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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3〕64號
  2. [發佈日期] 2003-11-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3]6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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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3〕18號),原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改組為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是負責研究擬訂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綜合平衡,指導本市總體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劃出的職責。
  將原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承擔的部分重要農産品進出口計劃的組織實施職責,交給北京市商務局。
    (二)劃入的職責。
    1.原北京市人民政府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承擔的主管本市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職責。
    2.原北京市經濟委員會承擔的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管理、區域經濟合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地方電力行業管理和煤炭行業管理、重要工業品和原材料及成品油的進出口需求平衡、指導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環保産業發展、組織減輕企業負擔等職責。
    3.原北京市物價局承擔的全部職責。
    (三)轉變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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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強化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職責,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加強對本市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以及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改革等重大問題的研究,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有關綜合性工作。加強對實施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綜合指導和重大問題的協調,做好關係全局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平衡,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加強本市産業結構調整的戰略規劃研究和政策制定,促進産業結構升級、空間佈局優化和城鄉協調發展。
  2.推進本市投融資體制改革,提高投資管理水準。將基本建設投資管理和技術改造投資管理整合為固定資産投資管理,把投資管理的重點轉到優化投資結構、促進産業結構升級、保證重大項目合理佈局、防止盲目投資、提高投資效益上來。進一步縮小投資審批範圍,對企業使用非政府投資建設的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非重大項目和非限制類項目逐步實行登記備案制。對必須審批的投資項目,要進一步規範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和投資審批責任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後評價制度和監督機制,推進融資機制創新,建立健全市場化融資機制。
    3.強化價格的調控作用,實現物價監督檢查管理重心下移,逐步將物價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職責下放給區縣,加強對物價的監測、分析,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
    二、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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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上述職責調整,市發展改革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訂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宏觀調控要求,研究提出本市經濟調節目標和政策措施;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作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對本市國民經濟運作進行監測、預測,提出應急預案;綜合研究並協調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
    (三)負責起草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
  (四)負責匯總和分析本市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研究財政政策,提出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制訂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在京金融機構促進本市投融資工作;監督檢查産業政策和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五)研究本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研究本市開發區改革與發展的問題,協調相關政策的落實。
    (六)提出地方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資金平衡方案,組織制訂本市重大項目計劃,規劃重大項目佈局;按許可權審批和上報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安排協調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安排政府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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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産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目標,組織制訂有關政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
  (七)推進首都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研究提出産業結構升級和空間佈局優化的目標及政策建議,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産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郊區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郊區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銜接有關專項規劃和政策,指導城鄉經濟協調發展;指導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組織制訂高技術産業發展及用高技術改造傳統産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促進技術進步和産業現代化,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的産業化;研究提出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組織和協調區域經濟合作工作。
  (八)研究預測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調控,提出促進消費需求增長的政策建議,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訂貨、儲備、輪換和政府投放;組織編制重要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建設、現代物流業的發展規劃;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重要農産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需求平衡,協調糧食、棉花、煤炭進出口計劃的實施。
    (九)監測分析價格運作情況,研究提出本市價格總水準調控目標、調控政策和價格改革建議,依法制訂並調整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公共産品價格和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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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做好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措施,研究協調本市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研究提出本市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土地供應計劃,提出經濟社會發展與土地資源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編制能源等基礎産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指導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協調環保産業發展。
    (十二)研究提出本市優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研究提出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服務體系。
    (十三)研究提出本市促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發展改革委設24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接待聯絡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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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本機關的財務、資産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二)法規處
    負責起草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研究提出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産力佈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綜合平衡的目標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專項規劃和區縣發展規劃。
    (四)國民經濟綜合處
  分析研究國內外經濟形勢,負責本市國民經濟運作的監測、預測,提出經濟調節的目標和政策措施;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組織編制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負責重要文件起草和對外資訊發佈工作。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本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相關配套政策;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和協調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研究本市開發區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相關政策的落實。
    (六)固定資産投資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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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測分析地方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狀況,研究提出本市投資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制訂地方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中長期規劃、重大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房地産投資的規模、速度、結構等重大問題,提出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建議,組織編制土地供應計劃、房地産開發規劃和計劃;管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徵收工作,協調地價款的收繳工作。
    (七)産業發展處
    研究分析産業發展情況,提出本市産業結構調整戰略、目標和政策措施,監督産業政策實施;組織提出並公佈政府鼓勵、限制和淘汰的生産能力、工藝和産品的指導目錄;研究提出現代服務業發展戰略,組織制訂有關重大政策,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八)國外資金利用處
    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目標,組織制訂有關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長期規劃;分析利用國外資金的狀況,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管理;安排協調利用外資、境外投資的重大項目;做好本市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項目的日常管理與協調工作。
    (九)區域經濟合作處
    研究提出區域經濟合作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和協調區域經濟合作工作,協調解決區域經濟合作與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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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協調本市參與西部大開發的有關工作;負責外省市駐京辦事機構的管理、協調工作。
    (十)區縣經濟處
    研究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與城市空間佈局、區縣經濟社會發展等重大問題,指導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研究提出推進郊區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氣象等領域的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邊遠山區經濟開發計劃。
    (十一)基礎設施處
  研究分析本市能源、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能源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發展戰略和目標,組織編制能源結構調整規劃、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規劃,並制訂相關政策措施,銜接協調資源平衡;負責安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分析項目建設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研究交通發展狀況,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和目標,組織制訂交通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二)工業處
  研究本市工業發展情況,提出工業經濟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工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推進企業技術改造升級,指導引進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十三)高技術産業處
    研究本市高技術産業及産業技術發展方向,提出高技術産業發展和用高技術改造傳統産業的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制訂相關政策;負責安排高技術示範工程和高技術産業化項目;研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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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信息化建設。
    (十四)中小企業處(減輕企業負擔辦公室)
研究本市所有制結構調整的重大問題,提出調整目標和政策措施、建議;研究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和具體措施,指導中小企業開展對外經濟合作工作,協調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負責組織減輕企業負擔工作。
  (十五)環境和資源綜合利用處
  研究本市經濟、社會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規劃,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提出資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以及發展新能源的政策建議,組織協調環保産業發展,參與研究整治重點污染源、污染地區的方案。
    (十六)社會發展處
    研究提出本市社會發展戰略,組織編制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綜合分析社會發展狀況,協調人口、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與措施,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七)經濟貿易處
    研究提出本市貿易發展戰略,組織編制貿易發展中長期規劃,協調解決流通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的市場平衡和調節,提出促進消費需求增長的政策建議,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訂貨、儲備、輪換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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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組織編制重要商品市場建設規劃、現代物流業和口岸發展規劃;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重要農産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需求平衡,協調糧食、棉花、煤炭進出口計劃的實施,監督計劃執行情況。 
    (十八)財政金融處
  研究分析本市全社會資金平衡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在本市的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研究本市財政、金融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直接融資和資本市場培育的發展戰略,組織制訂相關政策,研究政府重大項目的融資方案,協調在京金融機構促進本市投融資工作;負責企業債券發行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調整的審核,組織公司上市的審核;負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工作。
    (十九)價格管理處
    負責本市價格總水準變動情況的監測、預測,提出價格總水準的調控目標、調控政策和價格改革建議,提出價格管理範圍、原則和辦法,制訂和調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並組織實施。
    (二十)收費管理處
  研究本市收費政策執行情況,提出政策調整的建議,提出收費的管理範圍、原則和辦法,制訂和調整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十一)價格監督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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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處理有關商品價格和收費的重大違法案件,按規定受理價格處罰的申訴案件,依法組織實施價格聽證工作。
    (二十二)就業和收入分配處
    研究分析本市就業、居民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組織編制就業規劃,提出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制訂和論證相關體制改革方案,綜合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二十三)煤炭電力管理處(北京市煤炭管理辦公室、北京市電力管理辦公室)
    負責本市煤炭、電力行業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煤炭、電力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協調解決煤炭、電力行業的有關重大問題。
    (二十四)人事處(老幹部處)
    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外事管理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市發展改革委機關行政編制為261名,另核定紀檢、監察編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 名;處級領導職數9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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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事項
  (一)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匯總、上報稽察工作報告;研究稽察出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並督促檢查處理結果的落實情況;研究擬訂重大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的具體規定和稽察工作管理辦法。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人員編制、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另行核定。
  (二)北京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北京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下達的經濟動員方面的工作。
  (三)為加強本市工業經濟運作的調節,設立北京市工業經濟運作調節部門聯席會議。北京市工業經濟運作調節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組織全市工業經濟運作的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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