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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2〕15號
  2. [發佈日期] 2002-03-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委 關於2002年本市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2]1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委
關於2002年本市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農委《關於2002年本市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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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02年本市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市農委  二〇〇二年三月六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關於2002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0號),現就2002年本市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2002年本市調整農業結構、深化農村改革、增加農民收入的任務很重,需要進一步維護農民利益,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政治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減輕農民負擔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務院文件精神上來。
    二、繼續執行“一項制度、八個禁止”,對提留統籌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專項審計
    繼續抓好“一項制度、八個禁止”規定的落實。嚴格執行提留統籌費的預決算制度。未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2002年提留統籌費一律不得超過2001年農民每人平均純收入的5%和1997年的預算額,也不得改變提留統籌費的比例結構。繼續落實好“八個禁止” 的規定,禁止平攤農業特産稅、屠宰稅;禁止一切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禁止一切沒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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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禁止面向農民的集資;禁止各種攤派行為;禁止強行以資代勞;禁止在村裏招待下鄉幹部,取消村組招待費;禁止用非法手段向農民收款收物。對違反“一項制度、八個禁止”規定的,必須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進一步加強農民負擔監督卡的發放和管理工作。農民承擔的提留統籌費及“兩工”,必須通過農民負擔監督卡分解落實到戶。凡未將監督卡發放到戶的,農民有權拒絕繳納款物和出工。要維護農民負擔監督卡的嚴肅性,規範卡內項目,嚴禁加項加碼或在卡外亂收費。在認真落實農民負擔預決算和監督卡制度的基礎上,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提留統籌費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專項審計。審計的重點是:提留統籌費的數額是否超過2001年農民每人平均純收入的5%和1997年的預算額;使用中有無平調、挪用現象;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制定與執行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對審計出來的突出問題,要依法或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提留統籌費管理混亂的鄉村,上級有關部門要組織力量幫助整頓,制定規範化管理制度。
    三、加強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
    昌平區作為本市農村稅費改革的試點,要始終把減輕農民負擔作為改革的基本出發點。不得在改革前突擊收費和集中清欠,不得通過人為抬高收費基數加重農民負擔。在確定計稅土地面積、常年産量、計稅價格時,應張榜公佈,徵求農民意見,得到農民的認可。同時,抓緊鄉鎮機構、農村教育體制、鄉鎮財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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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農業稅收徵管、村級籌資籌勞等配套改革。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民負擔的檢查監督。檢查監督的重點是:農業稅、農業特産稅及兩稅附加是否按規定徵收,其他違反國家規定專門面向農民的收費是否一律取消,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是否符合“一事一議” 的規定,農民負擔是否真正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5號)的規定,加強對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産稅附加、“一事一議”籌資等集體資金的監督管理。抓緊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測、信訪舉報、檢查監督、案件查處等項工作制度,儘快建立適用新的農村稅費制度的、有效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制,防止農民負擔反彈,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
    四、深入開展專項治理,逐步規範農民負擔管理
    繼續抓好對農村中小學亂收費、報刊攤派、農村用電亂收費、農民建房亂收費等專項治理。要按照已有的部署,進一步抓好各項專項治理的實施、檢查、督促工作。沒有進行專項治理的地方和部門,要限期開展。已經開展專項治理的地方和部門,要進一步抓好整改工作,完善制度,規範管理。普遍推行農業稅收和涉農價格、收費“公示制”。凡是向農民收取的農業稅收,按照中央和省兩級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批准的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均應向社會公示。通過公示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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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公示墻、價目表等形式,向農民公開稅收、價格、收費的文件依據、項目名稱、徵收標準、對象範圍、舉報電話等內容。凡是按規定應該公示而沒有公示的,農民有權拒絕繳納。“十五”期間,繼續停止審批新的專門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原批准的收費項目也一律不得提高收費標準。
    五、認真開展農民負擔執法檢查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本市2002年繼續組織兩次農民負擔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的重點是農村中小學亂收費、農村報刊徵訂攤派、農村用電亂收費和農民建房亂收費等。郊區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將檢查情況逐級上報,並對正反兩方面的典型及時予以通報。
    六、加強農村集體資産管理,堅決糾正各種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行為
    嚴禁無償徵佔農村集體土地,嚴禁拖欠和截留農村集體土地徵佔補償費,嚴禁任何部門從村經濟合作社土地補償收入中提成。農村集體土地徵佔收入實行專款專用。
    七、加強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領導
    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各有關區、縣要進一步加強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領導,強化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採取切實措施,穩定隊伍,保證工作經費。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改進工作,不僅要與有關部門一起搞好農民負擔項目審核、來信來訪、案件查處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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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監督管理,還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對基層幹部的政策培訓工作。要定期組織基層幹部進行農民負擔政策培訓,促使他們增強群眾、政策、法制和全局觀念,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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