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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2〕58號
  2. [發佈日期] 2002-12-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 關於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2]5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
關於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民政局《關於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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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意見
(市民政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九日)

    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北京市實施〈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屆居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進行換屆選舉。為做好換屆選舉工作,根據《北京市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0〕23號)的有關精神,提出以下意見:
  一、依法進行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
  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嚴格依法開展。
  (一)居民委員會的組成。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居民委員會成員統稱社區專職工作者,一般應為居住在本社區的居民。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社區專職工作者,在取得社區專職工作者資格證書後,通過選舉可以擔任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1500戶以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原則上設置5至9人,每增加500戶酌情增加1人。具體人數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辦事處)提出,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員會設立社區服務和社會福利委員會、社區治安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社區醫療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社區文化教育科普和體育委員會、社區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社區共建和協調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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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委員會等。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主任。
  (二)居民代表的産生。
  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前,民主産生新一屆居民代表。一般由30戶至100戶居民組成一個居民小組,每個居民小組選舉産生2名至3名代表。
  (三)居民委員會的選舉。
  除部分危舊房改造地區暫不進行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外,其他地區全部進行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換屆選舉要重點做好推選居民選舉委員會、選民登記、提名候選人、介紹候選人、召開選舉大會等項工作。
  具有選民資格,戶口所在地與居住地一致的居民在戶口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參加選舉;具有選民資格,戶口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在居住地參加選舉;社區單位的代表和不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但在本市長期居住的人員是否參加選舉,以及參加選舉的比例和方式等,由居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意見,經居民會議(全體18周歲以上的居民參加,或每戶派代表參加,或居民小組選舉代表參加)討論決定,並在社區顯著位置張榜公佈。
  二、分階段開展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
  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啟動階段(2002年12月)。各區縣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成立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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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制定工作方案。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增強法律意識,提高工作能力。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選舉的目的、意義、方法和步驟,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
  (二)試點階段(2003年1月至2月)。各區縣要確定1至2個街道作為試點,先行開展選舉工作。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所有參與換屆選舉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確保換屆選舉工作順利開展。
  (三)全面實施階段(2003年3月至6月中旬)。全市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全面展開。選舉的具體時間由各區縣政府自行確定。
  (四)總結驗收階段(2003年6月底前)。各區縣政府對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並做好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總結工作。
  三、工作要求
  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是社區調整後的第一次選舉,是依法開展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全面推進社區建設,加強城市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途徑。各級政府要從加強城市社區建設,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維護首都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依法順利進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北京市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翟鴻祥副市長任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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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區縣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也要相應成立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或指導機構,落實工作責任制。民政部門負責選舉的組織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具體負責換屆選舉的指導工作,及時解決選舉中出現的問題。各選舉工作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並密切配合,確保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有序開展。
  (二)認真做好宣傳工作。各級政府要廣泛深入地宣傳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重要意義,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要認真做好撤並居民委員會的幹部和落選人員的思想工作,確保居民委員會工作的連續性。國(境)外機構或個人採訪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活動要履行有關手續。
    (三)及時解決換屆選舉中出現的問題。根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市政府的統一要求,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前應完成社區規模調整。新建居住區要及時建立居民委員會,不具備建立居民委員會條件的,可先成立居民委員會籌備組,待條件具備後再正式成立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設立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辦事處)提出,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報市民政局備案。社區規模調整後,居民委員會管轄範圍擴大,居民戶數增多,加大了換屆選舉組織工作的難度。各區縣政府對合併調整的、家委會獨立轉制的、社區規模較大的以及新建立的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要給予特別關注,加強工作力量,使換屆選舉順利進行。要及時了解和掌握社區居民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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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採取有力措施,提前化解矛盾。對選舉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市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確保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首都社會穩定。
    (四)加強培訓和資訊報送工作。對指導選舉的工作人員和居民選舉委員會人員要進行重點培訓,使其掌握換屆選舉工作的法定程式和相關規定。加強社區專職工作者招考和試崗實習工作,做好新一屆居民委員會班子成員的崗位培訓。建立換屆選舉工作資訊報送制度。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要隨時向區縣政府報告選舉情況;區縣政府每週向市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資訊。
    (五)做好檢查驗收工作。各區縣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要對轄區內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進行普查,市民政局要對全市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進行抽查。本著有法必依、違法必糾的原則,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各區縣政府要于2003年7月10日前,向市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報送換屆選舉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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