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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30號
  2. [發佈日期] 2001-04-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 關於加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3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
關於加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民政局《關於加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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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
(市民政局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民間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本市相繼制定了一系列鼓勵性的政策法規,民辦非企業單位得到了快速健康發展。但隨著民辦非企業單位數量的急劇增加和涉及領域不斷拓展,登記管理工作相對薄弱的問題日益突出。為了全面貫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以下簡稱《條例》),促進本市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康有序發展,現就加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明確指導思想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産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建立統一的登記管理制度,依法規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為,既是保證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康發展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各級領導同志都要提高對加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負起責任,把各項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本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條例》為依據,培育發展與監督管理並重,堅持統一登記、雙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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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和穩步發展的原則,建立健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政管理、政策法規、社會監督體系,完善自律機制,充分發揮民辦非企業單位在首都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二、當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落實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市區(縣)兩級民政部門是本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教育、衛生、科技、文化、體育、勞動等政府部門和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相關業務範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中,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不斷完善民辦非企業單位執業資格審定和民事主體資格登記的行政執法體系。
    1.登記管理機關主要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登出登記;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執行《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登記管理機關要堅持登記標準,嚴格依照登記程式辦理登記審批手續。要認真落實分類指導的發展政策,優先發展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領域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積極培育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福利、社區服務、全民健身等公益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嚴格控制氣功類組織和涉及民族、宗教、青少年、婦女兒童及特定群體問題的研究機構、社會調查機構。要嚴格執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規定,嚴禁設立分支機構,嚴禁民辦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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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單位之間建立垂直領導關係和組織網路系統。
    2.業務主管單位主要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登出登記前的審查;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業務主管單位對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兩個文明”建設負有領導責任。
    業務主管單位要統籌規劃本行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將其納入本部門的發展計劃,並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表彰獎勵等方面與本單位所屬的同類機構同等對待。完善和落實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職責,明確分管領導、負責機構、管理幹部,實行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建立集體研究民辦非企業單位重要事項的決策制度,有關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出、領導成員調整、重大活動和對外交流、接受境外捐贈以及大額資金支出等方面的問題,要經過集體研究決定。
    (二)認真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復查登記工作。
    1.復查登記的主要對象為以下民辦社會服務機構:已經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審批並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但未經編制、工商、民政等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有關部門自行批准設立,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其民事主體資格並頒發登記證書的;已經編制、工商部門登記,依照現行規定,需要核準為民辦非企業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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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
    2.復查登記的步驟:(1)民辦社會服務機構自查並申請登記。民辦社會服務機構要總結自成立以來,在政治方向、業務活動、財務管理、遵紀守法方面的情況,認真寫出自查總結報告並填寫登記表格;(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具備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條件的,業務主管單位要在其登記表格中簽署同意申請登記的意見;(3)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民政部門自收到民辦社會服務機構復查登記的全部有效登記表格、自查總結報告和相關的證明文件之日起,60天內辦完核準手續。對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合夥、個體的登記證書,並及時發佈公告。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駁回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3.復查登記的重點是編制部門已經作了事業單位登記,需要核準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辦社會服務機構,各級編制部門要確保今年6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其他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條件的也要有計劃、按行業開展復查登記,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要積極配合,認真組織,力爭今年10月底前全部結束復查登記工作。
    本意見下發後,各業務主管單位新批准設立的民辦社會服務機構,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條件的,轉同級民政部門核準登記。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登記證書的,公安、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和銀行不予辦理相應的印章刻製、組織機構代碼、銀行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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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等各項手續。
    (三)健全和完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法規和政策。市民政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北京市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北京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若干規定》等規範性文件,爭取年內出臺。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要根據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的特點,研究確定對不同類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相應的財稅價格政策,並制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積累只能用於自身發展,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從民辦非企業單位獲取投資回報。人事、勞動、稅務、財政部門要會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儘快制定和完善民辦非企業單位人事、用工、工資和員工社會保障、會計、票據等方面的管理辦法。
    (四)加強非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查處工作。非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查處工作實行屬地負責制。今年10月底之前,由區縣登記管理機關協助業務主管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對非法執業的社會服務機構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查處。以後,凡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後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當地的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條例》的規定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産。登記管理機關與業務主管單位要建立銜接程式和聯絡制度,協調互動,共同做好查處工作。
    三、加強領導,確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順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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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作為加強民間組織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內容提到議事日程,全面規劃,統籌安排,綜合協調。要充實、加強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力量,選派政治強、素質好、作風正的優秀幹部充實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各級業務主管單位要配備專職或相對穩定的兼職管理幹部,所轄民辦非企業單位較多的要建立專門組織機構。各級財政部門要支援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增撥必要的業務經費,尤其要保證辦案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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