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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39號
  2. [發佈日期] 2000-05-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審計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3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審計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審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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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審計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設置北京市審計局(簡稱市審計局)。市審計局是負責本市審計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將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的職能,交給市財政局。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審計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本市審計政策;起草本市審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訂本市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
    (二)向市政府報告和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訂和完善本市有關政策法規、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政府各部門、市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區、縣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4.本市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産、負債和損益狀況。
    5.本市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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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國有資産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的資産、負債、損益狀況。
    6.國家投資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7.市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根據審計署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向市政府提出北京市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北京市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本市財經政策和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組織實施對本市區縣級以下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七)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
    (八)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區縣審計機關的業務;與區、縣政府共同領導區、縣審計機關,協同辦理區、縣審計機關正、副職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九)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組織實施對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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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組織審計業務品質的監督檢查。
    (十)根據審計署授權,依法審計中央在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1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老幹部處。
    (一)辦公室(行財處)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聯絡特約審計員;編制審計工作計劃,統計審計成果;協調本機關和專業分局審計事項;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固定資産、房管、房改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二)法制處(調查研究室)
    組織起草有關審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編輯有關審計方面的法規、規章彙編;組織審計執法監督檢查;復核重大審計事項;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本市內部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的歸口管理;組織對社會審計業務品質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審計業務和綜合經濟監督工作的調查研究;負責審計資訊和對外宣傳工作的指導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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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三)財政審計處
    擬訂本市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綜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及區、縣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協調、指導財政審計分局所分管行業的審計業務;協調、指導區縣審計局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及所屬街、鄉、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所分管行業的審計決定進行復核;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金融審計處
    擬訂所分管行業的審計計劃;綜合匯總審計結果;組織、協調、指導金融審計分局對本市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協調、指導區縣審計機關的金融審計業務;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所分管行業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所分管行業的審計決定進行復核;對分管行業的內部審計進行指導。
    (五)行政事業審計處
    擬訂所分管行業的審計計劃;綜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對本市行政機關和市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協調、指導行政事業分局對與市及區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協調、指導區縣審計局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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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審計業務;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對所分管行業的審計決定進行復核;對分管行業的內部審計進行指導。
    (六)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擬訂所分管行業的審計計劃;綜合匯總審計結果;組織、協調、指導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分局對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協調、指導區縣審計局的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所分管行業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所分管行業的審計決定進行復核;對分管行業的內部審計進行指導。
    (七)社會保障審計處
    擬訂所分管行業的審計計劃;綜合匯總審計結果;組織、協調、指導社會保障審計分局對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協調、指導區縣審計局的社會保障審計業務;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對所分管行業的審計決定進行復核;對分管行業的內部審計進行指導。
    (八)經貿審計處
    擬訂所分管行業的審計計劃;綜合匯總審計結果;組織、協調、指導經貿審計分局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協調、指導區縣審計局的經貿審計業務;根據有關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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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和市政府的規定,配合稽察特派員對市屬國有重點大型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實施對所分管行業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對所分管行業的審計決定進行復核;對分管行業的內部審計進行指導。
    (九)固定資産投資審計處
    擬訂所分管行業的審計計劃;綜合匯總審計結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規定,配合稽察特派員對市屬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協調、指導固定資産投資審計分局對其他建設項目和國有施工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協調、指導區縣審計局的固定資産投資審計業務;組織實施對所分管行業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對所分管行業的審計決定進行復核;對分管行業的內部審計進行指導。
    (十)外資運用審計處
    擬訂所分管行業的審計計劃;綜合匯總審計結果;組織、協調、指導外資運用審計分局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以及合資、合作企業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協調、指導區縣審計局的外資運用審計業務;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組織實施對所分管行業的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對所分管行業的審計決定進行復核;對分管行業的內部審計進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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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人事教育處
    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的有關工作;協調、指導審計幹部學校的培訓工作;協同辦理區、縣審計機關正、副職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5名(含紀檢、監察編制),另核定老幹部工作機構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工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35名。
    機關後勤事業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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