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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118號
  2. [發佈日期] 2000-11-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做好2000年度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11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做好2000年度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今年的冬季供暖工作,維護首都廣大市民切身利益和供暖單位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現將冬季供暖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縣房地局負責所轄區域內鍋爐供暖工作,其所屬供暖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供暖工作。區縣供暖管理部門依法對本區域內供需雙方進行管理。市市政管委及其所屬供熱管理辦公室要對全市供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要認真落實冬季供暖工作責任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單位要從保市民冷暖、保社會穩定出發,高度重視冬季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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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按照“條塊結合”原則,進一步完善各級冬季供暖責任制。
    三、各供暖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屬供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要認真貫徹執行《北京市住宅鍋爐供暖管理規定》(市政府〔1994〕第15號令),對所屬供暖單位的設備和能源準備、按時點火,達標供暖、故障搶修、安全生産、各項服務及環保等供暖工作全過程負責。供暖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供暖時間、降低供暖標準或人為造成停暖。
    市熱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各熱源單位要繼續堅持以熱定電原則,抓好供熱的運作、調度和管理工作,認真執行今年的供暖方案,服從全市統一調度,確保供應。
    四、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市物價局《關於修訂北京市熱價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價(工)字〔1998〕第475號)的規定收取和繳納供暖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制定熱費標準。財政部門及其有關部門應按期足額撥付供暖費款。
    五、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督促其所屬單位按時、足額繳納供暖費或給職工報銷供暖費。對確有困難企業(含破産、停産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給予資金支援。
    六、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不按規定繳納供暖費。採暖用戶是單位的,由單位統一向供暖單位交納;採暖用戶是個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交納;採暖用戶房屋承租人或産權人屬個體工商戶、農業戶、自由職業者等,其採暖費由承租人或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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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個人全部承擔。
    七、對因工作不到位,嚴重影響供暖工作和社會穩定的,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對於有支付能力而拒不為職工交納採暖費的單位,要依法對該單位的法人代表進行行政處罰。
    八、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有義務為供暖工作提供協助。煤炭、油料、燃氣和電力等部門要積極做好對供暖單位的燃料、動力的保障工作。交通管理部門要為煤炭運輸、特別是燃油運輸提供便利條件。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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