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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27號
  2. [發佈日期] 2001-04-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建委關於加強本市建設工程 品質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1]2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建委關於加強本市建設工程
品質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建委《關於加強本市建設工程品質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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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本市建設工程品質管理的實施意見
(市建委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為了貫徹國務院《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進一步規範本市建設市場,加強工程品質管理,確保工程品質,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首都工程建設品質問題,關係到首都的形象和社會穩定,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品質管理,力求工程建設品質達到規劃一流、設計一流、施工一流、環境一流。
    二、建立工程品質行政領導人責任制,對基礎設施項目工程品質實行行業主管部門、主管地區行政領導責任人制度。按照項目所屬關係,分別由各級政府行政領導人和主管部門領導人負責。
    三、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凡按規定應組建項目法人的工程項目,都要按政企分開的原則組成項目法人,由項目法定代表人對工程品質負總責。按規定可以暫不組建項目法人的,由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工程品質負總責。項目法人必須具備與工程項目規模、性質相適應的資質條件。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法人資質進行審查,凡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單位,必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負責工程項目的管理。不具備資質條件又不委託中介機構的,不批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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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開工。違章開工的依法予以查處。
    四、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承建單位領導人工程品質責任制。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品質負領導責任。因承建單位工作過失導致重大工程品質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有關承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五、強化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的審查。市主管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工程初步設計審查。重點加強對政府全額投資和政府參與投資工程項目的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批准開工。建立勘察、設計、施工品質賠償制度。因勘察、設計、施工品質問題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制度。建設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委託監理單位,對勘察、設計過程進行監理,並對審查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未按規定委託監理的,主管部門不予審批設計方案。
    七、加強基本建設程式管理,嚴格履行工程報建審批手續。工程建設必須履行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建設資金付款保函、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申報手續,取得計劃立項、土地使用許可、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後,方可組織施工。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嚴禁任何部門和項目法人擅自簡化建設程式、越權審批、化整為零審批。對於未嚴格履行基建程式和申報手續不齊的工程,建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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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門不批准工程施工。違法違章擅自開工建設的,依法予以停工,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和規定的合理工期。
    八、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按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嚴格招投標監督管理,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必須 100%招標,應公開招標的必須100%公開招標。
    九、建立健全對投標重大工程建設單位的業績考核管理制度。凡本市、中央在京以及外地進京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等企業經嚴格核定資質後,方准予參加本市工程建設投標。為提高本市工程建設品質,近三年內獲得省(直轄市)優質工程的企業,優先考慮參加一般建設工程投標;近三年內獲得國家魯班獎的企業,優先考慮參加國家重點工程和北京市重點工程投標。
    對發生重大品質、安全事故的企業,將限制或取消在京參加工程投標的資格。
    十、嚴格工程施工總分包責任制。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全部工程項目,對工程進度、施工品質及現場管理依照承包合同向建設單位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通過招標選定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和專業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單位必須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工程品質和現場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不得將工程再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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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所有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標牌、封閉圍擋、硬化道路。生活、衛生、安全設施齊備、物料堆放整齊、場容場貌整潔。嚴格按有關規定,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噪聲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對達不到要求的,按北京市施工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建立以保證工程成品品質為目標的材料供應制度。實行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建設工程材料的品質負責制。各分包項目和專業項目材料的供應和使用必須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嚴格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入施工現場的驗收、檢驗制度,未按規定進行驗收、檢驗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十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建築結構品質安全的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供應單位的資格進行監督管理,對關係到建設工程結構安全和與工程品質有關的建築材料、設備實行準入管理,杜絕不合格建材産品用在建設工程上。
    十四、實行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竣工備案。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建設工程品質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並依法予以處罰。
    十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工程建設的監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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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轉變工作作風,完善法規體系,強化監控力度,規範建設市場,為企業創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環境。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品質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自身建設,嚴格執法;提高依法行政水準,加大對工程品質的監管力度。
    十六、建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建設市場監督體系,對建設市場進行系統管理,嚴肅查處違法違章、擾亂建設市場的行為,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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