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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69號
  2. [發佈日期] 2000-07-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市財政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實施辦法補充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6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教委、市財政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實施辦法的補充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日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實施辦法的補充意見

(市教委、市財政局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助學貸款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6號)精神,結合本市情況,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市財政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0〕4號,以下簡稱《通知》)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市商業銀行要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探索國家助學貸款的多種擔保形式。要簡化貸款審批程式,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要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範圍內,在利率水準上對借款人給予適當優惠。

  二、修訂《通知》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分為擔保方式貸款和信用方式貸款。

  申請擔保方式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確實無法提供擔保的學生,可以申請信用方式助學貸款。但學生應提供符合銀行規定的介紹人和見證人,並由所在學校與銀行簽訂有關協議。

  少數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又無法提供擔保的學生,經批准可以申請由市人民教育基金會擔保。

  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擔保和貼息。

  三、修訂《通知》第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原則上由財政補貼。為鼓勵借款人在校期間償還貸款,借款人在校期間貸款的利息全部由財政給予補貼,借款人畢業後的貸款利息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不再給予貼息。學生違紀或因留級延期在校的不予貼息。

  助學貸款原則上實行每年申請一次、分期發放的管理方式。貸款銀行應將審批同意的助學貸款申請表副聯寄至學生就讀學校的有關管理部門,學校應將此申請表存入學生檔案。

  四、修訂《通知》第六條

  學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貸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所在學校方可為學生辦理畢業手續。

  借款人發生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死亡等情況,學生所在學校及擔保人或介紹人、見證人有責任及時通知貸款銀行。有關部門及其所在學校必須在協助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清收學生貸款本息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貸款銀行有權按合同規定採取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借款人畢業後所在的就業單位有義務協助貸款銀行督促其償還助學貸款本息;在其工作變動時,有義務提前告知貸款銀行。 

  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建立借款人個人信用登記制度,依法追究違約借款人的法律責任。

  五、增加信用方式國家助學貸款的內容

  申請信用方式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所在學校必須提供介紹人和見證人,並與金融機構簽訂銀校協議。

  銀校協議中應明確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受理、調查審批、收回監督、建立借款人信譽檔案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學校應積極配合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和管理,借款人轉校後,應將其貸款情況作為學生檔案的內容移交新就讀學校。借款人畢業後,應將其去向通知貸款金融機構。

  介紹人指學校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部門(如學生處等),其職責是:為借款人聯繫、介紹貸款銀行;向貸款銀行集中推薦借款人的貸款申請;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銀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見證人指與借款人關係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所在學校的教師等)或學校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部門(如學生處等),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貸款銀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在借款人畢業後與其保持聯繫,向貸款銀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訊方式。

  介紹人和見證人的資格由經辦銀行確認。

  學生申請信用方式國家助學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證、所在學校及其院係的詳細地址;具有所在學校發放的《學生證》、學籍證明等有關證件;學生學習期間所需學雜費、生活費等有關學習費用的證明;介紹人提供的貸款申請表或相關證明;符合貸款人要求的學習成績、品德表現證明,無不良信用行為;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信用方式國家助學貸款的合同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以下要素:借款人所在學校、院係及專業的名稱;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已婚借款人應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號碼;借款人家庭地址;還本付息方式;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違約罰則;借款人、介紹人、見證人和貸款人的簽字(或公章),並備註以上有關當事人的聯繫方式;借款人承諾按時履約還款,並保證畢業後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向貸款人提供有效聯繫的方式;其他條款。六、關於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

  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習的學生或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發放的商業性貸款;只能用於學生的學雜費、生活費以及其他與學習有關的費用。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財政不予貼息,各金融機構均可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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