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63號
  2. [發佈日期] 2001-08-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治理整頓戶外廣告實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6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治理整頓戶外廣告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市政管委、市規劃委、市工商局、市園林局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訂的《北京市治理整頓戶外廣告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 1 -  


 

 
 
北京市治理整頓戶外廣告實施方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按照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市容環境的要求,為加強城市管理,規範戶外廣告管理,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一次全面徹底的戶外廣告治理整頓工作。現制訂如下實施方案:
    一、治理整頓工作的範圍和重點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凡違反《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與城市規劃不符,影響市容市貌,侵佔綠地或遮擋綠化景觀,影響建築物形象和風格,妨礙交通安全的;未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審批或未經批准擅自設置的,以及其他設置不合理的戶外廣告(含招牌),均為此次治理整頓範圍。
    此次治理整頓戶外廣告的重點是:
    (一)未經批准擅自違規設置的;
    (二)未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審批設置的;
    (三)影響建築物形象和風格,遮擋建築物頂部有特色的天際輪廓線的;
    (四)在現狀和規劃城市綠地內或影響現狀綠化效果的;
    (五)空置、陳舊,破損、製作品質低劣、顯亮功能不全的; 
    (六)佔用電力桿、電訊桿、電車桿、路燈桿等市政設施設置不當的;
    (七)不規範的車身廣告;
 
 - 2 -  
 

 
 
   (八)違反《北京市自設性戶外廣告(招牌)的管理規定》的各類招牌。
    二、治理整頓工作的標準和措施
    依據《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按照市市政管委、市規劃委、市工商局制訂的《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規劃標準的通知》和《北京市自設性戶外廣告(招牌)的管理規定》的要求,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統由各區(縣)市政管委(建管委)依照全市的治理整頓方案實施具體整治工作。屬市管的,由各區(縣)市政管委(建管委)提出建議,送市戶外廣告辦聯合審核,報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領導小組審定。視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以下四項處理措施:
    (一)予以保留。具備合法批准手續且設置期未滿,在設置地點、規格、形式、數量、製作的工藝水準及發佈內容等方面符合市政府有關規定及整頓的具體要求的。
    (二)完善手續。批准設置手續不全、不妥的,或經合法批准設置期限屆滿的戶外廣告,在設置地點、規格、形式、數量、製作的工藝水準及發佈內容等方面基本上符合市政府有關規定及整頓的要求,整頓中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重新審核可以保留的。
    (三)限期整改。與整頓的要求部分不符,在設置地點、規格、形式、數量、製作的工藝水準及發佈內容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的戶外廣告,經限期整改後可以達到上述要求且符合市政府有關規定的。
 
 - 3 -  
 

 
 
   (四)限期拆除。嚴重違反《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不能保留的戶外廣告;不願自行整改或經整改無法達標的戶外廣告,經合法批准設置的期限屆滿的戶外廣告,經復審不宜保留的。
    除限期拆除的以外,凡經審核可以保留的,均應按照《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逐步實行招投標。 
     三、治理整頓工作的實施步驟
    (一)普查階段(2001年8月23日至9月6日)。
    在各有關區(縣)政府的領導下,由區(縣)市政管委(建管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對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設置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普查,針對存在的實際問題,制訂出具體的治理整頓工作方案。該工作方案需明確下列內容:
    1.對普查的戶外廣告情況列出明細表,就每處戶外廣告逐一提出具體的整頓意見(即本實施方案提出的四項處理措施);
    2.制訂出整頓工作的時間進度計劃;
    3.明確主管領導及具體的工作部門。
    各區(縣)制訂的工作方案應報經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實施。
    (二)整治階段(2001年9月7日至21日)。
    各區(縣)市政管委(建管委)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市戶外
 - 4 -  
 

 
 
廣告審批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同意的工作方案,以及市、區(縣)按職責審定的處理意見,組織實施治理整頓工作。
    對限期拆除的戶外廣告,責成設置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應注意預留出執行強制拆除程式的時間),否則予以強制拆除。
    對限期整改的戶外廣告,責成設置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整改,驗收達標的可保留並完善手續;驗收未能達標的按限期拆除處理。
    對完善手續的戶外廣告,責成設置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根據《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到相應的部門辦理完善手續。
    治理整頓工作需嚴格按照時間進度安排執行,切實加強監督檢查與執法工作。各區(縣)主管部門每週向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領導小組書面彙報治理整頓工作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階段(200l年9月22日至26日)。
    由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各區(縣)治理整頓戶外廣告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四、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推進規範管理
    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治理整頓工作,精心組織,狠抓落實,處理好局部與全局的關係,顧全大局,明確職責,通力配合,認真完成清理整頓工作。各有關部門的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 5 -  
 

 
 
   (一)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制訂部署全市的戶外廣告治理整頓方案,審定由各有關區(縣)查報的屬市管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處理意見,督促落實和檢查各區(縣)治理整頓工作的進展情況,並組織檢查驗收工作。
    (二)各有關區(縣)政府要按照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領導小組下達的治理整頓任務,按照“市區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治理整頓工作。
    (三)市、區(縣)市政管委(建管委)負責組織、協調戶外廣告的治理整頓工作。
    (四)市、區(縣)規劃部門負責擬訂和審核戶外廣告分類設置的規劃方案;依法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的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對與城市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符的,由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五)市、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單位,要依法予以處罰。 
    (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治理整頓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以及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戶外廣告及亂設的指路標誌,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城管監察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檢查,對依法應拆而未拆的戶外廣告執行強制拆除。
 
 - 6 -  
 

 
 
   (八)在現狀和規劃城市綠地內設置的戶外廣告,經審定確需拆除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九)各級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負責對違法設置在電力桿、電訊桿、電車桿、路燈桿、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人行過街通道等市政公共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對未經合法批准佔用人行步道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以及已經合法批准設置但管理不善、影響市政公共設施正常使用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或對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予以拆除。
    (十)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市公聯公路聯絡線有限責任公司要協助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領導小組,分別對在高速公路(含護網外100米以內)和四環路兩側設置戶外廣告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十一)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各單位的行政監察,對不執行本方案規定和未按職責完成規定任務的單位,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十二)屋頂廣告要從嚴審批,戶外廣告媒體設置高度在3米以下的,由各區(縣)負責審批;3米(含3米)以上的,屬市管範圍,要從嚴審批,原則上不批。
    (十三)自治理整頓工作開始,設置屬市管範圍的戶外廣告,依據《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根據《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規劃標準的通知》,制訂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定期、定批實行招投標,確保規劃的實現,提升戶外廣告的設置水準,營造一個平等競爭的氛圍。戶
 - 7 -  
 

 
 
外廣告招投標的收益屬於國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 8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