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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01〕
60號
[發佈日期]
2001-08-14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規劃委關於市區綠化隔離地區規劃綠地 界樁保護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6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規劃委關於市區綠化隔離地區規劃綠地
界樁保護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規劃委制定的《北京市區綠化隔離地區規劃綠地界樁保護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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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區綠化隔離地區規劃綠地
界樁保護和管理辦法
(市規劃委 2001年8月)
為保護《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市區綠化隔離地區規劃綠地(以下簡稱隔離地區規劃綠地),加強隔離地區規劃綠地釘樁確界的管理,依據《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市區綠化隔離地區範圍內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昌平區和大興區的約125平方公里規劃綠地。
二、本辦法所稱隔離地區規劃綠地釘樁確界是指將隔離地區規劃綠地的邊界線,以界樁形式確定下來,界樁及界樁間相連線為法定標記。界線內土地用於綠化,不得安排本辦法內容以外的任何建設項目。
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隔離地區規劃綠地釘樁確界的管理組織工作,確定釘樁工作的統一要求和標準,審核規劃設計部門編制的隔離地區規劃綠地具體範圍及釘樁條件;委託測繪部門測算隔離地區規劃綠地的界樁坐標,釘立界樁,編制隔離地區規劃綠地釘樁測量成果圖和向有關區政府辦理交樁手續。
四、各有關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隔離地區規劃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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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永久性界樁標石的埋設和隔離地區規劃綠地及界樁的保護管理工作;查處本區行政區域範圍內侵佔隔離地區規劃綠地、非法移動和毀損界樁標石的行為。
五、因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確需調整隔離地區規劃綠地邊界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審查批准,並重新開具釘樁條件,調整界樁和交接釘樁測量成果;邊界調整較大的,還需報市政府批准。
六、在隔離地區規劃綠地內因綠色産業項目需建設的管理、經營用房(以下簡稱綠色産業用房),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北京市區綠化隔離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有關規定,徵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審查批准。經批准的綠色産業用房,必須嚴格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和使用,不得變更使用性質。
七、本管理辦法由市規劃委負責解釋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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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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