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3〕62號
  2. [發佈日期] 2003-11-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建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 建設和管理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6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建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
建設和管理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建委制訂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1 -  


 

 
 
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
建設和管理的意見

(市建委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經濟適用住房發展方向和基本政策,強化住房保障功能
  (一)經濟適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要繼續發揮經濟適用住房對建立合理住宅供應體系,實現城市規劃佈局調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滿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等方面的作用。體現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和保障性要求,大力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嚴格控制供應範圍和建設標準,促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健康發展。
  (二)統一認識,採取措施,確保完成市政府已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推進後備項目,保證經濟適用住房持續穩定供應。要嚴格控制供應範圍,突出重點保障對象,加強需求分析,增強有效供給。
  (三)充分發揮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危舊房改造領導小組的作用,建立以市政府主管領導同志牽頭,市政府各有關部門配合協調的工作機制,健全例會制度,定期分析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 2 -  
 

 
 
形勢,及時研究、協調和解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重大問題。
    二、嚴格土地供應和管理,全面推行項目法人招投標制度
  (四)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選址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結合衛星城和小城鎮建設,綜合考慮交通和城市基礎設施等配套條件確定,其建設用地由市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堅持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儘量使用國有存量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嚴禁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房或房地産開發經營。
  (五)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提供專項用地,通過招投標擇優確定項目法人。為保障“十五”期間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延續性和建設計劃的穩定性,凡列入“十五”儲備計劃並已立項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由已確定的項目法人按承諾制完成建設計劃;尚未立項批復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原則上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法人。
  (六)加強對中央和市屬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利用自有土地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實行建設計劃統一管理,所建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向社會銷售。
  (七)嚴格限制商品房項目調整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確需調整為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符合規定條件,按程式審批,並執
 - 3 -  
 

 
 
行定向銷售的規定。
  三、合理確定建設標準,嚴格控制戶型面積
  (八)綜合考慮城市住房發展水準和政府保障能力,今後本市新批准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行戶型面積標準和單套總價款控制,即經濟適用住房主要戶型面積應在80平方米左右,單套住房總價款在32萬元以下。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限價銷售政策,銷售價格按規定由市物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九)經濟適用住房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及本市確定的戶型面積標準進行設計,不符合設計標準的項目,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規劃設計方案。
  (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格執行國家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産品,降低能耗,節約資源,提高住宅建設整體水準。
  四、加強購買資格審核和上市交易管理
  (十一)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購買申請、審批、公示制度。供應對象和家庭收入標準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範圍。優化、完善現行的審核方式,建立購買資格公示制度,利用住房檔案、公積金繳存和醫療保險等管理系統,完善綜合審核手段,加強購買資格審核,避免不符合條件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房管、地稅等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十三)完善綜合地價款繳納方式。將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補
 - 4 -  
 

 
 
交3%綜合地價款的規定,調整為由市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當年同地段商品房應繳納地價款的相應數額或比例進行公佈並收取。

 - 5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