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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32號
  2. [發佈日期] 2000-05-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3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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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設置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簡稱市料委)。市科委是負責本市科技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引進國外智力的職能,交給北京市人事局。
    2.將北京市知識産權辦公會議辦公室的工作職能,交給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3.不再代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二)劃入的職能。
    原北京市計劃委員會承擔的組織制訂重大科技項目攻關計劃的職能。
    (三)轉變的職能。
    1.取消審批軟科學研究課題立項、重大科技成果推廣
計劃項目、組建高技術實驗室、舉辦本市地方性技術交易會、註冊信譽諮詢單位和諮詢師資格以及飼養、使用實驗動物從業人員專業資格的職能。
    2.取消核準科技合同完成確認、技術中介機構資格、技術經紀人資格、技術交易市場資格、正式科技期刊變更刊期、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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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開本等以及出版增刊和飼養、使用試驗動物從業人員培訓機構資格的職能。
    3.取消審核本市科委系統基本單位統計登記和變更、市屬科研院所和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的職能。
    4.取消對民營科技企業認定的備案。
    5.將星火計劃、火炬計劃、成果推廣計劃等科技開發計劃的項目管理和實施工作交給有關事業單位或中介組織。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的調整,市科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規以及戰略、方針、政策;組織制訂本市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戰略、政策;研究起草有關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本市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研
究確定本市科技發展的佈局和優先發展領域;推動本市科技創新體系和科技服務體系的建設。
    (三)組織制訂全市應用基礎性研究、高新技術發展以及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研究的政策措施;負責組織制訂重大應用基礎性研究計劃、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攻關計劃、科技創新工程及社會發展科技計劃,並指導實施。
    (四)負責高新技術産業化發展工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制訂本市高新技術産業、科技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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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關政策,推動高新技術産業、科技企業的發展;負責重大專項科技和重大科技産業工程的組織實施;推動農村科技工作,指導農業重大科技産業的示範工程。
    (五)負責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優化科技資源的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和科技專項經費等有關經費的預算、決算及監督管理。
    (六)研究制訂本市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研究制訂建立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的政策;負責科研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指導科研院所轉制工作。
    (七)負責本市技術市場及科技獎勵、科技保密工作;配
合有關部門負責與科技相關的知識産權的保護工作;制定科學技術普及規劃和重點科普活動年度計劃,推動全市科普工作;促進科技諮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
    (八)負責組織申報本市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工作,支援和指導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
    (九)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本市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負責本市科技外事工作;負責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科技合作與交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和技術引進工作。
    (十)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負責本市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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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兩院院士的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科技資訊、科技統計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本市各區、縣和各部門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科委設12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負責機關的財務、資産管理、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全市科技保密工作;承辦科教方面的有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處
    組織起草有關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制訂科技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配合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加強有關科技知識産權保護的政策;負責本市科研院所的轉制工作;負責審核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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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發展計劃處
    研究提出本市科技發展的佈局和優先發展領域,推動本市高新技術産業發展和科技創新體系、科技服務體系的建設;組織制訂本市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計劃;提出科技計劃的協調、綜合平衡和經費配置的建議;協調重大新技術攻關項目的實施;研究提出本市國家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高新技術實驗室的建設規劃;組織編制、修訂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研究制訂本市關於科技成果的政策和辦法;負責科技統計、科技資訊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和技術引進工作。
    (四)條件財務處
    負責市級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科技專項經費和科技發展基金預算、決算及監督管理;負責籌措調度科技資金;推動科技經費的財務改革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實施工作;研究科研條件保障方面的工作;負責指導管理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制訂直屬單位基本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直屬單位國有資産的監管工作;負責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
    (五)高新技術産業化處
    負責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證工作;制訂高新技術和産業化發展的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本市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相關政策;負責技術創新服務體系的建設;指導火炬計劃項目實施。
    (六)資訊技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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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本市資訊技術、軟體設計和光機電一體化領域發展的科技、政策及有關計劃;負責相關領域科研項目的選題、論證、定題以及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組織實施與協調工作;制訂傳統産業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傳統産業的科技體制改革;負責相關領域的重點實驗室、高技術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中試基地的建設、發展工作。
    (七)生物醫藥與新材料處
    研究制訂促進本市生物技術、醫療醫藥技術、新材料領域發展的科技計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領域科研工作和重大科技項目的選題、論證、定題以及重大攻關項目的實施;推動相關領域的産業化建設;負責相關領域的重點實驗室、高新技術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中試基地的建設和發展工作;承辦生物工程和新醫藥産業方面的有關工作。
    (八)農村科技發展處
    指導協調農業方面的科技工作;組織實施農業科研、科技成果開發、推廣應用和重大科技項目的選題、論證、定題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重大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示範工程;指導農業科技領域的創新示範工作;推動鄉鎮企業科技進步;指導本市星火計劃和科技扶貧、科技興區(縣)工作;負責相關領域的重點實驗室、高技術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中試基地的建設和發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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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社會發展處
    研究制訂促進社會發展的科技政策及有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科普和城市發展、環保方面科研及重大科技項目的選題、論證和定題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編制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促進環保科技産業化的發展工作;負責相關領域的重點實驗室,高技術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中試基地的建設、發展工作;承辦可持續發展實驗區方面的有關工作。
    (十)軟科學處(北京市人民政府專家顧問團辦公室)
    負責本市軟科學研究工作;負責本市科技資訊、科技諮詢和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本市各情報所及華北地區情報網路工作;負責市政府專家顧問團的選聘和日常工作;組織市政府專家顧問團對首都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項目和課題進行諮詢論證。
    (十一)國際科技合作處
    負責管理本市科技外事工作;起草有關科技外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與外國政府、地區間的科技合作與交流;負責在京舉辦雙邊國際性科技學術會議、出國舉辦科技展覽會以及因公派遣臨時出國科技人員考察和邀請國外人員來華進行科技活動的有關工作;負責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及部署的落實;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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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負責本市自然科學研究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工作;負責本市科研單位培養研究生的管理和科技新星計劃的實施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市科委機關行政編制為60名(含紀檢、監察編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處級領導職數2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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