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14號
  2. [發佈日期] 2001-02-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公安局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 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1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公安局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
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公安局《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 1 -  
 
 
 
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
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

(市公安局  2001年2月5日)

    根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24號)精神,本著既要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又要嚴格控制首都城市人口增長的原則,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嬰兒隨父落戶問題
    (一)外省市婦女和本市居民結婚,1998年7月22日以後生育的嬰兒,要求隨父落戶的,按學齡前兒童優先解決的原則,凡滿 5周歲的兒童,可以隨父落戶。
    (二)外省市婦女和本市居民結婚,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嬰兒,要求隨父落戶的,分期分批逐步解決。凡滿5周歲不滿 6周歲的學齡前兒童可以隨父落戶;已滿6周歲的可以申請隨母投父落戶。
    (三)外省市婦女和本市居民結婚,違反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嬰兒不予解決在京落戶問題。
    二、關於夫妻投靠落戶問題
    夫妻分居的外地一方年滿45周歲,且結婚已滿10年,可以投靠在京一方落戶。
    三、關於老人投靠子女落戶問題
 
 - 2 -  
 
 
 
   男性超過65周歲,女性超過60周歲,身邊無子女,並且其他城市也無子女的,可以投靠在京子女落戶。
    四,關於在本市投資興辦實業的公民落戶問題
    在本市投資興辦實業的公民,要求在本市落戶的,按照《北京市郊區小城鎮建設試點城鎮戶籍管理試行辦法》(京政辦發[1997] 41號)的有關規定,可以在遠郊區縣的試點城鎮落戶。
   五、其他問題
    (一)對子女隨父在京落戶、夫妻投靠在京一方落戶、老人投靠子女在京落戶以及在京投資興辦實業人員在京落戶實行指標控制。
    (二)專業技術人員在京落戶問題另行規定。
    (三)通過投靠辦理“農轉非”的有關政策比照本《意見》進行調整。
    本《意見》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 3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