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1999〕
4號
[發佈日期]
1999-02-01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建委關於第一批經濟適用住房 銷售購買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建委關於第一批經濟適用住房
銷售購買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將市建委《關於第一批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購買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 1 -
關於第一批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購買辦法
(市建委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1998]5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
(一)開發建設單位預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到市房地局辦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
(二)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應同時提交以下證件:
1.開發建設單位與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簽訂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承諾書》;
2.市開發辦核發的《關於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交納手續的批復》;
3.市計委、市建委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批復;
4.市房地局核發的《北京市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
5.市計委、市建委批准的項目列入年度計劃的文件;
6.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市建委核發的《北京市建設工程開工證》;
8.市物價局、市建委關於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批復文
- 2 -
件;
9.按申請預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規模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或達到相應的工程進度,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的證明文件;
10.經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核準的物業管理公約;
11.經濟適用住房的認購面積達到計劃開工面積30%以上的證明文件。
(三)市房地局應在收到證件後的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手續。
(四)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限價的政策。開發建設單位只可在最高限價以內調整不同樓層和朝向房屋的價格。
(五)售房合同使用市房地局統一制定的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買賣)合同文本。
(六)預售期房的付款辦法由買賣雙方商定,但在購房人取得房屋産權證件之前,開發建設單位累計收取的購房款總額不得超過總房價款的95%;待購房人取得房屋産權證件時,一次結清房款。
(七)對銷售的現房,在購房人取得房屋産權證件之前,開發建設單位收取的購房款總額不得超過總房價款的95%;待購房入取得房屋産權證件時,一次結清房款。
(八)買賣雙方應在預售經濟適用住房後的1個月內,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房屋土地管理
- 3 -
部門應在預售登記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登記手續。
(九)開發建設單位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之日起,應首先向1998年10月29日至1998年11月2日認購會期間簽訂認購意向的個人售房。30日內未到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個人購買手續的,認購意向無效。
(十)利用本單位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向本單位職工出售,不得對外銷售。
(十一)開發建設單位應按月將銷售情況報市開發辦。
二、關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
(一)在1998年10月29日至1998年11月2日認購會期間簽訂認購意向的單位,可直接到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未簽訂認購意向的單位應向市開發辦提交購房申請,經核準後,方可辦理購房手續。
市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按原建設經費申請渠道,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金。
(二)在市政府作出本市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標準及認定辦法之前,居民個人購買第一批經濟適用住房,憑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卡、居民身份證直接到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三)凡以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方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居民個人,憑登記後的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買賣)合同,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登記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
- 4 -
(四)購房人可到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各商業銀行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
(五)買賣雙方應在房屋交付使用後30日內,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産過戶手續,辦理房地權屬證件。其中,購買本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該單位統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手續。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開發建設單位憑市開發辦核發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批復文件,辦理土地劃撥、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交納和貸款等手續。
(二)居民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産權歸個人所有。關於居民個人所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時間、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稅費補交、增值收益分配的具體辦法,按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新徵土地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未經市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改變其用地性質和建設規模,不得進行項目轉讓或合作開發。
(四)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接《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承諾書》的規定實施開發建設工作。
(五)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 5 -
(全文結束)
分享:
X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