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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27號
  2. [發佈日期] 2000-05-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2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〇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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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北京市計劃委員會更名為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簡稱市計委)。市計委是負責研究提出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引導工業企業投資方向的職能,交給北京市經濟委員會(簡稱市經委)。
    2.將組織制訂重大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的職能,交給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3.將本市重要工業品和原材料的進出口管理職能,交給市經委。
    4.將組織制訂本市國土開發、整治和保護的總體規劃的職能,交給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5.將成品油總量平衡的職能,交給市經委。
    6.將管理原北京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職能,交給市經委。
    (二)轉變的職能。
    1.取消審批許可權內政府投資項目固定資産投資許可證(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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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年審)、許可權內一般基本建設項目及非工業更新改造項目固定資産投資許可證(含年檢年審)、許可權內房地産開發項目固定資産投資許可證(含年檢年審)的職能。
    2.取消審批國有企業工資總額、企業事業單位類別及經濟性質變更、外地人員在京購買商品房通知單、市屬企業及本市個人購買商品房通知單、外地單位在京聯絡處購買辦公接待用房的職能。
    3.取消審批市屬普通中專面向基層招收有經驗的學員招生計劃的職能。
    4.取消審批本市地方地質勘探項目計劃的職能。
    5.取消核準用棉企業棉花收購資格、土地出讓項目準允臨時接用城市基礎設施“四源”的職能和審核新增燃油用戶的職能。
    6.取消對區、縣和市級機構、市屬公司及各類開發區許可權內自行審批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備案。
    7.將大量的農業、工業和運輸業的生産指標改變為預測指標。
    8.將對重大項目建設的行政性監管,改為由市政府向政府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派出稽察特派員,就重大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品質、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的控制進行監督檢查。
    (三)下放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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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審批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以下外商直接投資的非房地産開發項目及非限制性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職能,下放給區、縣政府。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計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措施,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
    (二)做好本市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研究提出本市保護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搞好資源開發、生産力佈局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指導、促進區縣經濟協調發展;負責組織和協調區域經濟合作工作。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本市財政、金融等部門以及其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對本市國民經濟運作進行預測、監測、分析和對策研究;參與研究本市財政政策;研究提出運用價格、政府儲備等經濟手段的政策建議;負責協調在京金融機構的工作。
    (四)提出地方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總規模、投資結構、資金來源和資金平衡方案,規劃重大項目的佈局;安排政府財政性建設資金、政策性貸款的使用;審批和上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其他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參與編制建設項目土地開發利用計劃。
    (五)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目標和政策;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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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審批和上報利用外資、境外投資項目。
    (六)研究分析市場的供求狀況,組織制訂重要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的建設發展規劃、佈局和政策;做好重要商品的供求和進出口的總量平衡及重要農産品進出口計劃;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訂貨、儲備、輪換和政府投放,引導和調控市場。
    (七)負責本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的産業化;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八)研究制訂本市投融資、計劃等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和協調實施。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管理北京市物價局。委託北京市糧食局負責本市糧食調控和總量平衡的具體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計委設14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本機關的財務、資産管理和接待聯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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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重要文稿;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研究宏觀經濟動向及其對本市的影響;研究本市經濟及有關改革問題;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研究提出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産力佈局;編制本市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檢查執行情況;負責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重點專項發展規劃;銜接平衡各行業、各區縣發展規劃和政策。
    (四)國民經濟綜合處
    研究提出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包括年度的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並檢查執行情況;負責經濟運作的預測、預警和分析;參與首都信息化規劃的編制;負責本市農轉非計劃的編制和安排。
    (五)財政金融處
    研究分析本市全社會資金平衡和財政政策,對國家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在本市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並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政策建議;負責協調在京金融機構的工作;負責受理和上報企業債券發行、産業投資基金設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參與本市有價證券發行規模、結構、投向的初審和上報;負責組織和協調區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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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工作。
    (六)投資處
    研究提出本市投資政策、措施及改革方案;負責編制本市地方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審批和上報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含房地産開發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計劃;負責全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庫的建設;安排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和重大項目;監測分析地方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的運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的徵收;管理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的徵收工作;協調地價款的徵收管理工作。
    (七)外資外貿處
    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資、外貿的發展戰略、目標和政策;負責全口徑的外債管理;組織編制利用外資、境外投資和外貿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利用外資的重大項目,審批和上報利用外資、境外投資項目;組織實施重要農産品的進出口計劃;監測分析利用國外資金的狀況和外貿形勢;承辦本市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方面的日常工作。
    (八)工業經濟發展處
    研究提出本市工業經濟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工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制訂工業結構調整方案和工業産業政策;審批和上報重點工業建設項目;對全市工業經濟運作情況提出預測和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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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農村經濟發展處
    研究提出本市農村經濟發展戰略、規劃;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水産、畜牧、農墾和鄉鎮企業發展的規劃、年度計劃與政策;組織編制與實施本市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和邊遠山區經濟開發、以工代賑計劃;負責安排農林、水利和鄉鎮企業等重大建設項目;監測分析農村經濟運作情況並提出對策建議;承辦以工代賑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基礎産業發展處
    研究提出本市市政、能源等基礎設施及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安排基礎設施、環境治理建設項目,審核項目投資概算;參與初步設計審查、招投標、竣工驗收工作;監測分析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情況;參與起草市政、能源等基礎設施和環保等行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研究整治重點污染源、污染地區的方案。
    (十一)高技術産業發展處
    研究提出本市高技術産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安排高技術示範工程項目和高技術産業化推進項目,優化配置科技成果産業化資金;貫徹落實國家發佈的相關産業政策,預測和分析本市高技術産業發展情況,並提出對策建議。
    (十二)商貿流通處
    研究提出本市商業、旅遊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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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提出重要商品市場建設發展規劃,研究重要商品的市場平衡、提出重要商品的調控政策;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訂貨、儲備、輪換和政府投放;負責安排商業、旅遊、物資的建設項目;預測和分析行業運作情況,並提出對策建議;承辦協調經濟物資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三)社會發展處
    研究提出本市社會發展的戰略及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常住人口、戶籍人口等專項計劃;協調教育、人口、文化、體育、衛生、廣播電視、文物、出版等行業的發展政策與措施;安排和管理社會事業專項建設資金。
    (十四)人事處
    負責機關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及部署的落實工作;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制
    市計委機關行政編制為94名(含紀檢、監察編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處級領導職數32名。
    後勤事業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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