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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36號
  2. [發佈日期] 1999-06-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體改委關於進一步加快 本市城鎮集體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3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體改委關於進一步加快
本市城鎮集體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體改委《關於進一步加快本市城鎮集體企業改革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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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快本市
城鎮集體企業改革的若干意見

(市體改委  一九九九年五月)

    城鎮集體企業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城鎮集體企業對廣泛吸收社會資金、繁榮城鄉經濟、緩解就業壓力、增加公共積累和國家稅收、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準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都應把發展城鎮集體經濟作為推動本市經濟發展的重大舉措,列入議事日程,統籌規劃,加強指導,制定相應政策,搞好協調服務,支援和鼓勵城鎮集體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為進一步加快本市城鎮集體企業改革,促進城鎮集體企業發展,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
    一、城鎮集體企業改革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城鎮集體企業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1.堅持以是否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産力、是否有利於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準作為判斷是非得失的根本標準。
    2.根據城鎮集體經濟的特點,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大膽實踐,以資産關係為紐帶,採取多種形式和方法,培育城鎮集體企業健康成長,使之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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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鎮集體企業改革的目標。
    1.力爭用兩年左右的時間,使大多數城鎮集體企業通過改革能達到産權清晰;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資産合理流動與重組,最大限度地盤活城鎮集體企業的存量資産,提高集體資産運營品質,確保資産保值增值。
    2.轉換城鎮集體企業的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之真正走向市場,獨立參與市場競爭;建立健全城鎮集體企業經營管理的科學體系與制度,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目的,充分調動職工支援和參與企業改革的積極性;建立盈虧責任,強化職工風險意識;實現城鎮集體企業勞動關係穩定,就業率提高,職工收入增長。
    二、理順産權關係,加強資産管理
    理順城鎮集體企業産權歸屬關係,是城鎮集體企業改革的重點,是明晰集體企業産權和規範管理的重要環節,有利於維護國家和集體兩方面利益,有利於提高集體企業資産運營效益,有利於激勵企業和職工的勞動積極性。
    (一)各類城鎮集體企業的産權制度改革都應在企業清産核資、資産評估、産權界定、産權清晰的基礎上進行。一般城鎮集體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産核資産權界定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1996]895號)開展清産核資,明晰産權歸屬,進行産權登記工作;勞服企業中的城鎮集體企業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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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勞動部、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産權界定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7]181號)進行本企業的産權界定工作。
    (二)在清産核資中,對各類原註冊為集體企業而實為國有或私營企業的,應按照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清理甄別“挂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財清字[1998]9號)的有關規定,重新確定企業所有制性質。
    (三)城鎮集體企業在進行産權界定時,為保證企業職工的利益,可將界定為勞動群眾集體共有的資産按下列方式處置:
    1.出資主體明確、産權清晰的,可以將産權記在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名下。職工在職期間作為分紅依據,退休時産權歸個入所有。
    2.出資主體不明確、産權不清晰的,其産權仍歸集體所有,但可將其中的一部分以收益權形式記在在職職工名下,作為分紅依據;一部分收益可用於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福利待遇。
    3.企業規模較大、産權關係複雜的,可採取集體共有資産關係不變,職工出資入股,資産總量增加的辦法,實行企業股份制改造。
    4.企業資産經界定仍歸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可申請設立集體資産管理協會,作為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共有資産的管理者,行使原企業集體資産的所有者職能。申請設立集體資産管理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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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辦法由市體改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城鎮集體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上述方式進行産權處置時,都應認真制訂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企業改革方案,並經全體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四)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主管部門應按現行隸屬關係,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城鎮集體企業分行業進行清産核資、資産評估工作,並授權專門機構對企業清産核資、資産評估結果和企業改制方案進行確認,防止國有資産和集體資産流失。
    (五)經過清産核資、産權界定後,城鎮集體企業佔有和使用的歸屬原主辦單位所有的資産,經雙方協商,可以採用投資參股或租賃、借用等形式參與企業經營,也可將産權有償轉讓給職工。如將部分國有資産和集體資産作為借入資産,可由企業向資産所有者支付固定資産租賃費或國有資産佔用費。企業向資産所有者支付的固定資産租賃費或國有資産佔用費,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處理。
    (六)經過清産核資、産權界定後,城鎮集體企業勞動群眾集體共有資産很少,而原主辦單位的法人資本金額很大的,經原主辦單位同意,可由企業職工出資受讓全部或部分法人財産,實行産權轉讓和置換,擴大職工參股比例。
    (七)城鎮集體企業可整體或部分出讓産權。出讓應遭守公平、有償、協商的原則。在同等條件下,本企業職工及資産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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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優先受讓。規模較小的城鎮集體企業,經協商可將全部資産一次性轉讓給私營企業。
    (八)城鎮集體企業改革前的遺留資産問題,如企業固定資産、流動資産盤虧等,須按市地稅局《關於印發(對集體、私營企業財産損失的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1997]421號)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城鎮集體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城鎮集體企業的改革,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可分別採取股份合作制、兼併、出售、破産、合資合作、租賃、承包等多種改革形式。具備條件的城鎮集體企業可通過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二)城鎮集體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時,一般不設國有股。凡佔用的國有資産,可由職工出資受讓,轉為職工個人股。城鎮集體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時,允許企業經營者或經營骨幹出資持有較大比例股份。所持股本比例由企業章程自行規定。
    (三)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城鎮集體企業,從改制之日起,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在兩年內全部或部分返還企業上繳的所得稅,返還部分歸企業所有。
    (四)少數潛虧、虧損、資不抵債或無自主經營場地的城鎮集體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在前三年內職工新入股的資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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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保留利息與分紅相結合的辦法。企業支付的利息,凡低於銀行一年定期貸款利息部分允許稅前扣除。
    (五)地方財政每年從現有的技改資金、科技三項費用等專項資金中繼續安排一定的資金,支援名、特、優、新企業的技術改造、産品開發。金融機構應在年度信貸計劃中,對城鎮集體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所需的固定資産和流動資金貸款,予以統籌安排,給予必要支援。
    (六)城鎮集體企業中盈利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含10%)的,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按規定據實扣除,同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在年終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於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子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後年度均不再抵扣。
    (七)城鎮集體企業改制後,原上級主管部門不再收取管理費。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城鎮集體企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從改制之日起免交城市服務費。
    (八)城鎮集體企業改制後,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但應協商變更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有關內容,協商不一致的,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經濟補償金。
    (九)對長期虧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且難以實施兼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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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集體企業,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破産。
    (十)破産的城鎮集體企業要妥善安置好本企業職工。對自謀出路的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可根據工齡長短髮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原職工身份。對離退休人員安置費的支付按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城鎮集體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或進行出讓、兼併等資産處置行為,涉及企業法人變更的,其改革方案要事先徵求企業主要債權人意見,決不允許借企業改革之機,逃避銀行、金融機構債務。企業改革方案要有專門條款規定企業債務的落實及償還情況。
    (十二)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城鎮集體企業改革的領導,認真研究、解決集體企業改革中出現的問題,並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的特點和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本意見由市體改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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