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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2〕14號
  2. [發佈日期] 2002-03-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工商局關於 加強本市流通領域食品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2]1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工商局關於
加強本市流通領域食品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工商局提出的《關於加強本市流通領域食品管理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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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本市流通領域食品管理的若干意見
市工商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七日

     為提高本市流通領域食品衛生品質,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加強本市流通領域食品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流通領域食品準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在流通領域建立食品準入管理制度,立足於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採取鼓勵性準入與限制性準入相結合、經營者自律與行政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各種有效措施引導食品經營者守法自律,同時轉變政府職能,變事後查處為事前管理,是加強流通領域食品品質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流通領域建立食品準入管理制度,符合本市建設國際化大都市和舉辦2008年奧運會的要求,有利於推動市場監督管理體制的科學化和規範化,有利於實現市場經濟秩序的根本好轉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統一流通領域食品準入管理的標準
    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等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規定,進一步統一本市流通領域食品準入的品質標準。凡已有國家標準的食品,一律不再制定地方標準,但是鼓勵食品生産經營企業制定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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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在嚴格、統一的準入標準下,創造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在本市銷售的食品必須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財産安全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凡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標準。食用農産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無公害農産品安全衛生標準,否則禁止進入本市流通領域。預包裝食品標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必須在其經營條件、經營環境和從業人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取得必要的證明文件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農副産品市場必須符合市場規劃和設施改造升級的具體要求,建立健全經營管理檔案。經營無包裝食用農産品的農副産品市場、菜市場等,必須對産地、進貨渠道、貨主姓名、加工廠家、認證結果等事項予以記載或明示,屬於批發行為的要標明去向,並制訂合理、規範的售前檢驗備案制度,對檢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同時報告當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制定科學合理的抽查檢驗辦法,加大食品衛生品質監督管理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會同衛生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做好市場食品的定期監測抽檢工作,同時必須互相協調配合,避免重復抽查檢驗。本市市場食品的監測抽檢要根據國家抽檢計劃和各經營主體的數量、各類食品的銷量以及消費群體的特點,科學合理地確定檢驗樣本的類型和數量。監測抽檢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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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群眾意見大、發生問題多,可能給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帶來嚴重隱患的食品種類或食品檢測項目;未建立健全進貨驗收、索證、索票制度或未簽訂規範進貨合同、租賃合同的經營者;未採取售前快速檢測或其他有效措施保證食用農産品安全的農副産品批發市場、超市配送中心等;曾發生食品衛生品質違法行為的經營者。
    經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抽查檢驗不合格的食品,必須立即停止銷售,其生産企業需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並委託法定檢驗機構對産品進行復驗合格後,方可重新銷售。對抽查中發現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食用農産品,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及時通知生産地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法定檢驗機構進行産地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進入本市流通領域。凡未建立健全或認真執行進貨驗收制度,出現食品品質問題時未採取措施減輕或消除危害後果,以及不能提供確切進貨來源及銷售去向的食品經營者,要承擔主要責任。市場開辦者對於銷售不合格食品的市場經營者,未按照有關規定與經營者解除租賃合同並將其清除出場的,要承擔連帶責任。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食品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予以處罰。
    四、建立暢通的食品安全資訊網路,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為使本市消費者免受食品消費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或潛在危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舉報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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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並與衛生部門的食品衛生監測體系等密切配合,根據社會各界反映情況和食品衛生監督抽檢結果,對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必要時向社會發佈,並在日常監督管理中採取有效措施,對不合格食品進入本市流通領域實施嚴格控制。
    五、加強食品市場的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食品經營的退出機制
    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等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對日常檢查和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依法責令其經營者停止銷售、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視情節予以公告、通報批評、沒收産品和違法所得,對責任者處以罰款,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對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其經營者必須限期追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合格食品的名稱、品種、批號、銷量、銷售去向和渠道、生産和經銷單位、追回原因等資訊定期公開披露,及時傳達給消費者和經營者。對於公告收回或限期追回的不合格食品,消費者可持有效憑證向經營者提出退換要求,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制售不合格食品的經營者及市場開辦者的違法經營行為,都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錄到“不良行為警示記錄系統”,違法記錄將做階段性或永久性記載,並對社會公開。各類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開辦者必須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警示牌,對場內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經營者進行公示並記錄在案。
    六、加強溝通協調,避免重復抽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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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有關部門組織食品衛生專家、法律工作者、消費者和經營者代表,定期就本市食品安全資訊、管理制度、技術手段等問題進行溝通交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本市流通領域食品準入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流通領域發現的食品品質違法案件,需依法追究生産者責任或涉及到其他部門法定職責的,要根據職責分工分別移交品質技術監督、衛生和農業等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部門建立緊密的資訊交流制度,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在食品衛生品質抽查結果、免檢産品、品質認證、産地認證等方面實現資訊共用。對於經品質技術監督、衛生、農業等部門品質認證、産地認證、交收檢驗、監督抽檢合格的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後,在流通領域視情況予以適當免檢,以避免重復抽查檢驗。
    七、加強宣傳普及,提高廣大經營者自覺守法和消費者自我保護的意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與新聞媒體密切配合,大力宣傳、普及食品準入管理制度,以實現經營者自覺守法和廣大消費者積極參與的社會效果。市有關部門鼓勵和保護社會各方面對食品品質進行社會監督,對舉報屬實和協助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有功的,依法給予獎勵。

 - 6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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