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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77號
  2. [發佈日期] 2001-09-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財政局等部門關於加強本市 培訓辦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7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財政局等部門關於加強本市
培訓辦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監察局、市經委提出的《關於加強本市培訓辦班管理的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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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本市培訓辦班管理的暫行辦法
市財政局  市物價局  市監察局  市經委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近年來,本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舉辦的各種培訓班名目繁多,且收費過高,問題比較普遍,加重了企業負擔,企業對此反映強烈。為加強對本市行政機關以及經行政機關授權或委託的企業和非企業組織(以下簡稱培訓主辦單位)培訓辦班的管理,制止亂培訓、亂辦班、亂收費行為,減輕企業負擔,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財規 [2000]47號)的有關規定,現制定暫行辦法如下: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開展的培訓,屬於法定培訓,具有強制性。除具有財政撥款或上級部門安排經費的培訓外,法定培訓辦班可以適當收費,其培訓收費必須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嚴格按照《北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收費立項和標準審批手續。
    (一)市級培訓主辦單位組織培訓辦班的,由市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費立項報市財政局會同市物價局批准,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審定。
    (二)區(縣)所屬培訓主辦單位自行組織培訓辦班的,應報所在區(縣)財政、物價部門審核後,由申報單位報市級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收費立項報市財政局會同市物價局批准,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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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審定。
    (三)培訓主辦單位持批准文件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方可收費。所得培訓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培訓費專項用於支付與培訓有關的課酬、培訓場地租金、培訓資料費、培訓證書費等開支,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二、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法定培訓、文化補習外,凡針對企事業單位人員的各類收費培訓班,均應嚴格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培訓主辦單位填寫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統一印製的《北京地區非強制性培訓辦班收費審批表》,報同級減負辦、財政局、物價局核準後,由物價部門辦理相關收費手續。培訓主辦單位憑批准手續報同級監察部門備案。收費標準按照課酬、培訓場地租金、培訓資料費、培訓證書費等內容制定,收費必須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發票。
    三、各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辦班實行管理責任制。要明確責任人,按照歸口統一管理的原則,將培訓辦班工作納入本地區、本部門的經常性業務管理,制訂年度培訓計劃及具體實施辦法,並加強監督管理。
    四、市級培訓主辦單位不得超出本市行政範圍進行培訓辦班,區(縣)所屬培訓主辦單位不得超出本區(縣)行政範圍進行培訓辦班。培訓辦班地點不得租用星級賓館飯店或相當於星級標準的賓館飯店(本單位培訓中心除外)。各培訓主辦單位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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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勤儉節約,減輕社會和企業負擔的原則,承辦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培訓,不得以會議的名義強制參加培訓(以下簡稱以會代培),不得超過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培訓辦班收費。
    五、本市範圍內舉辦的各類培訓班,凡發生以下行為的,由財政、物價部門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 [1996]29號)、《北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由監察部門追究培訓主辦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一)除法定培訓外,強制參加培訓的;
    (二)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法定培訓委託中介機構舉辦或聯合舉辦、未經批准的;
    (三)以會代培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審核批准的;
    (五)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六)只收費不辦班或辦班未達到收費課時、虛報培訓人數的;
    (七)辦班地點設在本市或本區(縣)範圍之外的;
    (八)辦班地點租用星級賓館飯店或相當於星級標準賓館飯店的(本單位培訓中心除外);
    (九)借辦班之機利用公款大吃大喝,組織高消費娛樂活動、旅遊,發放禮品、紀念品、有價證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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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
 六、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 5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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