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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4號
  2. [發佈日期] 2000-02-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教委、市財政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 管理規定(試行)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教委、市財政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
管理規定(試行)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教委、市財政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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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助學貸款
管理規定(試行)的實施辦法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00年1月1日)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本市普通高等學校(包括高等職業技術學院)中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在校學生,用以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指住宿費和學生平均生活費)。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實行學生個人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由經辦銀行根據學生貸款申請,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和貸款期限。其中:用於學費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經市有關部門審核、批准的學費收取標準;用於生活費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所在學校的住宿費收取標準和學生平均生活費用。
    第四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又無法提供擔保的學生,可以向學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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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市學生貸款管理機構審批後,由市人民教育基金會提供擔保。
    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貸款擔保和貼息。
    第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市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按照貸款利息額的50%給予利息補貼,其餘50%利息由學生個人負擔。學生違紀或因留級延期在校的不予貼息。年度貼息經費預算由市教委負責申報,經市財政局審核批准後在年度預算中安排。
    第六條 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貸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所在學校方可為學生辦理畢業手續。
    在借貸期間,學生申請出國(境)留學或定居,必須在還清貸款本息後,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境)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學生退學、被開除或死亡,其所在學校必須在協助經辦銀行清收學生貸款本息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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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收單位或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
    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七條 為保證本市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順利進行,市教委、市財政局、市商業銀行組成市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市協調組),負責依據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市屬普通高等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
    第八條 市教委設立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作為市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根據市協調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各學校提交的學生貸款申請,核準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市商業銀行;統一管理市財政局撥付的市屬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經費;與市商業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市商業銀行提供有關資訊材料;協助市商業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市商業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市協調組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九條 各學校設立學生貸款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學生貸款申請;根據市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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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及時統計並向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批准,市商業銀行為本市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的指導、監督下,市商業銀行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本市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學生個人貸款申請等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審批、發放和回收;有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和學生貸款管理機構催收貸款的配合情況,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每年負責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准的貸款金額反饋學校,由學校報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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