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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17號
  2. [發佈日期] 1999-03-2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明確拆除違法建築物 或者設施有關執行程式問題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1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明確拆除違法建築物
或者設施有關執行程式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落實市政府關於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要求,規範行政執法部門在整治工作中拆除違法建築物或者設施的行為,經市政府批准,現對有關拆除違法建築物或者設施的執行程式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應當予以拆除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組織強制拆除的問題
    (一)執法依據。
    1.國務院發佈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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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2.《北京市城市容貌標準》第二條第一、三款規定:“凡在城市中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建築物或者設施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和城市市容的要求”。“城市道路(包括主幹道、次幹道、街巷及其兩側)和公共綠地、廣場、居住小區等公共用地範圍內無未經城市規劃等部門依法批准搭建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二)組織強制拆除的執行機關。
    依據《管理條例》及市政府關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文件的有關規定,在城近郊區內,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各區城管監察大隊有權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違法建築物或者設施組織強制拆除;在遠郊區縣,市及區、縣兩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組織強制拆除。
    市政府關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文件規定由區城管監察組織行使的原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拆除違法建築物或者設施的許可權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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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強制拆除的執行程式。
    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違法建築物或者設施應按下列程式執行:
    1.執法機關發現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應當予以拆除的建築物或者設施,應當製作《限期拆除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法事實;限期拆除的法律依據;應予拆除建築物或者設施的位置和面積(必要時還可採取拍照等證據保全措施);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的期限;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製作《通知書》的機關名稱和時間。
    《通知書》必須蓋有執行機關印章。《通知書》應當送達當事人。
    2.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制發《通知書》的執法機關報經市人民政府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作出強制拆除決定,製作《拆除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決定書》中應當載明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拆除的法律依據;強制拆除的期限;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除標的物內的財物;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權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製作《決定書》的機關名稱和時間。
    《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決定的執行機關印章。《決定書》可以直接交付當事人或者張貼于現場予以公告。
    3.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執行機關應當通知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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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的工作單位或者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機關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被通知到場的人員沒有到場不影響執行。
    4.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的財物,執行機關應當予以登記,製作物品清單。清單連同被執行人的財物一併當場交付被執行人;不能當場交付被執行人的,由執行機關通知被執行人到指定地點領取。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5.執行完畢後,執行人員應當將有關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
    6.因執行引起的行政復議,依法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管轄。
    二、關於適用其他法律、法規實施拆除違法建築物或者設施的問題
    (一)依據《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對出租給務工經商人員違法搭建房屋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拆除。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縣級以上規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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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門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中,符合《關於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情形的,按照該通知的規定執行。
    本通知發佈前,對區城管監察組織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的許可權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本通知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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