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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40號
  2. [發佈日期] 2001-05-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4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轉發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北京市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批准,現將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試行)》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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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0]54號)精神,為加強對本市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保證工程品質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財政預算內用於固定資産投資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用於固定資産投資的部分,使用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社會事業建設費、水利建設基金、養路費等專項建設資金、國債專項資金、中央補助投資、境外贈款和由計劃、財政部門承諾還款的國內外借款等資金,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其他建設項目。
    第三條  對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
    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派出,對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進行稽察。
    第四條  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管理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辦法派出稽察特派員的重大建設項目名單,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商市政府有關部門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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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稽察特派員與被稽察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稽察特派員不參與、不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日常業務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六條  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
    一名稽察特派員一般配備三至四名助理,協助其工作。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均為國家公務員。
    第七條  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設立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公室,負責協調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與市政府有關部門的關係,承辦市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稽察的組織工作和對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稽察特派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被稽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監督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許可權、程式;
    (二)檢查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品質、進度等情況,跟蹤監測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
    (三)檢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其他資料,監督其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九條  稽察特派員按照確定稽察的重大建設項目名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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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的稽察或者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抽查性、即時性稽察。
    稽察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建設項目的情況彙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進入建設項目現場進行查驗,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品質、進度等情況;
    (四)核實被稽察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説明;
    (五)向財政、審計和其他有關部門及銀行調查了解被稽察單位的資金使用、工程品質和經營管理情況。
    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稽察特派員與監察、財政、審計和其他部門人員聯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稽察工作。
    第十條  被稽察單位應當接受稽察特派員依法進行的稽察,定期、如實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報表等資料和情況,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第十一條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應當支援、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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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稽察特派員的工作,為稽察特派員提供被稽察單位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應當加強同監察、財政、審計和其他部門以及銀行的聯繫,相互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稽察特派員對稽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向被稽察單位認真核實情況並聽取意見;被稽察單位提出異議的,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  稽察特派員每次對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提交稽察報告。
    稽察報告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式情況;招標投標、監理制及合同制、工程品質、進度等情況;建設項目資金到位、使用、概算控制情況;被稽察單位經營管理情況;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及處理建議;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要求報告的和稽察特派員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稽察報告由稽察特派員負責提出,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審定;重大事項和情況,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  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發現被稽察單位的行為有可能危及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造成國有資産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産所有者權益以及稽察特派員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提出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均為專職。稽察特派員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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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任免。
    稽察特派員由處級國家公務員擔任;稽察特派員助理由處級以下國家公務員擔任。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並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堅持原則、廉潔自持,忠實履行職責,保守秘密,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三)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具有財務、審計或者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並有相應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經過專門培訓。
    第十七條  市發展計劃委員會選派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應當吸收市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對建設項目的稽察實行定期輪換制度,負責同一建設項目稽察工作的一般不得超過3年。
    第十九條  稽察特派員的派出實行回避原則,不得派至其曾經管轄、工作過的建設項目或者其近親屬擔任被稽察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  稽察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撥付。
    第二十一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不得洩露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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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在履行職責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單位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不得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並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不得在被稽察單位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
    第二十三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被稽察單位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被稽察單位發現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時,有權向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規定的,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查處,或者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發出稽察報告或者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二)通報批評或者責令主要責任單位、主要責任人作出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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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三)暫停撥付國家建設資金;
    (四)暫停項目建設;
    (五)暫停有關區縣、部門同類新項目的審批。
    涉及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區、縣政府職責許可權的問題,移交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區、縣政府處理。
    重大的處理決定,應當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出稽察報告或者整改通知書後,應當跟蹤監測整改情況,並適時組織復查,直至達到整改目標。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稽察報告或整改通知書的內容和要求,認真進行整改。
    第二十八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財務、工程品質、經營管理等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隱匿、偽報有關資料的;
    (四)有妨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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