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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3〕49號
  2. [發佈日期] 2003-09-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北京市關於境外投資者和境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 並購國有工業企業人員分流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4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北京市關於境外投資者和境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
並購國有工業企業人員分流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關於境外投資者和境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並購國有工業企業人員分流安置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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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關於境外投資者和境內非公有制
經濟組織並購國有工業企業人員分流安置
暫行辦法

  第一條  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於境外投資者和境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並購國有工業企業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3]21號),為規範被並購企業、並購後的企業對在職職工、離休幹部、退休人員的分流安置及管理服務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人員分流安置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並購雙方做好協商工作。雙方應就留用人員、法定不能解除合同人員、離休幹部、退休人員、富餘人員的分流安置渠道及相關費用進行協商,確定解決問題的框架原則和各自承擔的責任,並載入並購方案。
  (二)制定留用人員安置方案。被並購企業根據與並購方協商確定的留用人員範圍、數量及雙向選擇具體方法、勞動合同處理具體方式(協商一致解除或變更勞動合同),以及留用人員安置的具體責任,制定留用人員的安置方案。
  (三)制定富餘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1.制定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職工方案。被並購企業應按照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字〔2002〕859號)和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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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分配〔2003〕21號)的有關規定,採取措施,積極推進落實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工作,妥善安置富餘職工。
    2.由國有資産授權經營單位制定建立勞務派遣企業的方案。對企業離崗休養人員,以及願意到勞務派遣企業就業的富餘職工,由勞務派遣企業接收管理。勞務派遣企業應與離崗休養人員、富餘職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法人名稱及其相關內容。
  3.對沒有進入並購後的企業、且不選擇進入勞務派遣企業的職工,由被並購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制定離休幹部管理服務移交方案。明確離休幹部待遇的具體費用項目、測算的費用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制定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移交方案。明確退休人員待遇的具體費用項目、測算的費用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六)完善並通過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在徵得國有資産授權經營單位同意後,企業的並購方案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涉及職工分流安置的工作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條  由國有資産授權經營單位按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勞務派遣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1999〕39號)的有關規定設立勞務派遣企業,並制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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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辦法、生活保障和工資待遇、繳納社會保險辦法等規章制度,負責對富餘人員進行就業指導、培訓等管理服務,組織富餘人員開展勞務輸出。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務派遣企業可享受本市再就業優惠政策。
  進入勞務派遣企業人員所需的費用採取預提與創收結合的方式解決。其中離崗休養人員的經費分兩部分預提:退休前所需費用按本人在被並購企業中的實際待遇保障情況據實計算;退休後所需費用按本辦法中已退休人員的預提辦法計算。大齡職工和就業特殊困難職工的經費比照國有搬遷企業職工分流安置費用計提標準預提經濟補償金、離廠補助費和就業培訓費。
  第四條  國有資産授權經營單位負責對被並購企業離休幹部的管理服務。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老幹部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離休幹部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京辦發[2002]30號)規定的離休幹部經費標準,由被並購企業預提離休幹部經費支出項目交給國有資産授權經營單位,以保證離休幹部各項費用和待遇的落實。對離休幹部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由國有資産授權經營單位統籌安排。
  第五條  被並購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關係和個人檔案交由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鎮)的勞動保障事務所實行社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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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後享受社會保險基金負擔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及工傷保險等待遇。
  原由被並購企業負擔的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外費用,應以不減少退休人員的福利待遇為原則,參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調整經濟結構若干配套政策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1995]67號)以及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國有破産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2]53號)的規定進行預提。除上述兩個文件規定費用項目範圍以外的、符合國家和本市政策且屬於企業保障退休人員福利待遇的其他費用項目,也應進行預提。預提費用足額上繳到國有資産授權經營單位,由其負責管理和發放,保障退休人員的相關待遇。
  第六條  按照本辦法第三、四、五條規定預提的各項費用,由國有資産授權經營單位制定相應的管理使用辦法。各項預提費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對各項預提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妥善安置被並購企業工傷職工。
  (一)傷殘等級達到1至4級的工傷職工,由並購後的企業負責管理。
  (二)傷殘等級達到5至6級的工傷職工,由並購後的企業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並購後的企業按月發給傷殘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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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並購後的企業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並購後的企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並購後的企業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傷殘等級達到7至10級的工傷職工,經雙向選擇可到並購後的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就業,並按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解除勞動關係的,由並購後的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發給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被並購企業中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實行社會化管理,供養親屬撫恤金由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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