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機構、組織得力人員負責具體承辦工作。對於重要建議和提案,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過問,親自主持辦理答復意見。 三、努力提高對建議和提案的答復品質,加強辦理建議和提案的督查落實。建議和提案承辦單位要嚴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提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到建議和提案件件有答復。對於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建議和提案,各承辦單位之間要相互配合,主辦單位應主動與會辦單位協商,共同做好辦理工作。答復意見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意見較為集中、反映突出的問題,承辦單位要加強研究和督查辦理,及時作出細緻、耐心的答復。對建議和提案提出的問題,凡是應該解決又有條件解決的,要集中力量儘快解決;因條件所限暫時難以解決的,要制訂計劃,創造條件,逐步加以解決。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答復意見或辦理結果有不同意見,按規定需重新辦理的,承辦單位要高度重視,從政府多為群眾辦實事、解決實際問題的全局出發,努力改進完善。 四、辦理建議和提案工作要獎罰分明。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對辦理建議和提案工作成績顯著的承辦單位和承辦人員,應按照規定給予表揚;對辦理工作品質和效率低下,貽誤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按照規定予以批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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