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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01〕
1號
[發佈日期]
2001-01-04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於市屬科研院所轉制企業 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於市屬科研院所轉制企業
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勞動保障局、市科委、市財政局《關於市屬科研院所轉制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一月四日
- 1 -
關於市屬科研院所轉制企業
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實施辦法
(二○○○年十二月五日)
一、適用範圍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經市政府批准的65家市屬科研院所轉制企業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含已參加企業統籌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已離退休(含退職)人員。
二、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一)轉制企業自2000年1月1日起,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9%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轉制企業的職工,自2000年1月1日起,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6%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辦法:職工自1992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按照相應年度的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自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按照規定比例補繳單位劃入個人帳戶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建個人帳戶的費用原則上由轉制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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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帳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在職職工建立個人帳戶,計帳時間自1998年7月1日起,記帳比例為11%。職工和單位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職工個人帳戶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一定比例劃入的部分(2000年按5%劃入);
(三)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與單位劃入部分分別計息。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退休手續;
(二)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以上;
(三)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0年以上。
轉制前職工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按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退休費水準不變。其中,列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支付的項目包括:
1.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
2.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物價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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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
4.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調整機制,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給離退休人員增加的補貼;
5.根據《關於適當解決機關事業單位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員收入偏低問題的通知》(京人退[1995]583號)的有關規定,給退休人員增加的補貼;
6.根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離退休的人員有關離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京國工改[1994]10號)的有關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獎金(按50元標準納入統籌列支)。
(二)轉制後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原則上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號令(以下簡稱2號令)規定的辦法。為使事業單位計發辦法與2號令規定的計發辦法平穩銜接,基本養老金計發實行5年過渡。2000年至2004年之間退休的人員,如果按照事業單位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水準高於按2號令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水準,其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其中由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撥付差額部分補貼的比例為:2000年90%、2001年70%、2002年50%、2003年30%、2004年10%。按事業單位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職工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水準,封定在1999年。2005年1月1日起,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時,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一律執行2號令規定的辦法。
- 4 -
六、轉制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職工,依照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印發<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勞險發[1999]99號)的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合同制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養老年齡,或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時,享受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科委關於市屬技術開髮型科研院所轉制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9]76號)中有關轉制院所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八、本實施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市勞動保障局
市 科 委
市 財 政 局
- 5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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