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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2〕24號
  2. [發佈日期] 2002-04-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政府體改辦等部門關於降低中小學教材價格 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2]2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政府體改辦等部門關於降低中小學教材價格
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體改辦、市教委、市新聞出版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關於降低中小學教材價格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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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降低中小學教材價格
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市政府體改辦 市教委 市新聞出版局 市財政局
市物價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為加強本市中小學用書管理,切實減輕學生家長特別是農村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體改辦等部門關於降低中小學教材價格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降低中小學教材價格,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降低中小學教材價格,加強教材價格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教材市場
    (一)堅決取締不合理教材費用項目,降低教材成本費用。市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和學校不得收取教材開發費、目錄審定費、新教材推廣宣傳費、培訓費、勞務費等各種費用。出版發行部門不得將上述費用列入教材成本費用範圍。出版環節的成本費用由出版單位的生産經營成本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發行環節的成本費用由發行單位的經營成本費用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
    (二)調減租型費率和發行折扣率。租型費僅限著作權使用費和型版製作費兩部分。教材發行實行全國統一的發行費用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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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具體標準按照《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關於中小學教材價格的通知》(京價收字〔2001〕417號)和《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關於北京市中小學教材發行費用標準的通知》(京新出財〔2001〕54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嚴格核定中小學教材印張、封面、插頁價格及零售價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新聞出版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以租型、出版、發行等環節發生的行業平均成本和5%的成本利潤率為基礎,在國家規定的中準價和浮動幅度範圍內具體制定本市中小學教材印張單價,並按照成本費用利潤率不超過5%的標準核定教材封面、插頁價格。同時,按照《國家計委、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印發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1〕945號)的規定,具體核定本市出版的中小學教材零售價格。各教材出版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教材的用紙規格和定量、插頁數量等相關資料,加強經營管理,在保證教材品質的前提下繼續努力降低教材成本。
    (四)整頓教材編寫、出版和發行環節的秩序,加強教材價格的管理和監督。市新聞出版局負責中小學教材出版、印刷和發行的管理工作,深化出版發行體制改革,規範出版、印刷、發行等環節秩序,制定並查處北京地區出版發行單位在教材出版、印刷、發行等環節上的違法、違規行為。市教委負責中小學教材的核準、審定、推薦及使用等管理工作,規範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推薦及選用等工作秩序。市物價局負責中小學教材價格的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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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制止並依法查處隨意提高成本和價格的違規行為。
    二、實行政府為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制度
    為保證貧困家庭的學生接受義務教育,從2002年秋季起,對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低於當年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具有本市農業戶口、上年家庭年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當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國家義務教育課程計劃內所需教科書。
    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遴選享受免費教科書待遇的學生及免費教科書的選用、徵訂、發行和發放工作,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收取享受免費教科書待遇學生的書款。
    購買教科書的經費由各區縣財政負擔,財力確有困難的區縣,可由市財政從教育費附加中給予補助。各區縣要據實核定經費數據,且專款專用,並將具體使用情況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備案,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經費使用不當或弄虛作假的部門和單位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對中小學教輔材料的管理
   (一)規範教輔材料編寫、出版和發行環節的秩序。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規定,對與中小學教材同步的練習類圖書、中小學暑假、寒假作業類圖書、中小學練習題、試卷類圖書的出版實行總量控制。凡出書範圍含教育類圖書的市屬出版社,在安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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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中小學教輔類圖書前,必須向市新聞出版局提出選題計劃及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出版。每年安排的中小學教輔類圖書選題品種(以使用書號為準,下同)總量不得超過當年圖書選題品種的10%。未經批准的出版單位一律不得出版中小學教輔類圖書。
    中小學教輔類圖書必須到國家或省級書刊定點印刷單位印刷。印刷單位在承接中小學教輔類圖書印刷時,除履行正常委印手續外,還應核查由市新聞出版局核發的該出版單位出版中小學教輔類圖書品種的批准文件。市屬出版單位不得與非出版單位合作出版中小學教輔類圖書;出版單位不得將中小學教輔類圖書租型轉給非出版單位;出版、發行單位不得強迫學校組織徵訂或隨教材搭售中小學教輔類圖書;任何非出版單位和個人不得編印、出版、發行供學生有償使用的各類圖書及輔導教材。
    禁止將各種形式的教輔材料編入《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徵訂發行。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搭售教輔材料,也不得強迫學校訂購,中小學校不得組織學生購買。
    (二)建立教輔材料監督檢查制度。市教育、新聞出版、物價等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教輔類圖書的內容品質、編校品質、印裝品質和價格標準的檢查監督。市、區縣新聞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門要設立監督電話,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對群眾反映的教輔材料出版、發行和使用中的問題,由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許可權調查處理,發現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對非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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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教材、教輔材料出版、印刷、發行活動的單位和部門要依法查處,堅決取締品質低劣的教輔材料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四、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
    (一)建立與素質教育相適應的教材編寫核準制度,完善教材審定體制。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提高本市教材編審品質,完善教材管理。按照課程管理許可權,由市教委負責組織地方課程教材編寫的核準、審定工作。核準的重點是申報教材編寫者的資質、教材編寫的指導思想、體系結構及教材的適用範圍。國家公務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參與教材編寫,已經參與的單位和個人要全部退出;參加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教材審定的人員,被聘請期間也不得參加教材編寫。
    (二)引入競爭機制,積極穩妥地推動中小學教材出版發行制度改革。教材出版發行由符合教材出版、發行資質的機構(或出版發行聯營機構),在市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範圍內,本著保證品質、公平競爭、降低成本的原則,通過招投標進行。
 根據國家教材出版發行改革試點的進展情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由市新聞出版局負責,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本市中小學教材出版發行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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