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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19號
  2. [發佈日期] 2000-03-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1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
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崇文區、宣武區、豐台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先期試點組織實施,並注意總結經驗,為今後在全市範圍推廣做好準備工作。
    城市危舊房改造是一項關係到群眾切身利益和城市發展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試點工作要大力支援,確保其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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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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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
實施辦法(試行)

    為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進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1999〕21號)的精神,結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相關政策,制定以下辦法:
    一、危舊房改造工作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區、縣危舊房改造辦公室負責具體落實,市危舊房改造辦公室負責有關的協調工作。
    二、市和區、縣危舊房改造辦公室在對全市危舊房情況重新進行普查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房屋破損程度和改造難易程度,編制所轄區域危舊房改造計劃,進一步明確近期和遠期工作目標。
    三、有關部門要簡化危舊房改造項目審批手續,加快審批速度。本市計劃部門可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審批。對經市政府批准的危改小區,市計劃部門會同市建設部門在接到區縣計劃部門上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完審批手續。
    四、市規劃部門應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編制本市危舊房改造區(以下簡稱危改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不同地段的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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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容積率,明確用地性質,並考慮文物保護等問題。
    五、危改區的規劃設計必須由符合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規劃設計要符合規劃設計指標和規範要求,確定合理的經濟指標,以確保各項規劃設計指標的落實。
    六、本辦法所指危舊房改造安置對象為,在危改區內有本市常住戶口和正式住房,並且長期居住的居民。
    七、安置危改區居民的基本原則是:按照原住房建築面積安置;用於安置的房屋原則上只售不租;安置房費用根據不同情況由居民、單位和政府三方共同負擔;就地安置、異地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鼓勵異地安置。
    八、在危舊房改造中,對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築面積予以安置;對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標準給予安置:
    (一)原住宅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
    (二)原住宅建築面積超過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
    (三)原住宅建築面積超過30平方米(含)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三居室;
    (四)原住宅建築面積超過40平方米(含)的,對於超過部分可以比照本條前三款標准予以分套安置或者增加居室間數。
    按上述標準測算,安置居民每人平均建築面積不足5平方米的,可以按照每人平均建築面積5平方米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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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對被拆除房屋原建築面積,屬自住房屋的,按照産權證標明的建築面積計算;屬承租房屋的,按照租賃合同標明的使用面積的1.33倍計算。
    十、對在危改區內有本市常住戶口,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危改區內無正式住房,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單獨立戶,並且本人在本危改區外別無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居民,視為在本危改區以外有正式住房:
    (一)本人或者其配偶在危改區外國有土地上自有或承租住房的;
    (二)本人在危改區範圍外的國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的;
    (三)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本市近郊區(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集體土地上自有正式住房的。
    十一、危改區內居民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購買安置房:
    (一)對被拆除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和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屬安置房建築面積未超過原建築面積以內的部分,應按照房改成本價格購買,並可享受規定的優惠政策;屬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但未超過每人平均15平方米(含)以內的部分,應按照房改成本價格購買,不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屬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每人平均15平方米的部分,應按照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
    (二)對按照房改成本價購買的成套住宅房屋,安置房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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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等於原建築面積的部分不找差價,超過或者不足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結算差價。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核定。
    安置房産權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産權管理。
    十二、危改區居民就地安置的,一律自行解決週轉用房。
    十三、危改區居民異地安置的,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或者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增加安置面積和給予經濟補償的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危改區居民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款計算公式為:
    補償款=經濟適用住房均價×原建築面積×(1+補償系數)。
    城區和近郊區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供應價格確定;遠郊區、縣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供應價格確定。
    補償系數一般不超過0.7,具體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十四、異地安置房以積壓的空置房為主。對不能直接上市銷售的積壓房,應當辦理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手續。
    以積壓的空置房安置危改區居民的單位,可以享受《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處置海南省積壓房地産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62號)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
    十五、危改區居民購買安置房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政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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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住房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優先保證危改區居民的住房抵押貸款,並簡化貸款手續。
    危改區居民按照上款規定仍無力購房的,經區、縣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就地或者異地承租廉租屋。
    有關建設單位要積極爭取金融機構的專項貸款支援,以緩解危改前期投入大、資金平衡難的矛盾。
    十六、對被拆除私有非成套住宅房屋的所有人,按原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對以房改成本價購買成套住宅房屋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屆時房改成本價補償;但是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按原建築面積安置並結算差價的,不予補償。
    對被拆除公有住宅房屋的所有人不予補償。
    十七、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建築面積予以返還,但不補差價;不能按原建築面積返還的,應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十八、在危舊房改造過程中,實施單位拆除交通、公交、綠化、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電信、郵政、環衛、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時,應按照規劃設計方案安排遷移、還建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在需還建的設施交用前,應當先建臨時設施,以確保危改區毗鄰地區的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在危改區內拆除軍産、宗教産、外僑産、代管産等的房屋,安置補償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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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危改工作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居家委員會的作用。凡經當地居民共同討論同意的危改方案,危改區的單位和居民應當積極支援,並在規定期限內搬出,以減少週轉時間。對在規定期限內未搬出的,應按照先騰地、後處置的原則處理。
    二十、對在危改項目安置用房中,屬居民按房改價購買的面積和單位的原拆除面積部分,可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規定免收各項稅費;屬新增的居住用房建築面積部分,可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規定徵收有關稅費,其他用房應按本市有關規定徵收有關稅費。
    經有關部門批准,按本辦法實施危改、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申請緩交有關費用,但應簽訂補交辦法和期限的協議。
    二十一、危改工程建設實行招標承包制、設計施工總承包制和工程監理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顧全大局,加強配合,加強施工管理,做好竣工驗收工作,確保工程品質和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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