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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45號
  2. [發佈日期] 2001-06-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向企業 傳達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4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向企業
傳達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向企業傳達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36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本市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與企業的正常聯繫渠道和有效的公文運作機制。
    二、向企業發送文件、傳達國家和本市的有關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以及需要企業參加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均按現行規定執行,有關部門務必抓好落實。
 


 - 1 -  


 

 
 
   三、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制定的需要企業貫徹執行的政策規定,要及時發到有關企業,並抄送市經委和市外經貿委。
    四、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與市經委和市外經貿委及時溝通有關資訊,通報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方針、政策在企業的執行情況,保證企業及時、準確地貫徹國家和本市的政策規定。
    
    
    
                              二〇〇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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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向企業
傳達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後,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為把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及時傳達貫徹到企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門尚未與企業建立正常的聯繫渠道和有效的公文運作機制,導致國家的一些政策規定難以及時在企業貫徹落實。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向中央企業發送文件、傳達國務院的有關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企業參加國務院的會議,均按現行規定執行,各有關方面務必抓好落實。
    二、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需要企業貫徹執行的政策規定,一律抄送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和中央企業工委。凡涉及企業經營管理業務方面的政策規定,由國家經貿委負責傳達到各中央企業;涉及外經貿方面的政策規定,由外經貿部負責傳達到各中央企業。
    三、關於如何向地方企業傳達貫徹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和政策規定問題,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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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確保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時傳達到企業。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 4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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