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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60號
  2. [發佈日期] 1999-09-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準等有關工作意見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6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準等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市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

關於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準等

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勞動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準等有關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八月七日  


關於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準等有關工作的意見

勞動保障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經濟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採取措施,努力增加城鎮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進居民擴大消費。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實施積極財政政策,進一步擴大國內需求的一項重大舉措,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群眾特別是中低收入居民的關懷,對加快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勞動保障、民政、財政、計劃、經貿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中央決定精神,統一認識,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做好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城鎮貧困居民、企業離退休人員的收入水準和加強企業工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現就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準

  從1999年7月1日起,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水準提高30%,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1999年6月底前已經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並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的下崗職工,應按新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對1999年7月1日以後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要在簽訂協議後按新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要加強中心為下崗職工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工作,繳費標準相應調整。

  地方國有企業提高基本生活費水準所需資金,北京、上海、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7省市(以下簡稱北京等7省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其他省(區、市)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中央企業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所需資金中應由財政承擔的部分,由中央財政解決。

  二、關於提高失業保險金水準

  從1999年7月1日起,將失業保險金水準提高30%,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今年已經對失業保險金標準作過調整的地區,在這次調整中相應衝減。對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提高失業保險金水準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繼續做好向中心調劑資金的工作。

  三、關於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準

  從1999年7月1日起,已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將最低生活保障水準提高30%,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尚未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在今年下半年組織實施,切實將符合條件的城鎮貧困居民都納入保障範圍。

  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準所需資金,北京等7省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其他省(區、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關於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準

  從1999年7月l日起,按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適當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離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水準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大體相當,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幅度,今年應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應比1998年月平均養老金水準提高15%左右,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目前養老金的實際水準和基金支付能力確定。今年已經對養老金進行了正常調整的地區,在這次調整中相應衝減。

  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所需資金,北京等7省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其他省(區、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於補充地方社會保險基金。

  五、關於一次性補發拖欠的基本養老金

  各地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內,一次性補發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業離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的養老金。統籌項目之外的拖欠,由企業視情況予以補發,不得從基金中支付。

  補發拖欠的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所需的資金,北京等7省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其他省(區、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由中央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中央財政的一次性補助數額,以各地今年6月底統計上報的拖欠數額為基礎,並結合1998年6月份以來確保養老金髮放的工作實績,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核實確定。中央財政補發的資金包括煤炭、軍工、有色金屬等特殊困難行業拖欠的養老金。在中央財政一次性補助之後仍有拖欠的,由各地自籌資金補發。

  六、關於企業職工工資的調整和管理

  各地要認真研究三條社會保障線水準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調整後企業職工工資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今年以來,國家採取了降低存貸款利率、提高出口産品退稅率等有利於降低企業生産成本、增加企業利潤的措施,特別是國家進一步實施擴大內需、刺激消費和清費減負的政策,有助於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也為增加職工收入創造了條件。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遵循按勞分配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增長脫鉤,建立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效益提高職工工資的機制。企業職工工資由企業根據經濟效益狀況,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自主決定。企業要增強自我約束意識,不得盲目攀比。特別是要加強對壟斷性行業企業工資水準的控制,工資增長不能過高。

  三條社會保障線水準調整後,與最低工資標準形成倒挂的地區,可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適當調整,使最低工資標準與三條社會保障線水準保持合理的關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所需資金,由企業自行解決。

  七、關於實施方案的制定和中央補助資金的下撥

  各地勞動保障、民政、財政部門要抓緊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人數和基本生活費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和失業保險金標準、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數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企業離退休人員人數和養老金標準等情況進行認真的調查摸底,並在此基礎上制定實施方案和具體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於8月中旬報送勞動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備案。

  中央財政對各地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和補發拖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提高養老金水準所需資金的補助額度,由勞動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研究確定,於今年9月初下撥。各地提高失業保險金水準增加的支出,經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勞動保障部備案。

  八、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

  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準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等工作,關係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和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地方各級勞動保障、民政、財政、計劃、經貿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協調,併發揮工會等群眾團體的作用。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加強資金籌措力度,專款專用,確保在9月中旬之前把各項政策落實到位,使群眾真正感受到黨和國家對他們的關心。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報勞動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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