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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02〕
59號
[發佈日期]
2002-12-20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2]5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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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京政發〔2002〕24號),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同意並報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基礎上調整組建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簡稱市城管執法局)。市城管執法局是市市政管委管理的負責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行政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將原由市市政管委承擔的以下職能,交給市城管執法局:
1.負責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統一協調、調度和監督檢查工作;
2.承擔公用事業、城市節水、停車場管理和市市政管委委託市政工程處承擔的市政設施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處罰職能。
(二)將原由市環保局承擔的對直接影響城市環境的污染行為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職能,按照規定許可權分別交給市城管執法局和區縣城管監察行政執法機構。
(三)將原由市園林局承擔的城市綠化管理方面(主要公園除外)的行政處罰職能,按照規定許可權分別交給市城管執法局和區縣城管監察行政執法機構。
二、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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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城管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二)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三)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四)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五)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六)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七)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管執法局設5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本系統各項資金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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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對外宣傳工作。
(二)法制處
負責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對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城管監察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工作;調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擬定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標準和程式;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
(三)執法協調處
負責聯繫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建立、完善執法協調製度;負責全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協調工作;負責統籌調度區縣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開展專項執法工作。
(四)執法監督處
負責本系統廉政勤政工作;制訂本系統綜合治理不正之風的有關措施;受理對城管監察行政執法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城管社會監督及評價體系;負責本市城管監督員的聯絡工作。
(五)人事教育處
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劃及部署的落實工作;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的管理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機關人事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機構編制以及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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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法機構
(一)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督察大隊
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工作的督察和考核;負責城管監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貫徹落實。
(二)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
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五、人員編制
市城管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級),副局長3名(正處級),處級領導職數10名。
市城管執法局督察大隊行政執法專項編制為40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1正2副。
市城管執法局執法大隊行政執法專項編制為80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1正3副。
六、其他事項
原由市市政管委承擔的公用設施、城市節水、停車場管理以及市市政管委委託市政工程處承擔的市政設施管理中非專業性行政處罰職能和原由市建委承擔的施工現場管理、原由市國土房管局承擔的城市房屋拆遷施工現場管理、原由市水利局承擔的城市河湖管理中與治理城市市容環境密切相關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職能,交給區縣城管監察行政執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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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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