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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04〕
4號
[發佈日期]
2004-02-0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於停止經營性項目 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4]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於停止經營性項目
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國土房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和市監察局等部門制訂的《關於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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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停止經營性項目
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
市國土房管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 市建委 市監察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
為加強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進一步貫徹落實《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現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於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有關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02〕33號,以下簡稱《規定》)在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自2004年1月9日起,對《規定》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下列經營性用地,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綠化隔離地區建設項目用地;
(二)小城鎮建設項目用地;
(三)開發帶危改項目用地;
(四)國家級開發區和科技園區外非生産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項目用地。
對在2004年1月9日以前政府有關部門已經受理的上述四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規劃委、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提出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處理意見,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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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二、下列情況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除房改帶危改項目外,利用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二)改變用地使用性質,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三)基建項目轉為開發項目的;
(四)項目主體發生變化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實行公示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四、市、區(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經營性用地,不得受理建設單位提出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申請。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經營性用地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進行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均按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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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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