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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2〕12號
  2. [發佈日期] 2002-02-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加強和改進 本市耕地佔補平衡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2]1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加強和改進
本市耕地佔補平衡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加強和改進本市耕地佔補平衡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落實。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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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和改進本市耕地佔補平衡工作的意見
(市國土房管局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

     隨著城市建設速度的加快,本市耕地佔補平衡的任務將越來越繁重,實際工作中迫切需要解決補充耕地資金不落實、補充耕地品質不高等突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部門文件規定,為了加強和改進本市耕地佔補平衡工作,實現“十五”期間耕地保護目標,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領導,堅持控制佔用與依法補充耕地
    實現耕地佔補平衡關係到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是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和耕地保護有關措施落到實處的重要標誌。各級領導要充分認識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重要意義,進一步落實目標責任制,按照耕地數量、品質和生態管護三方面協調統一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補充耕地與佔用耕地數量相等、品質相當,把耕地佔補平衡工作落到實處。
    實施耕地佔補平衡是佔用耕地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有量,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在申報建設用地手續時,必須督促建設用地單位落實建設項目與補充耕地項目掛鉤制度。各區(縣)凡是建設用地佔用耕地數量大,又不能自行平衡,需要跨區(縣)易地佔補平衡的,由所在地政府負責全額落實補充耕地資金。後備資源豐富的區(縣)所在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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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落實和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的責任和為實現全市耕地佔補平衡提供補充耕地指標的義務。
    做好耕地佔補平衡工作,關鍵要兩手抓。一要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盡可能不佔或少佔耕地;二要嚴格執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對確實需要佔用耕地的建設項目,明確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按照“佔一補一”的原則,落實補充耕地資金方案,真正做到耕地佔補平衡。
    二、狠抓落實,推行耕地儲備和項目掛鉤制度
    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工作,重要的是佔用耕地的單位把補充耕地的資金落實到位,履行佔用耕地“佔一補一”的職責,從源頭上得到有效落實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資金。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組織報批農用地轉用時,無論是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還是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均應按有關規定認真編制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落實補充耕地的項目、資金和責任。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報送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應嚴格依法審查,保證其合法性和可行性,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退回報送單位,不得上報。
    市、區(縣)要積極推行耕地儲備制度和建設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掛鉤制度。有條件的區(縣)可安排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先行開墾耕地,項目經驗收合格後,將新增耕地儲備指標劃入耕地儲備庫;當建設項目佔用耕地需補充時,收取耕地開墾費,從耕地儲備庫中劃出耕地指標,作為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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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耕地補償指標,實行先補後佔。暫無條件建立耕地儲備庫的地方,在建設項目佔用耕地需補充時,應從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中選取經過論證並批准立項的項目與建設項目掛鉤,擬定補充耕地方案,並利用建設單位所繳納的耕地開墾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補充耕地。
    開墾耕地用於佔補平衡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要嚴格按項目管理程式和規定進行管理,以保證補充耕地數量和品質以及完成期限。市級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經驗收合格的,原則上用於國家重點和市重點建設項目的耕地佔補平衡;區(縣)、鄉(鎮)自行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經驗收合格進入區(縣)的後備耕地儲備庫,用於本區(縣)內建設項目的耕地佔補平衡,有節余的也可作為易地佔補平衡有償使用指標。
    三、採取措施,切實保證補充耕地品質
    在制定耕地開墾費標準時,除考慮補充耕地的數量成本外,還應考慮品質因素,為提高耕地品質提供資金保證。依法收繳的耕地開墾費要專款專用,不得侵佔、挪用,也不得減、免、緩。在安排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資金時,要認真貫徹以土地整理復墾為主的原則,以保證補充耕地的品質,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儘快制定耕地品質標準。在耕地品質標準未出臺前,側重從耕地的耕作層、灌排水條件、道路和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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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等方面來評定耕地品質,有條件的也可參照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標準進行評定。有條件的建設項目,可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剝離用於新開墾耕地。補充耕地品質已具備耕種條件但未達到與佔用耕地品質相當的,要追加投入,逐步提高耕地品質。
    四、因地制宜,堅持規範易地補充耕地的行為
    各區(縣)要組織力量摸清後備耕地資源狀況,充分挖掘補充耕地潛力,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通盤考慮,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耕地佔補平衡工作的計劃和措施。凡本區(縣)後備資源不足的,難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做到佔補平衡的,可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進行易地補充耕地,實施市內佔補平衡。
    易地補充耕地要嚴格依據土地利用規劃進行,要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後備資源不足的區(縣)通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後實施易地佔補平衡的,其指標應在年度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劃分解時下達。為使易地補充的耕地與建設佔用的耕地品質相當,耕地開墾費應按標準收取。易地補充耕地的立項、實施、驗收等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易地補充耕地經驗收合格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申請易地補充耕地的區(縣)所取得的耕地補償指標。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對補充耕地進行地類變更登記,依法確認土地使用權。補充耕地的利用要與農業結構調整結合起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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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農業,使農民增收。市和區(縣)要對補充耕地指標劃轉及後期耕地管護作出明確規定,使市內易地補充耕地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
    五、嚴格考核,加強補充耕地的監督檢查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研究耕地佔補平衡的考核標準和辦法,完善考核工作。為督促建設單位履行耕地佔補平衡法定義務,在區(縣)考核的基礎上,要逐步實行按建設項目考核耕地佔補平衡的制度。
    從2002年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經市政府批准的農用地轉用中耕地佔補平衡登記制度,註明已依法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建設項目與對應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名稱、編號、擬補充耕地面積、地塊的圖幅號以及資金落實、項目進展情況。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對本市耕地佔補平衡情況的定期檢查和抽查制度,確保國土資源部隨時抽查國務院批准的農用地轉用中建設項目實現耕地佔補平衡。各級領導要認真總結經驗,研究出現的新情況,及時解決新問題,把耕地佔補平衡工作抓好、抓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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