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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102號
  2. [發佈日期] 2000-09-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人事局關於北京市市級國家行政機關 從嚴治政實施工作目標督查考核暫行辦法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10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人事局關於北京市市級國家行政機關
從嚴治政實施工作目標督查考核暫行辦法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人事局制訂的《北京市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從嚴治政實施工作目標督查考核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根據《北京市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從嚴治政實施工作目標督查考核暫行辦法》(市政府京政發〔2000〕20號文件印發)規定,北京市督查考核辦公室負責本市實施工作目標的督查考核。北京市督查考核辦公室設在市人事局,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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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廳承擔,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主  任:黃承祥  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主任
    副主任:李愛慶  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
            辛鐵樑  市人事局局長
    成  員:潘利群  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
            周繼東  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
            黃  強  市人事局副局長
            唐  龍  市統計局局長
            羅  青  市財政局副局長
            王仁根  市監察局副局長
            崔義民  市直屬機關工委副書記


                             二〇〇〇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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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市級國家行政機關
從嚴治政實施工作目標督查考核
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試行)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從嚴治政實施工作目標督查考核暫行辦法》(市政府京政發〔2000〕20號文件印發,以下簡稱《督查考核暫行辦法》),加強推動實施工作目標的督查考核,全面完成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特製定本實施細則(試行)。
    一、督查考核對象
    本市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含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政府直屬機構、市政府部門管理機構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以下統稱市政府工作部門)為督查考核對象。
    二、督查考核內容
    (一)市政府工作部門本年度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工作目標主要包括:工作目標名稱、完成工作目標的保證措施、工作標準、完成時間、責任人等。確定工作目標,要堅持目標明確、重點突出、內容詳實、易於檢查、操作簡便的原則。完成工作目標的保證措施,是指本部門所提供的組織保證、物質保證和具體工作方式;工作標準,是指在規定期限內應完成的工作目標的程度,要盡可能量化。
    (二)市政府工作部門本年度專項任務的完成情況。專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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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包括:市政府公佈的為群眾所辦實事;市政府摺子工程;市長與市政府工作部門簽訂的責任書;市政府文件、會議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務;市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等。
    (三)市政府工作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主要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情況等。
    (四)市政府工作部門廉政建設的情況。主要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門廉政勤政、行政紀律和工作作風、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等。
    三、督查考核工作部門及具體分工
    北京市督查考核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督考辦)負責本市對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實施工作目標的督查考核工作。市督考辦為臨時機構,由市政府辦公廳、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局、市統計局、市財政局、市直屬機關工委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政府辦公廳共同承擔。
    市督考辦成員單位在督查考核工作上的分工為:市人事局承擔對市政府工作部門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的督查考核工作;市政府辦公廳承擔對市政府工作部門專項任務完成情況的督查考核工作;市政府法制辦承擔對市政府工作部門實施依法行政情況的監查考核工作;市監察局承擔對市政府工作部門廉政建設情況的監查考核工作。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分工,分別制定所承擔督查考核內容的檢查評價要素、標準和辦法,開展督查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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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督查考核的工作程式
    (一) 確定督查考核內容。
    市政府工作部門要根據其職能配置和當年全市重點工作,認真填寫《市政府工作部門目標分解表》,並經主管副市長同意,于每年2月底前報送市督考辦,由市督考辦列入當年督查考核內容。對已列入督考核內容的工作目標,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事先徵得主管副市長同意。
     市政府工作部門本年度專項任務的完成情況、依法行政工作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廉政建設的情況等,列入當年督查考核內容。     
    (二)日常督查。
    市督考辦對被考核的市政府工作部門進行日常督查,對督查考核內容實施不定期考核,並及時、準確填寫督查考核記錄,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半年抽查。
    每年7月,市督考辦組成督查考核小組,選擇部分本年度承擔市政府重點工作較多的部門進行半年抽查。半年抽查主要採取召開座談會與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重點檢查市政府工作部門所承擔的各項市政府重點工作及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 
    (四)年終考核。
    每年年底,對市政府工作部門進行年終考核。年終考核主要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門自查、市督考辦檢查、民意測驗、領導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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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市長辦公會確定督查考核等次的步驟進行。
    1.部門自查,進行自我評價。每年年底前,各部門對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標逐項進行自查。自查的內容包括:各項工作目標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是否達到規定的標準。對未能完成和未能按時、按標準完成的目標,應詳細説明原因。自查結束後,將本年度督查考核總結報告及自查情況報市督考辦。
    2.市督考辦檢查,對各項督查考核內容作出評價。市督考辦在接到各部門的督查考核總結報告後,組成考核小組,深入實地檢查核實。結合日常督查以及半年抽查情況,對於部門年度內工作目標、專項任務以及依法行政、廉政建設等督查考核內容,按照《督查考核暫行辦法》規定的考核標準,逐項作出評價。
    3.民意測驗。由國家認可的調查機構在一定範圍內,請市民對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按照滿意、比較滿意、不滿意和不清楚四個方面進行測評,並統計匯總。
    4.領導推薦。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副秘書長以及被考核部門的主要領導同志投票推薦優秀等次部門。
    5.確定督查考核等次。市督考辦綜合對各項督查考核內容的評價,提出優、良、中、差等次初步評定意見,連同民意測驗、領導推薦結果,報市長、常務副市長後,提交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各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年度督查考核等次。
    五、督查考核的相關工作
    評定督查考核等次後,按照《督查考核暫行辦法》規定,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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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以下工作:
    (一)通報督查考核結果。市政府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督查考核結果,對獲得優的部門,授予 “政績突出單位”稱號並通報表彰。
    (二)分配考核優秀及獎勵指標。由市人事局按《督查考核暫行辦法》的規定下達當年各部門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人員和受獎勵人員指標。
    (三)核發表彰獎勵經費。根據市督考辦核定的督查考核結果,由市級財政對獲得優的部門,按照每人平均1000元,部門最多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對獲得良的部門,按照每人平均700元,部門最多不超過7萬元的標準,發放獎勵經費。
    (四)搜尋原因及時整改。對獲得中和差的市政府工作部門,除按照規定核減年度國家公務員考核中的優秀、獎勵指標等措施外,該部門還應認真搜尋原因,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報市督考辦備案。
    (五)提供考核使用依據。市督考辦將年度督查考核有關材料報送市委有關部門,為考核、獎懲、使用被考核部門領導幹部提供依據。
    六、本實施細則(試行)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七、本實施細則(試行)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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