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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41號
  2. [發佈日期] 2000-05-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衛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4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衛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衛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設置北京市衛生局(簡稱市衛生局)。市衛生局是負責本市衛生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將藥政、藥檢職能,交給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1.貫徹執行國家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法定標準,起草本市有關藥品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負責監督管理及執法的職能。

  2.初審新藥;審查出口藥品;負責藥品的再評價和不良反應監測的職能。

  3.核發藥品生産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單位製劑許可證的職能。

  4.初審、推薦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非處方藥物目錄;負責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監督管理職能。

  5.審批藥品廣告的職能。

  6.受有關部門委託,修訂、制定和頒佈地方藥品品質標準和醫療單位製劑規範的職能。

       (二)劃入的職能。

  原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的職業衛生監察(包括礦山衛生監察)的職能。

  (三)轉變的職能。

  1.取消審批食品用包裝材料衛生許可證、食品容器衛生許可證、食品營養(成分)證書、食品用工具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中游泳場(館)迴圈水處理和過濾設備檢測合格證、日用化學産品、保健用品及定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洗消劑産品、標誌的職能。

  2.取消核準進口醫療儀器設備免稅、進京銷售一次性衛生用品準銷證、進京銷售一次性醫療用品準銷證、進京銷售消毒藥械産品準銷證、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計量器具合格確認、醫療廣告證明等事項的職能。

  3.取消對醫療設備統計、計劃生育技術等事項的備案。

  4.將醫學繼續教育、醫師培訓、科研成果鑒定、衛生統計和電腦資訊系統管理、基建項目的實施、機關後勤服務等具體工作,交給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承擔。

  (四)下放的職能。

  將設置醫療機構(100張床位以下)的資格審批、一級醫院評審、中級及中級以下衛生技術職稱評審、食品生産經營企業(3000平方米以下)的監督管理職能,下放給區、縣政府。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衛生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衛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訂並實施本市衛生事業改革與發展的總體規劃和目標,制訂技術規範、衛生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統籌規劃、協調本市衛生資源配置,制訂並實施本市區域衛生規劃、社區衛生服務發展指導意見和服務標準。

  (三)負責傳染病防治和發佈監測傳染病名錄;監督管理食品、勞動、環境、放射、學校的衛生;組織制訂食品、化粧品品質管理規範並負責認證工作。

  (四)制訂並組織實施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和初級衛生保健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監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和計劃生育技術的實施。

  (五)負責醫療衛生全行業管理。管理醫療機構,制訂醫務人員執業管理的實施細則、醫療品質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監督實施。

  (六)監督管理採供血機構及臨床用血品質,動員組織公民無償獻血。

  (七)擬訂實施本市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醫學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工作。

  (八)制訂並實施本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貫徹執行國家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認定標準,負責衛生技術人才引進工作。(九)組織協調本市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醫學衛生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及衛生援外工作。

  (十)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推進中醫藥的繼承、創新與合作。

  (十一)承擔愛國衛生運動方面的有關工作;負責北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管理北京地區各部門有關幹部的醫療工作。

  (十二)組織調度全市的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預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負責醫療急救體系的建設及組織全市重大搶救。

  (十三)負責對醫療機構大型醫療設備的配置、應用品質監管;負責醫療機構製劑、藥品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監督醫療機構對藥品的集中採購。

  (十四)研究擬訂建立健全衛生事業的補償機制,拓寬籌資渠道等衛生體制改革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醫藥費用“總量控制、結構調整”工作,研究擬訂和管理醫療服務價格。

  (十五)制訂基本醫療的服務項目、標準,參與基本醫療費用的管理。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管理北京市中醫管理局。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局設21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北京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老幹部處。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值班、檔案、保密、信訪、接待聯絡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社團管理及直屬單位的計劃生育、獻血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衛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開展衛生改革政策的調查研究;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監督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承辦本機關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三)疾病控制與衛生監督處

  貫徹國家關於傳染病、寄生蟲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和食品、化粧品、生活飲用水及學校、環境、職業放射等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衛生防病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疾病控制和公共衛生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控制疫情、防止蔓延;負責審批食品、化粧品、涉及飲用水安全産品、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放射性同位素線裝置等與健康有關産品和生産、經營單位及公共場所的衛生許可證。承辦衛生防病方面有關工作。

  (四)醫政處 擬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負責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批工作;負責建立醫療技術應用准入制度和從業人員註冊;擬訂和實施醫療、護理、醫技品質和服務品質標準;禁止非法行醫,規範醫療、護理執業行為;負責醫師執業資格、護士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大型活動醫療保障、重大醫療急救、醫療事故處理、防盲和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

  (五)基層衛生處

  制訂初級衛生保健、社區衛生服務和農村合作醫療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城鄉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及區縣衛生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老年衛生、精神衛生、口腔衛生保健和康復醫療工作;負責醫師、社區護士隊伍建設;負責城鄉基層衛生保健健康教育工作。

  (六)婦幼衛生處

  制訂並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監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實施;指導婦幼衛生業務工作;負責婦幼保健機構評審。

  (七)科教處

  擬訂本市醫學科技發展規劃和科研課題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重點衛生科研攻關和醫學科技成果鑒定、開發、推廣應用;負責申報組織管理醫藥衛生方面的國際合作課題,組織本系統公費派遣出國進修人員的選拔工作及歸國人員的課題管理工作;負責醫學實驗動物和衛生科普知識普及工作;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研究提出醫學院校的辦學方向、規模和專業設置的意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醫學院校辦學條件、教學品質的評估和管理;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崗位培訓、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八)北京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本市愛國衛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組織開展除四害、講衛生、普及衛生知識活動,組織實施社會衛生整體效果評價;負責農村改水、改廁和創建衛生村鎮工作;負責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

  (九)藥械處

  對全市醫療機構(軍隊醫療機構除外)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應用品質和人員實行監督管理;醫療設備(包括醫用高壓氧艙、計量器械和一次性醫用器械)的臨床應用管理;負責對醫療機構製劑、藥品(包括毒麻藥品)的具體管理;負責組織監督醫療機構對藥品的集中採購。

  (十)獻血辦公室(血液管理處)

  推行無償獻血制度,宣傳、動員公民無償獻血;制訂並下達全市獻血指標;監督管理採供血機構及臨床用血品質;指導醫療機構科學、合理用血;負責本市血液調劑工作;依法處罰獻血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十一)發展計劃處

  制訂區域衛生規劃、編制衛生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劃及基本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監督管理醫院污水、污物的治理工作。

  (十二)物價處

  負責本市衛生行業的醫療服務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藥品、血液及製劑收費的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擬訂新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組織對醫療衛生單位、區縣衛生局物價專職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三)外事處

  負責接待外賓參觀訪問;負責辦理本系統人員出國(境)手續;負責組織援外醫療隊、勞務輸出、赴國(境)外考察、技術培訓及智力引進等工作;負責審核及管理本系統合資項目;組織醫學交流、國際醫學會議、國際科技合作以及對外宣傳工作;負責世界衛生組織北京合作中心的工作。

  (十四)保衛處

  負責監督、指導直屬單位開展安全、治安、防火、防盜工作,監督管理易燃易爆物品;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十五)財務處

  負責本機關財務、固定資産管理工作,負責本市衛生系統年度財務預算、核算、決算工作;監督檢查直屬單位財務、固定資産管理工作;承辦直屬單位調劑外匯存儲、使用及專控商品購買工作;對醫療機構收支兩條線及藥品超收上繳款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審計處

  負責建立、健全本系統審計制度,負責對本系統預決算、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資産的保值、增值、經營狀況和經濟效益進行評價和鑒證;負責直屬單位的審計工作。

  (十七)人事處

  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評;負責實施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的准入制度;負責學科帶頭人的選拔工作。

  (十八)組織處

  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務工作。

  (十九)宣傳處

  組織實施本系統中心組理論學習和幹部培訓工作;宣傳衛生改革政策和措施。

  (二十)統戰處

  組織、指導、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統戰工作;組織有關學習、宣傳、交流等活動。

  (二十一)工會(團委)

  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群團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工作。

  北京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北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管理北京地區各部門有關幹部的醫療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本機關離、退休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市衛生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7名(含紀檢,監察編制),另核定老幹部工作機構行政編制9名(含北京市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的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44名。

  機關後勤行政編制7名轉為事業編制。機關後勤事業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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