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九、對被拆除房屋原建築面積,屬自住房屋的,按照産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計算;屬承租房屋的,按照租賃合同標明的使用面積的1.33倍計算。 十、對在危改區內有本市常住戶口,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危改區內無正式住房,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單獨立戶,並且本人在本危改區外別無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居民,視為在本危改區以外有正式住房: (一)本人或者其配偶在危改區外國有土地上自有或承租住房的; (二)本人在危改區範圍外的國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的; (三)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本市近郊區(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集體土地上自有正式住房的。 十一、危改區內居民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購買安置房: (一)對被拆除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和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屬安置房建築面積未超過原建築面積以內的部分,應按照房改成本價格購買,並可享受規定的優惠政策;屬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但未超過每人平均15平方米(含)以內的部分,應按照房改成本價格購買,不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屬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每人平均15平方米的部分,應按照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 (二)對按照房改成本價購買的成套住宅房屋,安置房建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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