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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51號
  2. [發佈日期] 2000-06-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5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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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設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市政管委),首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簡稱首都環境綜合整治辦)設在市市政管委。市市政管委是負責本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和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不再對原歸口單位進行管理;將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園林、綠化、郵政、電信、防震減災等工作,交給相關部門承擔。
    2.將主管本市公共交通的職能,以及原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局承擔的出租汽車行業、旅遊汽車行業的管理職能,原公共交通管理辦公室承擔的小公共汽車的行業管理職能,交給北京市交通局。
    3.將負責組織城區防汛的職能,交給北京市水利局。
    4.將負責住房制度改革和協調住宅小區綜合管理的職能,交給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5.將審批建築物或構築物拆除爆破的職能,交給北京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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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局。
    (二)劃入的職能。
    1.原北京市公用局承擔的供水、節水、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的行政管理職能。
    2.原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承擔的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管理職能。
    3.原首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職能。
    4.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承擔的本市住宅鍋爐供暖的行業管理職能。
    (三)轉變的職能。
    1.取消審批用水指標和臨時用水指標、節水獎勵、區縣供水發展計劃、用水器具準用、冷卻塔安裝更新、燃氣設備進京銷售許可、建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資格、建設類培訓機構資格、建設類高級技工資格鑒定培訓機構鑒定與核發建設勞務資格證書的職能。
    2.取消核準從事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經營資質、臨時渣土消納場地設置、渣土砂石運輸單位資格的職能。
    3.取消對施工單位開工前登記和燃氣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的備案。
    4.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不再直接管理企業的生産經營和投資決策活動,為企業提供政策諮詢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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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將市政、公用、環衛等科技項目的成果鑒定、評審、推廣等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四)下放的職能。
    1.將城市次幹路以下道路設施的養護和管理工作,下放給區政府承擔。
    2.將管理原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所屬作業隊伍承擔的道路清掃、垃圾、糞便收集、清運等作業任務,下放給區政府,具體作業任務逐步由社會化、專業化公司承擔。
    3.將審批建設液化氣換瓶站的職能,下放給區、縣政府。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市政管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本市市政、公用、環衛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起草本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和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環境衛生等行業管理;研究制定行業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四)負責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統一協調、調度和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擬訂本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的綜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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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負責本市市政、公用、環衛方面政府投資或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申報立項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本市城市道路、橋梁、排水、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管理;研究擬訂市政基礎設施養護的管理標準和規範;參與城區防汛工作。
    (八)負責本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的管理;制定公用事業的技術、運營、服務、供應等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
    (九)負責本市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規劃市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十)負責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品質標準,並組織監督檢查;負責統籌、協調和管理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管理工作;組織審批本市戶外廣告設置並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和技術標準。
    (十二)負責本市經營性停車設施行業的管理;組織擬訂有關停車設施建設和經營管理的政策。
    (十三)負責編報市級城市市政、環衛等方面的維護及專項費用的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本系統依法徵收的費用。
    (十四)組織制訂市政、公用、環衛等行業科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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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指導區、縣市政管理的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市政管委設24個處室和機關黨委、老幹部處。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外事、接待聯絡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
    (二)法制處
    組織起草有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三)研究室
    負責本系統調查研究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收集、整理、編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的資料;負責本系統社會團體工作。
    (四)計劃處
    負責組織編制市政、公用、環衛等行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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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計劃;制訂本系統城市維護費年度使用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市政、公用、環衛行業的統計、資訊工作;研究擬訂對市政公用事業産品和服務價格的調整意見。
    (五)城市道路橋梁管理處
    負責市管城市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維修養護和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區管城市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負責核準市管道路的臨時佔道;負責市政設施養護維修企業資質管理。
    (六)城市排水管理處
    負責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及附屬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排水許可管理和排水監測工作;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參與城區防汛工作。
    (七)市政工程處
    參與編制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詳細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市政府投資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申報立項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八)城市供水節水管理辦公室
    負責供水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用水年度計劃;負責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及用水戶的管理;參與重大節水項目的設計審查與工程驗收;負責本市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規劃市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九)燃氣管理辦公室
    負責燃氣行業管理工作;參與制訂本市燃氣發展規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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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燃氣供應項目的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負責審批燃氣企業資質;監督檢查燃氣行業安全和服務工作;負責燃氣供應、儲備、氣化、混氣等廠站建設的審批。
    (十)供熱管理辦公室
    負責供熱行業管理工作;參與制訂本市供熱發展規劃;參與重要供熱項目的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負責審批供熱企業的資質;監督檢查供熱行業安全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一)市容環境管理處
    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市容環境管理專業規劃和實施計劃;擬訂和組織實施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品質標準和城市容貌標準;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市容環境管理工作;負責環衛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城市環境綜合檢查工作。
    (十二)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處
    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參與審查城市建設和改造過程中配套環衛設施的規劃方案和設計方案,並參與有關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區縣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三)戶外廣告管理處
    負責組織審批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和技術標準。
    (十四)夜景照明管理處
    負責本市城市夜景和路燈照明工作,擬訂相關的管理規定;統籌、協調和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工作;負責重要地區的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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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管理,並指導和檢查各區、縣及相關單位的有關工作。
    (十五)停車設施管理處
    負責本市經營性停車設施的行業管理;參與研究有關停車設施建設和經營管理方面的政策。
    (十六)城管監察協調處
    負責城管監察、行政執法以及城管監察系統的協調工作;負責協調、調度區縣城管監察隊伍開展專項執法工作;指導區縣城管監察培訓工作。
    (十七)城管監察督查處
    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城管監察隊伍的執法情況,考核區縣城管監察執法工作;檢查評定執法案卷;受理城管監察投訴工作。
    (十八)外經處
    組織起草本系統對外經濟交流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市政、公用、環衛事業等方面有關利用外資項目的談判和協調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系統單位對外經貿工作。
    (十九)科技處
    負責組織起草本系統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劃、技術引進計劃;負責指導新技術推廣工作。
    (二十)宣傳教育處
    負責本系統對外宣傳報導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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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本系統教育發展、人才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本系統成人教育、職業教育工作。
    (二十一)財務處
    負責管理本系統各項資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二十二)人事處
    負責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及部署的落實工作;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二十三)綜合協調處
    負責起草全市環境整治工作方案,制訂各項環境整治任務分解落實計劃;協調各區縣、市有關部門日常環境整治工作;負責環境整治新聞宣傳工作;編制報送環境綜合整治情況簡報、資訊。
    (二十四)督促檢查處
    負責制訂環境綜合考評標準及日常監督檢查辦法;負責全市環境綜合檢查、考評工作並定期提出考評報告;督促各區縣、市有關部門落實各項整治任務。
    機關黨委。負責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本機關及直屬機構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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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市政管委機關行政編制為156名(含首都環境綜合整治辦和紀檢、監察編制),另核定老幹部工作機構行政編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處級領導職數61名。機關後勤行政編制10名轉為事業編制。機關後勤事業編制,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為履行有關工作職責,城市道路橋梁管理處、城市排水管理處、市政工程處對外可以北京市市政設施管理辦公室的名義開展工作。
    (二)為履行有關工作職責,城管監察協調處、城管監察督查處對外可以北京市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的名義開展工作。
    (三)為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綜合協調處、督促檢查處對外可以首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辦室的名義開展工作。
    (四)為履行有關工作職責,戶外廣告管理處對外可以北京市戶外廣告審批管理辦公室名義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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