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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5號
  2. [發佈日期] 1999-02-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園林局關於加強本市風景名勝區 保護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園林局關於加強本市風景名勝區
保護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園林局《關於加強本市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執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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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本市風景名勝區
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

(市園林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5]23號)的規定和精神,針對本市風景名勝區存在的規劃滯後、盲目建設、管理不力等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風景名勝區是重要的自然文化遺産和生物保護基地,是稀有的、不可再生的國家資源,在改善生態、保護資源、豐富群眾文化生活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正確處理好經濟建設和資源保護的關係,注重文化內涵的挖掘,努力做好風景名勝區的綠化、生物保護、交通等方面的基礎性工作,以滿足人民群眾遊覽觀光的需求,促進風景名勝區的健康發展。
    二、加強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凡本市行政轄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應按照國家及本意見有關規定,制訂總體建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方可實施。各類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報批程式如下:
    (一)已開放的區、縣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由區、縣園林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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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二)已開放的市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報送市園林主管部門,經市園林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查,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建設部備案。
    (三)已開放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由市人民政府送經建設部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
    (四)開發新的風景名勝區,應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對已開放的風景名勝區實行登記制度。自1999年2月起,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景區、景點資源調查和登記工作,凡本市行政轄區內具有一定規模的景區、景點,應向市園林主管部門申請登記並接受資源調查。經審定,1999年10月1日前將公佈本市第一批市級風景名勝區。
    (一)申報登記風景名勝區應具備的條件:
    1.符合《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所規定的各級風景名勝區的資源條件;
    2.具有一定數量的符合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員;
    3.具備符合規定標準的供遊人使用的各類設施;
    4.具備每日向公眾開放的條件;
    5.具備安全設施及其他必備條件。
    (二)申請登記和審查的基本程式:
    1.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填寫由市園林主管部門印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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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風景名勝區登記證書》和資源調查表,並於1999年6月底前報送市園林主管部門。
    2.市園林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審查和確定申請登記風景名勝區的級別。對符合標準的,給予登記註冊;對不符合標準的,經限期整頓合格後給予登記註冊;對整頓後仍不符合標準的,一律不予登記註冊。
    四、對新開發的風景名勝區實行申報、驗收和登記制度。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新開發的景區、景點,向社會開放前應向市園林主管部門申報,由市園林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應按照本意見第三條規定進行登記;凡售票開放的,應經市有關部門核定門票價格後,方可向社會開放。
    五、實行風景名勝區分級管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按照分級指導、量化檢查、社會監督、定期評定的原則,實行國家、市、區縣三級風景名勝區分級管理,完善組織領導體系、社會監督體系、檢查指導體系和綜合評價體系,開展創建文明風景名勝區的活動。對本市符合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條件的,要積極組織申報,努力提高環境、社會和經濟效益;對管理混亂、資源保護不力的,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對造成資源破壞、已不具備風景名勝區條件的,由原審定機關撤銷其命名;對造成資源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有關負責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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