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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01〕
67號
[發佈日期]
2001-09-13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藥監局市財政局關於做好本市藥品 監督管理體制改革中國有資産劃轉 和經費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6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藥監局市財政局關於做好本市藥品
監督管理體制改革中國有資産劃轉
和經費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藥監局、市財政局提出的《關於做好本市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中國有資産劃轉和經費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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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本市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中
國有資産劃轉和經費管理工作的意見
(市藥監局、市財政局 二○○一年九月五日)
為了積極穩妥地推進本市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1]23號)精神,現就做好本市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中國有資産劃轉和經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國有資産的劃轉
(一)各區、縣現藥政、藥品檢驗部門所使用的國有資産無償劃入新組建的區、縣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市財政局會同市藥監局統一組織本次國有資産的劃轉工作,負責開展清産核資和財務清算,各區(縣)財政局、衛生局等部門共同參加。
(二)在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成立初期,各區、縣政府要給予大力支援和幫助。各區、縣政府要為本區、縣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提供辦公用房,自使用之日起2年內無償使用,以作為統籌解決全市藥品監督管理分局辦公用房的過渡辦法,市級財政在2年內分期分批安排專項資金予以解決。
(三)各區、縣藥品檢驗部門現有的辦公用房無償劃入新組建的區、縣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房屋産權不能分割的可以通過置換辦法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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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國有資産劃轉過程中,各區(縣)財政局、衛生局、藥品監督管理分局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按照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進行資産清查核實工作,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保證國有資産安全。
二、經費管理
按照本市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安排,從2001年第四季度開始,各區、縣藥品監督管理分局2001年到位人員所需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必要的開辦費用),由市藥監局做出計劃納入市級預算。各區、縣藥品檢驗部門所需經費,2001年底之前仍由各區、縣政府負責,2002年1月1日起由市級財政負責。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
各區、縣現藥政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罰沒收費,從2001年第四季度開始由市藥監局負責管理,統一匯繳及撥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區、縣現藥品檢驗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001年底之前仍由各區、縣政府負責管理,2002年1月1日開始由市藥監局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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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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