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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47號
  2. [發佈日期] 1999-08-0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政府農林辦公室關於本市開展 集體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4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政府農林辦公室關於本市開展
集體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農林辦公室提出的《關於本市開展集體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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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市開展集體林權登記發證
工作的意見

(市政府農林辦公室  1999年7月9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資源制止毀林開墾和亂佔林地文件的通知》(京政發〔1998〕14號),市政府決定於1999年在本市開展集體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為做好該項工作,我們會同市林業局提出了本市開展集體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
    一、基本原則
    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唯一法律憑證,也是林地流轉的重要法律依據。集體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是林地林權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對於推動林業經營機制改革、調動農民營林積極性、依法管理森林資源以及實現首都林業可持續發展戰略都具有重要意義。開展集體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穩定林權的原則。對森林、林木、林地已經頒發過林權權屬憑證而權屬未發生變化的,予以承認,換發林權證;對權屬發生變化的,經林權登記機關核準,依法確定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頒發林權證;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營或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進行初始登記,頒發林權證。林權證頒發後,原有的其他憑證一律廢止。
    (二)政策連續性的原則。本次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應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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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關於林權權屬的規定進行。
    (三)按權屬發證的原則。依據權利者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分別予以登記,頒發林權證。其他事宜按合同約定執行。
    (四)先易後難的原則。凡權屬清楚的先發林權證;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使用林地審批手續不全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待理清權屬或糾正違規行為後,再發給林權證。
    (五)公開的原則。在林權初始登記前。必須公告登記的時間、地點和有關申請須知事項。登記結束後,公告審查結果,接受群眾的監督。
    二、範圍和對象
    本次林權登記發證的範圍是本市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個人所有的林木及其使用集體的林地。發證的對像是本市轄區內集體所有的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森林、林木的所有者、使用者。林權登記發證的套裝程式括申請、審核登記和發證。
    三、實施步驟
    根據要求,本市集體林權登記發證工作要在1999年底前基本完成,2000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計劃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和試點階段(1999年8月)。由市政府農林辦公室組織召開全市集體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動員大會;市林業局舉辦林權登記人員培訓班,並在大興縣的半壁店鄉、定福莊鄉,房山區的交道鄉、蒲洼鄉開展林權登記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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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初始登記及發證階段(1999年9月至11月)。基本完成全市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少數需解決權屬問題的,發證工作到2000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驗收階段(1999年12月)。由市政府農林辦公室和市林業局對各區縣林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四、組織領導
    林權登記發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過程中一項當務之急的工作。這項工作由市政府農林辦公室會同市林業局組織實施。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按要求做好本轄區的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各區、縣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做好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解決好林權糾紛,保證集體林權登記發證工作保質按期完成。林權證、地形圖的購置費、林權登記人員的培訓費及外業調查經費,由各區、縣自行解決。

 - 4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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