範。二是對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對在前一階段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各部門制定的行政審批工作的具體程式進行修訂和調整。實施行政許可配套制度建設的重點是:
    1.行政許可公示制度。包括: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公開,行政許可決定公開,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公開;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委託機關應當將受託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公開;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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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説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説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
    2.行政許可受理、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聽證、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檢疫、登記等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式和有關制度。包括:統一受理、統一送達制度,受理申請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許可審查制度,行政許可聽證制度,行政許可決定制度,行政許可有關的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制度等。對於一項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多個內設機構辦理的,應當建立規範的內部工作程式。對於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要理清部門間的工作關係,明確各自責任。
    3.辦理行政許可時限制度。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時限完成辦理行政許可;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辦理行政許可時限的,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時限完成辦理行政許可。
    4.辦理行政許可的收費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收費的,要按照公佈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除此以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5.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包括: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制度,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事項的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制度,對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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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産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制度,處理結果抄告制度,行政許可相對人信用管理制度,行政機關受理、處理公民、法人有關行政許可舉報的制度等。
    (二)任務分工和進度安排。
    按照“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行政許可實施的配套制度建設原則上以實施機關為主,需要市統一制定的,如行政許可的評價制度、聽證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等由市統一制定。
    行政許可實施的配套制度建設分兩階段進行,對於國辦發99號文件規定今年7月1日前必須建立的制度,如統一受理、統一送達制度,行政許可受理、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聽證、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檢疫、登記等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式和有關制度,辦理行政許可的時限制度,收費制度,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對行政許可人員的培訓管理制度等,務必於今年7月1日前建立。各實施機關應當將本部門制定的配套實施制度報同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備案,並在政府資訊平臺和辦公場所公佈。其他制度,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制度等應當加強研究,逐步建立。
    (三)對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迅速把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工作重心從清理工作轉移到行政許可實施的配套制度建設上來。各實施機關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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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負責人要切實負起責任,認真部署、督促落實,市政府將把這項工作納入對各部門的督查考核範圍。
    2.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要求制定行政許可的各項配套實施制度,充分發揮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的作用,加強對配套實施制度的合法性審查。
    3.對於實施行政許可法中發現和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同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反映並報上級主管機關。
    4.在完成本部門行政許可實施配套制度建設的基礎上,要將本部門制定的配套實施制度彙編成冊,加強對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直接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確保工作人員能夠按照行政許可法和配套制度的要求熟練操作。
    5.各實施機關要創造條件,使行政許可法的各項規定和本部門制定的相關配套制度落到實處。市政府年底將就此項工作組織對各部門的專項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各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評價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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