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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54號
  2. [發佈日期] 2000-06-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水利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5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水利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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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設置北京市水利局(簡稱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是主管本市水行政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1.原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承擔的審批城鎮水源井有關水技術性能的職能及監督水源防護的職能。
  2.原北京市地質礦産局承擔的核準地下水取水、管理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職能。
  3.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承擔的組織城區防汛的職能。 
    (二)轉變的職能。
  1.取消審批鑿井隊定級考核的職能。
  2.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不再直接管理所屬企業的生産經營活動;經營性事業單位逐步實行企業化管理。
  (三)下放的職能。
  將審批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及替代工程建設方案,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鑿井許可證的職能,下放給郊區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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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水利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本市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國家有關水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市水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本市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綜合規劃以及水的中長期和年度供求計劃,並監督實施;發佈水資源公報。
  (四)主管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擬訂節約用水的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計劃,制訂有關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規劃市區以外地區節約用水的具體工作。
  (五)負責實施取水許可制度;負責地下水取水核準;負責全市水文工作;負責本市的雨洪、再生水的利用及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市水功能區的劃分;承擔河道、水庫、湖泊的保護管理工作;監測河流、湖泊、水庫及飲水區等水域的水量、水質,研究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和辦法,並監督實施。
  (七)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部門和區、縣間的水事糾紛。
  (八)負責本市水利工程和設施的管理;組織編制重點水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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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報告;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品質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負責水利工程的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工作。
  (九)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十)擬訂有關水利的經濟調節措施;配合有關部門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信貸等經濟調節意見。
  (十一)指導郊區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
  (十二)組織全市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工作;研究擬訂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的規劃;負責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工作。
  (十三)主管本市水利科技、教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重大水利項目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內設14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老幹部處。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接待聯絡、計劃生育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本市有關水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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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協調部門與區、縣間的水事糾紛。
  (三)研究室
  負責水利産業改革和行業發展的研究;承擔重大水利項目和全局性重大問題的組織研究;提出政策性的方案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服務。
  (四)綜合計劃處
  負責擬訂全市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和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重點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並負責立項申報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工作。
  (五)水資源管理處
  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組織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組織擬訂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負責城鄉水資源供需平衡;負責編制水的中長期和年度供求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管轄範圍內水資源費徵收工作;負責審批城鎮水源井有關水技術性能的事項及監督水源防護工作;負責水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河流、湖泊、水庫及飲水區等水域的水質;負責協調流域水資源保護;研究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和辦法;指導全市水文工作;負責全市地下水取水核準、雨洪和再生水的利用及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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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
  (六)北京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主管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計劃,制訂有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城市節約用水工作;負責規劃市區以外地區節約用水的具體工作。
  (七)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處
  組織協調重點水利基建項目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品質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負責水利工程的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工作;負責河道、湖泊的管理及綜合開發和利用工作;負責大中型水利工程及其管理範圍內的綠化美化工作;負責重點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
  (八)郊區水利處
  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郊區水利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本市郊區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鄉鎮供水工作;指導郊區抗旱工作;承辦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方面的有關工作;研究擬訂水土保持生態環境規劃;負責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的組織工作。
  (九)科技教育處
  負責編制水利系統科學技術和教育發展規劃;負責重大水利項目科研成果和技術推廣的組織工作;負責本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本系統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以及專業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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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職務評定工作。
  (十)宣傳處
  負責本市水利行業的宣傳工作;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理論學習和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
  (十一)財務處
  擬訂有關水利的經濟調節措施;配合相關部門提出有關水利價格、信貸等經濟調節意見;負責編制本系統資金收支計劃;管理各項水利專項資金並檢查使用情況;負責本系統國有資産的管理。
  (十二)審計處
  負責對各項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及其效果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直屬單位財務收支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十三)人事處
  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組織建設工作。
  (十四)工會團委
  負責本系統群團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本機關的黨務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66名(含紀檢、監察編制),另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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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幹部工作機構行政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28名。
  機關後勤事業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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