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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14號
  2. [發佈日期] 1999-03-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貫徹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加強本市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1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貫徹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加強本市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鞏固以往清理整頓的成果,進一步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管理,保證消費者吃上“放心肉”,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市商委是本市生豬屠宰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市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各區、縣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市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主管全市生豬及其産品的防疫工作;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對生豬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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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實施檢疫,並對生豬防疫工作進行監督。各級衛生、工商、産品品質監督、環保、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及生豬産品銷售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既要分工負責,嚴格執法,又要密切配合,防止扯皮、推諉。
    二、本市生豬屠宰定點設置規劃,由市商委牽頭,在徵求各區、縣政府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市政府農林辦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報準後實施。
    三、市商委、郊區各區(縣)商品使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相應的生豬屠宰監督管理機構。所需人員編制,從現有編制中調劑解決。所需經費,分別由市、區(縣)財政解決。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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