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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95號
  2. [發佈日期] 2000-08-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交通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9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交通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交通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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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組建北京市交通局(簡稱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是負責本市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業管理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擔的審批公路路樹砍伐的職能,按照管理範圍分別交給北京市園林局和北京市林業局。
    2.將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擔的汽車駕駛學校和汽車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職能,交給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 
    3.將原北京市交通局承擔的核準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職能,交給北京市物價局。
    (二)劃入的職能。
    1.原北京市交通局的行政管理職能。
    2.原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承擔的主管本市公共交通的職能,原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局承擔的出租汽車、旅遊汽車的行業管理職能,原北京市公共交通管理辦公室承擔的小公共汽車的行業管理職能。
    3.原由市公安局承擔的旅遊船舶檢驗、核發機動船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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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水上安全監督的職能。
    4.原由北京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承擔的組織協調本市交通運輸的職能,市經委所屬的市運輸指揮部及其承擔的包裝托運業、鐵路專用線、超大型貨物運輸的管理職能,市經委所屬的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及其承擔的鐵路道口安全的管理職能。
    5.原挂靠在市經委的北京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
    (三)轉變的職能。
    1.取消審批營業性貨運車輛購置與更新、遠郊區縣境內長途客運線路及運力投放、設立道路運輸樞紐和場站、設立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設立出租汽車營業站、設立人力三輪車運輸營運站和服務站的職能。
    2.將審批出租汽車經營者變更隸屬關係、改制和出租汽車企業變更法人代表的職能改為備案。
    3.取消核準旅遊客運汽車發車地點、時間和行駛路線,小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乘務員、調度員資質的年審,出租汽車營運車輛、小公共汽車營運車輛、營業性人力三輪車的年審,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事非營業性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和個人年審的職能。
    4.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市交通局不承擔直接管理企業的職能,原市交通局所屬的企業整建制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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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除本市重點和大中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市交通局不再直接管理項目的立項審查、評估、評優以及科技項目的成果鑒定、評審、評獎、推廣和行業培訓等事項,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二、主要職能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交通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本市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業整體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和客貨運輸的具體規劃。 
    (二)研究起草本市公共交通、公路管理、道路和水路交通運輸、水上安全監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研究制定行業的管理政策和規範,引導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四)負責公共交通、軌道交通、出租汽車、旅遊客運、汽車租賃、小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的行業管理;負責本市三輪車客、貨運輸的行業管理。
    (五)負責本市國道、市道、縣道公路的行業管理。
    (六)負責本市道路運輸、水路運輸、以及運輸服務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水上安全監督的管理。
    (七)負責本市交通運輸的組織協調和鐵路專用線、公路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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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聯運以及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八)負責編制交通專項資金年度計劃並統籌安排使用;負責交通行業的行政性收費工作。
    (九)制訂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業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重大科技項目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十)負責本系統的外事工作,開展國際經濟技術業務的合作與交流。
    (十一)負責北京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的挂靠管理。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交通局設16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老幹部處。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的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建議、提案、議案和檔案、保密、信訪、接待聯絡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指導交通行業對外經濟技術的合作與交流。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調查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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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起草調研報告,擬訂交通行業的管理政策和規範;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三)交通規劃處
    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公共交通、公路及水路交通行業整體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制訂本市交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交通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負責本市交通行業標準、計量和環保工作的組織實施。
    (四)綜合計劃處
    負責制訂本市交通行業年度計劃,並檢查落實;負責交通行業的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電腦應用和辦公現代化的管理;負責所屬社會團體協會管理工作;指導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引導交通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五)公共交通管理處
    負責本市公共交通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對公共交通市場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公共交通線網佈局方案,並監督實施;研究制定公共交通行業營運服務標準,並監督檢查;負責公共電汽車營運線路和站點的設置與調整;參與城市客運運價的研究,提出調整運價方案;負責節假日客運及緊急客運的組織協調工作。
    (六)出租汽車管理處
    負責本市出租汽車、旅遊汽車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出租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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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和旅遊汽車經營許可的審批;負責審批出租汽車和旅遊汽車的運力投放;研究制訂出租汽車和旅遊汽車經營行為規範和服務品質標準,並組織監督檢查;負責出租汽車、旅遊汽車營運市場整治的組織工作;參與出租汽車、旅遊汽車運價的研究,提出調整運價方案。
    (七)小公共汽車管理處
    負責小公共汽車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審批小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許可及線路、運力投放;負責核準小公共汽車客運車輛更新;研究制訂小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行為規範和服務品質標準,並組織監督檢查;參與小公共汽車運價的研究,提出調整運價方案。
    (八)汽車租賃管理處
    負責本市汽車租賃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審批汽車租賃經營許可、運力投放;研究制訂汽車租賃業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並組織監督檢查;參與汽車租賃收費標準的研究,提出調整收費標準方案。
    (九)省際客運管理處
    負責本市省際客運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審批省際客運經營許可以及線路、運力投放;負責核準省際客運車輛更新;研究制訂省際客運經營行為規範和服務品質標準,並組織監督檢查;參與省際客運運價的研究,提出調整運價方案。
    (十)三輪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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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本市三輪車客、貨運輸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審批人力三輪車經營許可;研究制訂三輪車客、貨運輸經營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並組織監督檢查;參與三輪車客、貨運輸收費標準的研究,提出調整收費標準方案。
    (十一)貨物運輸管理處
    負責本市道路貨物運輸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審批道路運輸和非營業性化學危險品運輸許可;負責審批省際貨運零擔線路及運力投放;負責鐵路專用線、公鐵聯運及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超大型貨物運輸和緊急貨物運輸;參與貨物運輸運價的研究,提出調整運價方案。
    (十二)汽車維修管理處
    負責本市汽車維修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審批本市汽車維修行業經營資格;負責本市汽車運輸業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的管理工作;參與汽車維修收費價格的研究,提出調整收費價格方案。
    (十三)水運管理處(水上安全監督辦公室)
    負責本市水路運輸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審批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許可工作;負責水路運輸、海上集裝箱運輸以及海運船舶、代理公司、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的經營審核;負責旅遊船舶檢驗,管理核發機動船駕駛證工作;負責水上安全監督的管理;負責水運運價的研究,提出調整運價方案。 
    (十四)宣傳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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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本市公共交通、軌道交通、出租汽車、旅遊汽車、小公共汽車、公路及水路交通行業的對外宣傳報導工作;負責交通行業新聞發佈以及記者站的管理工作;負責交通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五)財務處
    負責編制交通專項資金年度計劃並統籌安排使用;負責管理交通行業的行政性收費工作;負責本機關直屬單位的經費管理;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公路建設資金及交通規費的收支監督;負責直屬單位有關人員離任審計。
    (十六)人事處(教育處)
    負責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及部署的落實工作;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導本市交通行業中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負責本市交通行業資質培訓和考試的管理。
    機關黨委。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市交通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4名(含紀檢、監察編制),另核定老幹部處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38名。
    機關後勤事業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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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挂靠市交通局,行政編制7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五、其他事項
    為加強本市城市客運的綜合管理,公共交通管理處、出租汽車管理處、小公共汽車管理處對外可以北京市城市客運辦公室的名義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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