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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1999〕
44號
[發佈日期]
1999-07-13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治理整頓戶外廣告 實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4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治理整頓戶外廣告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第20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市市政管委、市規劃局、市工商局、市環衛局、市園林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門制訂了《北京市治理整頓戶外廣告實施方案》。這個方案已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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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治理整頓戶外廣告實施方案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為進一步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促進戶外廣告規範、有序、健康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根據第20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特製訂本市治理整頓戶外廣告實施方案。
一、治理整頓的指導思想
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以達到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市容環境水準為目標,加強治理整頓戶外廣告的力度,使首都戶外廣告規範、有序、健康,以良好的市容環境和城市形象迎接建國50週年。
二、治理整頓的範圍和重點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未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審批和未經批准擅自設置的,與城市規劃不符、影響市容觀瞻、侵佔綠地或遮擋綠化景觀、影響建築風格的,妨礙交通安全及其他設置不合理的戶外廣告,均為此次治理整頓範圍。同時,要對已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進行復審。關於海澱區白頤路戶外廣告治理整頓辦法,市政府將另行制訂。
此次治理整頓的重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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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安街及其延長線、迎賓線、二環路、三環路、首都機場、北京站、前三門大街、北京西站、亞運村地區以及首都機場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等設置的商業性和公益性戶外廣告。
(二)長安街及其延長線、迎賓線和首都機場、北京站、北京西站地區設置的自設性招牌,以及其他地區具有獨特風格的建築物上的招牌。
(三)對於設置在市中心區內(含二環路周圍)的大型單柱式廣告牌,要堅決予以拆除。
此次治理整頓工作對不宜在重點道路、重點地區設置的廣告媒體,其內容可以在商業區或其他一般地區設置的,應按規劃要求和審批程式做適量遷移,以確保重點整頓工作順利進行。
三、實施步驟
(一)普查階段(1999年7月16日至31日)。
在各有關區政府的領導下,由區市政管委(或建管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方案的治理整頓要求,對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情況進行一次自查,並將自查情況及處理意見匯總,于1999年7月31日前報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審定階段(1999年8月1日至15日)。
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領導小組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實事求是,分清情況,酌情處理,邊審定邊整治”的原則。對各區自查情況和處理意見進行聯合審核,提出意見,並報經市戶外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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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管理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
(三)整治階段(1999年8月16至9月10日)。
根據治理整頓的指導思想,對已經設置的戶外廣告媒體酌情處理;
1.對戶外廣告媒體在設置地點、規格、形式、數量及發佈內容等方面基本上符合有關規定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予以保留、到期拆除、收回參與競標等方式進行處理;
2.對戶外廣告媒體在設置地點、規格、形式、數量及發佈內容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的,經限期整改,重新設計後基本上能夠達到要求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可以考慮予以保留、到期拆除、收回參與競標等方式進行處理;
3.對戶外廣告媒體在設置地點、規格、形式、數量及發佈內容等方面或其他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堅決予以拆除。
(四)檢查驗收階段(1999年9月11日至15日)。
由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單位治理整頓戶外廣告的情況進行檢驗。凡經審定或整改後准予設置的,由設置單位按規定到市或區戶外廣告審批管理部門補辦相應手續。對經審定不予保留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設置單位限期拆除;對未按規定期限拆除的,由有關部門依據《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從重處罰。
四、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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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戶外廣告治理整頓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較大,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地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並要在組織實施過程中,注意處理好以下五個關係:一是體現北京作為政治文化中心的城市性質與發展經濟的關係;二是短期治理整頓與長期規範發展的關係;三是公益廣告宣傳與商業廣告宣傳的關係;四是保護古都風貌與發展戶外廣告的關係;五是夜景照明與戶外廣告的關係。
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領導小組的各成員單位要集中力量,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圓滿完成治理整頓工作。各有關部門的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制訂部署整治方案,審定各有關區自查情況及處理意見,督促和檢查整治進展情況,組織檢查驗收工作。
(二)市市政管委負責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儘快制訂《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市市政管委負責制訂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投標的方案,並負責組織廣告媒體的拍賣和招投標工作。
(三)市規劃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市戶外廣告分區控制規劃方案和在建築物上設置戶外廣告的有關規定;對戶外廣告設置與城市規劃不符的,由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四)市工商局負責加強廣告內容和企業資格的監督管理,對設置廣告的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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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及《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單位,要依法予以處罰。
(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對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設置戶外廣告,或者設置戶外廣告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以及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單位,依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六)市市容監察總隊或城管監察部門負責對未經批准擅自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依法予以拆除;對已經批准設置但管理不善、影響市容市貌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
(七)各級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對侵佔綠地或遮擋綠化景觀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
(八)各級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負責對未經批准在電力桿、電訊桿、電車桿、路燈桿、立交橋、過街天橋、地下人行過街通道等市政公共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未經批准佔用人行步道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以及已經批准設置但管理不善、影響市政公共設施正常使用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
(九)市公路局等有關管理部門負責對未經批准在高速路兩側(含護網外100米以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
(十)市迎接建國50週年全面整頓長安街及其延長線領導小組負責長安街及其延長線整頓範圍內戶外廣告的治理整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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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有關區政府負責按期完成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治理整頓工作,要組織和選派得力人員參與此項工作,並指定1至2人專門負責日常工作,確保人員到位。
(十二)宣傳部門要加強對此次治理整頓工作及有關政策宣傳,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確保該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十三)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各單位的行政監察,對不執行本方案規定和未按職責完成規定任務的單位,要追究其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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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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