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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49號
  2. [發佈日期] 2000-06-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司法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4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司法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司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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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設置北京市司法局(簡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負責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核準律師助理工作證、實習律師工作證的職能。 
    (二)將核準社團及大專院校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合夥制律師事務所主任任免、變更,外國律師、學生到中國律師事務所研修的職能改為備案。
    (三)將公證員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和公證員專業培訓、業務知識和技能考核、獎懲及公證宣傳等職能,交給有關社會團體承擔。
    (四)將律師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交給有關社會團體承擔。
    (五)將核準設立法律事務所及其核發從業人員證照和設立法律事務所分所的職能,下放給區、縣司法行政部門。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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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顧問、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管理北京市監獄管理局和北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三、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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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10個職能處室和政治部(內設4個處級機構)、紀檢委。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司法外事、新聞發佈等工作。
    (二)法制處
    負責起草有關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管理、協調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涉臺事務,參與處理涉臺法律問題;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對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核準工作;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三)研究室
    負責本市司法行政工作和依法治市工作理論研究;負責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組織本市領導幹部法制講座;承辦依法治市方面的有關工作。
    (四)法制宣傳處
    負責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全民普法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民法律知識和增強法制觀念的宣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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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律師工作管理處
    負責本市律師、律師事務所及企業法律顧問的管理;負責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的登記備案工作;組織本市律師資格考試;負責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違紀的行政處罰工作。
    (六)公證工作管理處
    負責本市公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與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公證組織、人員的業務合作與交流;組織指導公證員資格的考試、考核工作。
    (七)基層工作處
    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街道(鄉鎮)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司法助理員隊伍的建設;指導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負責本市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年檢、註冊。
    (八)計財處
    負責本系統財務預算、決算和經費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産、裝備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監督、指導本市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的財務工作。
    (九)法律援助工作指導處(“148”法律服務專線辦公室)
    負責本市法律援助及“148”法律服務專線的規劃、組織、指導、監督、宣傳工作;負責對公職律師從事法律援助業務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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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
    (十)審計處
    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預算、決算、財務收支、資産管理和執行財經紀律情況的內部審計監督;調查重大經濟案件;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審計工作。
    政治部(內設組織處、人事警務處、宣教處、老幹部處)。 
    組織處(工會)。負責本系統的黨務工作和黨群工作。
    人事警務處。負責本機關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北京市監獄管理局、北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以及區、縣司法行政部門人員錄用、調入;負責監獄、勞教系統的人民警察表彰獎勵、警銜評授、警銜晉陞和培訓工作。 
    宣教處。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教育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紀檢委(監察處)。監督、檢查本系統工作人員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負責本機關並指導本系統紀檢、監察工作;受理檢舉、控告、申訴事項。
    四、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34名(含紀檢、監察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4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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