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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2〕19號
  2. [發佈日期] 2002-09-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教委關於對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 實施義務教育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2]1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教委關於對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
實施義務教育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對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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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對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
實施義務教育的暫行辦法

(市教委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為使本市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依法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本市流動人口中凡隨父母來京,年齡在6至15周歲,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以下簡稱流動兒童少年),都應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採取多種形式,依法保障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流動兒童少年中凡在戶籍所在地有監護條件的,應當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且其父母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並已取得暫住證的,可以申請在本市中小學借讀,接受義務教育。
    二、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流動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工作。各級教育、公安、工商、勞動、物價、衛生、房管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各自職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管理監督。
    三、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納入教育工作計劃,統籌安排並採取措施為流動兒童少年就學創造條件。本市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接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流動兒童少年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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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
    四、本市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對本轄區內流動人口進行管理時,對攜有流動兒童少年者,應查詢其戶籍所在地有無監護子女上學的條件,公安機關應積極予以配合。對有監護條件的,應當責成其將子女送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對確無監護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為其子女辦理在本市借讀手續,並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流動兒童少年的父母應依法送子女回原籍接受義務教育或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在本市借讀手續,保證流動兒童少年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流動兒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延緩或免予入學的,可由其父母向暫住地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經批准可延緩或免予入學。
    對流動人口中不按本辦法規定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由暫住地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採取措施責令其送子女入學。拒不執行的,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流動兒童少年符合在本市借讀條件的,由其父母持申請借讀者戶籍所在地鄉(鎮)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該兒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戶籍證明;其父母的身份證、在本市的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就業證等證明材料向暫住地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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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提出申請,上述主管部門經核準同意後,為其開具“在京借讀批准書”。
    流動兒童少年可持“在京借讀批准書”和原就讀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到暫住地附近學校聯繫借讀,經學校同意後即可入學。暫住地附近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可報請暫住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協調解決。
    七、流動兒童少年在本市公辦中小學借讀,學校可按照有關規定向其收取借讀費和相應的雜費。對家庭確有困難的學生,學校應酌情准予緩交或減免借讀費。具體標準和辦法,可參照《北京市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辦法》執行。
    八、對在本市學校中借讀的流動兒童少年學生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借讀生管理規定進行管理,並健全借讀手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維護流動兒童少年學生在學校的正當權益,在接受教育、參加團隊組織、評優選先、參與文體等各項活動及實行獎勵處分等方面與本市學生同等對待。
    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可以依法接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流動兒童少年就學。
    十、在流動人口比較集中的地區,有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可以參照本市的辦學條件標準,在報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舉辦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學校。
    十一、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督導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專門招收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學校加強管理和監督,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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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對不具備辦學條件和達不到辦學標準的,應當及時責令其整頓。對經整頓仍達不到規定條件和標準以及未經批准擅自開辦的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並報請區縣人民政府批准組織實施。
    教育行政部門撤銷不合格學校時,應當將該學校的學生,就近妥善地安置在其他學校中就讀,保證其學業不受影響。
    十二、由市教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暫行辦法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落實工作,協調辦理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 5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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