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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42號
  2. [發佈日期] 2000-05-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4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〇〇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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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0]2號),設置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簡稱市環保局)。市環保局是主管本市環境保護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將制訂環境保護産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職能,交給北京市經濟委員會。
    (二)轉變的職能。
    1.取消審批生産、加工、銷售鍋爐、茶爐、工業窯爐和消煙除塵設備有關環保設計及測試資料、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丙級設計證書、試用鍋爐建設項目、安裝或更新冷卻塔的職能;取消審核環保産品認定的職能;取消對汽車尾氣治理的維修廠(站)和在用車治理技術及産品的備案。
    2.將自然資源核算、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登記和項目推廣、環境標誌認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資質認證、環境保護産品認證的技術檢驗工作,交給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承擔。
    3.將發放機動車綠色環保標誌、編寫環境品質報告書、環境資訊、環境監測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交給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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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將組織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交給北京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承擔。
    5.將北京地區內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和核設施安全、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以及伴有放射性礦産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交給北京市輻射環境管理中心承擔。
    6.將對本市範圍內違反環保法規的行為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處罰,辦理信訪舉報的污染糾紛案件,重大污染事故或突發性污染事故的現場調查,對單一的、污染擾民小項目決定限期治理等事項,委託給北京市環境保護監察隊承擔。
    (三)下放的職能。
    將審批外商投資1000萬美元以下非房地産開發建設項目的環保事項,和核準施工噪聲防治措施申報的職能,下放給區、縣政府。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環保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起草本市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本市環境保護規劃;監督實施國家及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
    (二)統一監督管理北京地區內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北京地區內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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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擬訂有關法規和標準;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産資源開發中的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審核新建市級自然保護區。
    (五)協調解決本市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
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區、縣之間的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六)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市具體情況,制訂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和國家規定項目外的地方環境品質標準,並按規定程式發佈;審核城市(含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事項;組織編報本市環境品質報告書;定期發佈本市大氣、水等環境品質狀況,發佈本市環境狀況公報,參與編制本市可持續發展綱要。
    (七)制訂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審批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區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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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本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本市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環境保護産業發展。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資訊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資訊網;組織對全市環境品質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指導和協調本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十)負責本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合作和對外交流工作;受市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委託處理北京地區內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一)負責協調有關區、縣落實環保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保局設置11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委、老幹部處。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資訊、議案、建議、提案和信訪、檔案、保密、接待聯絡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工作;負責本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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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制處
    組織起草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和國家規定項目外的地方環境品質標準,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調查研究本市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承辦本機關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三)綜合規劃處
    組織擬訂本市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本市環境政策研究;負責環境保護統計工作,管理環境資訊網路;擬訂並監督實施本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綠色工程計劃;組織編制本市環境狀況公報;組織發佈大氣、水以及重點地區、重點流域環境品質狀況;參與本市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協調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承辦北京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科技外經處
    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推廣;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管理環境標誌認證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參與本市環境保護産業發展規劃研究;管理本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承辦涉外環境污染處理工作和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五)污染控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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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起草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光污染、熱污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及專項計劃;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計劃及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等工作;對全市污染物排放實施統一監督控制,對各類污染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六)大氣環境管理處
    負責起草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市大氣環境現狀和發展趨勢研究;組織擬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年度計劃並提出大氣污染控制階段性目標和對策;對本市煤煙型污染防治、塵污染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七)水環境管理處
    負責起草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市水環境現狀和發展趨勢研究;組織擬訂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年度計劃、飲用水源及重點流域污染防治目標和對策,並監督實施;對本市地下和地表飲用水源水質、地下水和河湖水系水質、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八)建設項目監督處
    負責起草本市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環境保護設施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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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各部門以及跨區域、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
    (九)自然生態保護處
    負責起草自然生態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劃;組織編制本市自然保護區規劃;審核新建市級自然保護區,並參與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對轄區內自然生態建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十)計劃財務處
    負責編制環保資金年度使用計劃,負責依法徵收排污費並監督使用;負責管理使用有關環保資金及貸款;負責本機關和系統財務、物價、國有資産、住房公積金管理及審計工作。
    (十一)人事處
    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本機關的黨群工作和系統黨務工作。
    老幹部處。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設置。
    四、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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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7名(含紀檢、監察編制),另核定老幹部工作機構行政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28名。
    機關後勤事業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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