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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112號
  2. [發佈日期] 2000-10-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11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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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更名為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簡稱市建委)。市建委是負責本市建設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轉變的職能。
    1.取消審批建設行業崗位培訓教材編寫、沙石價格調節認定、新建及改造建材項目環保驗收、投資額500萬美元以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職能。
    2.取消審批建設工程材料準用證、外地投標隊伍一次性投標許可證、建設工程品質合格證書的職能。
    3.將審批招標文件、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方式、超過應招標範圍項目不招標的建設工程、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造價50萬元以上不經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材料供應資格、工程品質監督註冊的職能改為備案。
    4.取消核準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職能。
    5.將核準危舊房改造項目,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在京承攬監理業務的職能改為備案。
    6.取消審核建築企業農民合同制工人資格的職能。
    7.取消對施工採用電動(手動)提升式爬架工程、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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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深度達5米以上施工現場安全措施的備案。
    8.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建設業行業管理、建材産品使用管理、建設市場管理、工程品質管理、生産安全管理的部分行政職能,劃入市建委。
    9.將評優、達標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交給有關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10.將各類業務培訓和學術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交給有關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二)下放的職能。
    將審批建設行業崗位培訓的考試、考核大綱的職能下放給各區、縣政府。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建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訂本市建築業、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建材産品使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政策;制定建立、健全工程建設市場方面的各項規則、措施。
    (二)負責本市的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重大項目建設的實施計劃、組織協調、綜合調度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中央、國務院(含所屬單位)和軍隊在京各類房屋建設計劃和基建程式管理的審批工作。
    (三)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工程建設品質和安全施工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對本市工程建設品質和安全施工進行監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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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四)負責建築業的行業管理;對本市建築行業企業進行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對外地和境外進京施工企業市場準入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工程建設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建材産品的使用管理和建築機械與起重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
    (七)負責對本市建設市場、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和招投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負責對建設市場中介機構的資格認定;負責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
    (八)負責編制本市建築業、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建材産品使用的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的規劃、計劃,研究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九)指導區、縣建委的業務工作,協調鄉鎮工程建設。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建委設13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的政務工作;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負責公文處理、檔案、保密、保衛、對外聯絡、新聞宣傳、資訊、信訪及行政後勤管理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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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聯繫本系統學會、協會的有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本市建築、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建材産品使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並監督本系統的法制建設和行政執法工作;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三)工程計劃處
    負責中央、國務院在京機關(含所屬單位)以及中央直屬大型企業集團和駐京部隊在北京地區各類房屋的建設計劃和基建程式管理的審批。
    (四)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
    負責審查、編制工程建設的年度開復工、竣工計劃,核發工程建設開工許可證;參與研究、編制本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計劃;負責工程建設的施工和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重大項目處
    負責重大項目建設的實施計劃、組織協調、綜合調度和監督管理工作;掌握重大項目建設的動態情況,了解建設過程中的主要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六)建築業管理處
    擬訂建築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全市建築企業、工程建設監理企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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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對外地企業和境外施工企業的進京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指導工程建設分包交易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建設承包、勞務合作等工作。
    (七)建設市場處
    研究擬訂本市工程建設招投標市場的有關具體政策和運作規則;負責工程建設市場和市場準入的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負責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負責研究開發國外建設市場。
    (八)建築材料管理處
    擬訂本市建材産品使用的規劃與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市工程建設中推廣新材料、淘汰落後産品與工藝的政策、措施;負責本市工程建設材料的品質管理、市場準入和建築機械與起重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規範本市建材産品使用市場;指導發展散裝水泥和建築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工作。
    (九)工程品質管理處
    擬訂有關工程建設品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品質監督中介機構的資格認定,對重大品質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十)施工安全管理處
    擬訂有關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現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相關的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對重大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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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科技教育處
    組織編制本市建築、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的攻關和科技成果的鑒定、應用、推廣工作;組織制訂地方性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工作;組織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訓規劃、計劃;指導建設職工隊伍培訓和企事業單位的繼續教育。
    (十二)綜合經濟處
    負責建設經濟的統計工作;調解有關建設經濟事項;負責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負責對工程造價中介機構的資格認定;協調指導建築業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管理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經濟工作。
    (十三)人事處
    負責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規劃、部署的落實工作;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及老幹部工作;承辦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的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市建委機關行政編制為57名(含紀檢、監察編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處級領導職數2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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