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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13號
  2. [發佈日期] 2001-02-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委 關於發展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1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委
關於發展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農委《關於發展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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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展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意見
(市農委  二○○一年一月八日)

    近年來,本市郊區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各項農村政策,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作為投資主體、經營主體和市場主體的地位進一步確立。在當前農業結構調整步伐不斷加快、專業化分工不斷深化的形勢下,郊區農民為了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保護自身經濟利益,自願成立了形式多樣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內提供各種服務,對外參與市場競爭,顯示了良好的發展勢頭。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引導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根據近年來中央和市委對農業和農村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提出以下意見:
    一、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性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在自願基礎上建立的,以對成員提供服務為宗旨,以生産經營活動為紐帶,以銷售、加工環節的合作為重點,以維護成員利益、增加成員收入為目的,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管理、自我積累的經濟組織。實踐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推動農業産業化經營,加快農村現代化進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連接市場和農戶,發揮中介作用,解決千家萬戶分散經營與統一大市場的矛盾;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增強農戶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優化配置資金、技術、人才、勞動力等生産要素,有利於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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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集體經濟。同時,郊區各級政府和農業管理部門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指導農業生産經營,更有針對性和時效性,有利於對郊區經濟的調控。
    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原則
    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既要積極借鑒國內外的成功經驗,又要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農民的選擇和創造;既要積極實踐,勇於探索,多樣化發展,又要堅持規範化的制度建設,防止一哄而上,隨意無序。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原則。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不得動搖農民家庭經營的基礎地位,不能侵犯農民家庭經營的自主權,不能改變農民財産的所有權,堅決防止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之名,將農民財産集中歸大堆的錯誤做法。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突破區(縣)、鄉(鎮)和行政村的界限,實行跨區域合作。
    (二)堅持農民自願的原則。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必須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堅持自願加入、退出自由的原則,實行“民辦、民管、民受益”的運作機制。農民根據自身需要和意願可以參加一個或同時參加幾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組織類型要突出專業,因地制宜,不強求統一模式。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給予積極引導和扶持,不得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強制命令、強行捏合,更不能以各種行政手段干擾、刁難甚至解散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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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三)堅持民主管理、照章辦事的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必須嚴格遵循民主管理的原則,按照章程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生産經營計劃、盈餘分配方案和投資決策等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經營情況和重大事項要定期向全體成員公佈。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章程應當明確發展目標,規範運作程式,載明組織的名稱、住所、業務範圍、宗旨和原則、成員的加入和退出、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股金數額及繳納辦法、盈餘和虧損處理辦法、機構組成和職責、議事規則、表決方式、合併(分立)和終止程式、章程修改程式等必要事項。
    (四)堅持對內提供服務、對外參與市場競爭的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把為成員服務作為基本宗旨,積極創造條件,為成員提供産前、産中、産後的各種服務以及政策法規、科學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充分發揮一個組織帶動一片農戶的作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還要積極參與市場競爭,在提高農産品的附加值上下功夫,實現成員利益的最大化。
    (五)堅持合作制分配方式的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盈餘和積累歸其全體成員共同所有,對於年度可分配盈餘,在留取必要的公共積累以後,可以按照交易額比例返還給本組織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對成員股金進行分紅,但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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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過當年1年期存款利率的110%。
    (六)堅持緊密利益關係的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以資金合作或勞動合作為紐帶,使組織成員之間形成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增強組織的凝聚力、帶動力以及抗禦市場風險的能力。同時,還要通過共同經營和共同積累,不斷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技術、設施水準,並向二、三産業延伸,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三、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主要措施
    (一)確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具備社會團體法人條件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條件、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各有關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應簡化手續並加快辦理。
    (二)加大財政、稅收和信貸支援的力度。郊區各級政府要在財政支農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稅務部門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其成員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配種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農業生産者銷售自産的農業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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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産品徵稅範圍註釋》規定的範圍免征增值稅;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興辦的經營性企業,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其加工生産、銷售的産品,屬於增值稅按13%稅率徵稅範圍的,按13%的增值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購進的免稅農産品憑主管國稅機關批准使用的收購憑證,按收購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款依10%的扣除率計提進項稅額。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部門要積極安排貸款,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供信貸支援。
    (三)准許從事農業生産資料的經營。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根據成員的直接生産需要,從事化肥、農藥、農膜等生産資料的購銷業務,實行零利潤經營。
    (四)加強組織引導和管理服務。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目前尚處於探索發展階段,各級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組織指導和管理服務的作用,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提供保障,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準。
    (五)處理好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通過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促進鄉村集體經濟改革,進一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土地、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給予積極支援和幫助,實現多種合作經濟組織的相互促進和共同發展。
    (六)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作用。郊區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扶持和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先進典型,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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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揮其示範和引導作用。發展較快的地區,要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運作機制、制度建設、扶持措施等進行探討和研究,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規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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