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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13號
  2. [發佈日期] 1999-03-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整頓財政週轉金方案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1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整頓財政週轉金方案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國務部整頓財政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週轉金方案的通知》及市財政局制訂的《北京市貫徹財政部<整頓財政週轉金方案>實施辦法》,一併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區縣、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及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精心組織,認真做好本整頓本市財政週轉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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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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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整頓財政週轉金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整頓財政週轉金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方案要求,統一思想,精心組織,認真落實,保持穩定,確保清理整頓工作順利進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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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頓財政週轉金方案
(財政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財政週轉金是指由財政部門管理,按照有償原則週轉使用的財政資金。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對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工作的統一部署,現對財政週轉金整頓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整頓財政週轉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整頓財政週轉金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要求,把整頓財政週轉金和健全財政職能、加強財政管理結合起來,妥善做好有關善後工作,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水準。
    整頓財政週轉金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整頓,所有財政週轉金一律只收不貸;
    2.徹底清理,整頓工作不搞變通,不留尾巴;
    3.加強監管,嚴防國有資産流失;
    4.穩步實施,減輕對社會和經濟的負面影響。
    二、整頓財政週轉金的主要內容
    (一)從1998年12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各級財政週轉金一律只收不貸。
    (二)財政週轉金只收不貸後,各級財政部門對已到期的週轉金借款,要積極清收。對形成呆帳的借款,要根據《財政週轉金呆帳處理規定》(財預字[1998]86號)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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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回收的財政週轉金一律由財政部門統一安排使用,重點用於彌補歷年財政赤字、解決財政挂帳、增補預算週轉金、安排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以及扶貧、教育等方面。
    三、整頓財政週轉金的方法與步驟
    整頓財政週轉金,採取內部自我整頓與外部檢查督促相結合的辦法,全部工作用兩年的時間完成。具體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98年12月1日起,各級財政部門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完成財政週轉金只收不貸的主要工作(中央財政從1998年1月1日起已經實行只收不貸)。具體包括:停止發放新的借款;清理帳目;回收到期借款;對部分“保留債權、逐步回收”的借款重新核實債權債務關係;按有關規定處理呆帳;安置有關下崗分流人員等。
    第二階段:從1999年12月1日起,各級財政部門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徹底解決第一階段整頓工作的遺留問題。具體包括:繼續清理回收已到期的週轉金借款;對少量未到期限的借款和回收難度較大的借款進行轉投資或核銷處理等,徹底解決財政週轉金的有關遺留問題。2000年年底以前,整頓財政週轉金工作結束。
    四、整頓財政週轉金工作要求
    (一)整頓財政週轉金工作由財政部負責,統一組織實施。財政部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領導、組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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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在財政部的具體組織、指導下,按期完成清理整頓任務。上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下級財政部門的檢查、督促和指導,避免出現工作死角和薄弱環節。清理整頓工作結束後,財政部要組織力量進行檢查驗收,並將清理整頓結果報告國務院。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來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機構撤並和債務清償等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各地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摸清情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於方案下發後一個月內報財政部備案。要按照分類指導,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的原則,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同時密切注視清理整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審慎地加以解決,確保清理整頓工作順利進行。對在清理整頓過程中發現和暴露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徹底清查,依法從嚴懲處,並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三)財政、銀行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採取有效措施,儘量減輕整頓工作對經濟增長、社會穩定的負面影響。為緩解財政週轉金用款單位的壓力,對符合商業銀行貸款條件的企業,在財政按期回收週轉金的同時,可向銀行申請貸款;對銀行無法扶持、財政週轉金又難以回收的企業,在整頓期間財政部門可暫時保留債權,逐步回收週轉金借款。對過去財政週轉金長期支援並確屬政府職能範圍的項目,財政部門可採取政策補貼、財政貼息等方式繼續給予支援。總之,各級財政部門要妥善解決整頓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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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轉金後地方財政政策性引導方式問題,充分發揮財政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整頓財政週轉金工作的監督。發現問題,立即糾正。
    (四)各級財政部門要統一認識,加強領導,認真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和會計核算工作,避免財政週轉金的流失。對有償還能力而故意不還的,要通過法律程式進行處理。對借機侵吞國有資産、或因該職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行政機構改革的有關政策,妥善解決財政週轉金專職管理人員的分流安置問題。
    五、財政部門以外政府其他部門週轉金的整頓
    在整頓財政週轉金的同時,對財政部門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門設置的週轉金也要進行清理整頓。從1998年12月1日起,除國務院明文規定可以有償使用的基金、週轉金外,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直接或間接設置和發放財政週轉金,也不得將財政撥款改作有償使用。對於已經設置併發放的週轉金,有關地區和部門要按照本方案進行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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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貫徹財政部《整頓財政週轉金方案》
實施辦法

(市財政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工作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整頓財政週轉金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1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整頓財政週轉金的範圍
    本市整頓財政週轉金工作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財政部《整頓財政週轉金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有關規定進行。整頓範圍包括由市及區縣、街道和鄉鎮財政部門管理,按照有償原則週轉使用的財政資金。
    二、整頓財政週轉金工作的組織協調
    本市整頓財政週轉金工作由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市財政局要指定專門工作部門負責具體整頓工作,提出整頓工作的量化標準,研究解決整頓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加強對各區縣、各部門整頓財政週轉金工作的政策指導和督促檢查。發現重大問題,市財政局要及時報告市政府。
    三、整頓財政週轉金工作步驟
    按照財政部《方案》的部署,本市整頓財政週轉金的全部工作用兩年時間完成。具體分為3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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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階段:從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市及區、縣財政部門用1年左右時間完成財政部《方案》中規定的第一階段工作任務。
    第二階段:從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0月31日,完成財政部《方案》中規定的第二階段工作任務。
    第三階段:從2000年11月1日至2000年底,市財政局完成市級財政的整頓財政週轉金工作總結報告,區、縣財政局完成本區、縣財政的整頓財政週轉金工作報告並報市財政局備案;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對市級財政及區、縣財政週轉金整頓工作結果的交叉檢查驗收;市財政局負責完成全市整頓財政週轉金檢查驗收報告,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報財政部。
    四、整頓財政週轉金工作要求
    (一)各區、縣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在市財政局的業務指導下,責成區、縣財政部門制訂本區、縣整頓財政週轉金工作的實施辦法,並於本實施辦法下發後20天內報市財政廳備案。市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督促所屬單位歸還各級財政週轉金。對因歸還財政週轉金造成資金緊張的單位,其主管部門應與銀行進行協調,做出妥善安排;必要時,財政部門應採取可行方式給予支援。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穩妥地開展整頓財政週轉金工作。要在核實債權債務關係的基礎上,向財政週轉金借款單位發出債權債務確認通知書,要求借款單位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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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財政部門進行債務登記,落實還款日期和還款計劃。對合同未到期的財政週轉金借款要加強監控,及時了解情況,到期立即收回,一律不得延期,不續簽合同,借款期限超過2000年的一律提前收回。對逾期1年以上的國有企業財政週轉金借款可根據企業負債和虧損情況酌情轉為財政投資,按隸屬關係交各級國有資産管理局所屬國有資産經營公司管理;對符合《財政週轉金呆帳處理規定》(財預字[1998]86號)的逾期財政週轉金借款,應儘快核實情況,嚴格按呆帳列報程式予以核銷。對使用財政週轉金已經逾期的借款單位,能夠配合財政部門催收工作、積極落實還款計劃和還款的,財政部門可酌情減免財政週轉金佔用費;對不積極主動配合財政部門催收工作、無故拖欠、拒不還款的,財政部門要採取公佈名單、財政和審計部門進駐檢查、抵扣經費撥款和返還收入等措施,必要時借助法律手段予以解決。
    (三)在整頓財政週轉金工作中,財政部借給本市的財政週轉金,由市財政局負責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和要求統一進行清理。市財政局借給區、縣財政部門和區縣所屬企業的財政週轉金的債權,可採取債權下劃的辦法,由區、縣按照財政部《方案》要求,作為區、縣財政週轉金債權處理,債權下劃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四)對在整頓財政週轉金過程中發現和暴露的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徹底清查,依法從嚴懲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財政部門以外政府其他部門週轉金的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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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財政部《方案》要求,財政部門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門設置的週轉金也要進行清理。本市各設有非財政週轉金的週轉金管理部門要主動與同級財政部門聯繫,提交設置週轉金的批准文件和現狀材料,接受財政部門的政策指導和檢查,完成清理整頓任務。
    本實施辦法施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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