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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1〕75號
  2. [發佈日期] 2001-09-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本市城市建設中加強樹木保護的緊急通知

 

 

京政辦發[2001]7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在本市城市建設中加強樹木保護的緊急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保護樹木,特別是古樹、大樹,對於美化和保護城市環境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但在城市建設中,特別是在市政道路建設和成片危舊房改造中,一些單位擅自伐移、少報多伐樹木或未對古樹、大樹採取嚴格保護措施,致使一些地區大樹大量減少,影響了城市景觀和環境,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保護樹木已經成為當前城市建設和環境保護中一個重要、緊迫的問題。為切實加強城市建設中樹木保護工作,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城近郊區建設中(包括市政道路建設、危舊房改造),不準伐移古樹名木,其他樹木原則上不準砍伐。因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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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確需調整和伐移的,須經批准:其中伐移樹木10株以下(含10株)的,由市園林局負責審批;伐移樹木11株以上的,由市園林局報市政府審批。城近郊區干涉及市林業局職責範圍的樹木伐移,由市林業局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審批。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權審批伐移樹木。對越權審批和變相越權審批伐移樹木的現象,一經發現,依法嚴肅處置。
    二、凡在城近郊區進行建設,特別是進行道路改擴建和危舊房改造中,建設單位必須在規劃前期調查清楚工程範圍內的樹木情況,在規劃設計中能夠避讓古樹、大樹的,堅決避讓,並在施工中採取嚴格保護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伐移樹木。確因工程需要進行調整或伐移的樹木,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三、各級規劃、建設和園林、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工程建設徵佔用林地和伐移樹木管理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0]42號)和本通知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進一步加強對現有樹木的保護工作。
    規劃部門在下達建設項目規劃意見書時要明確保護樹木的要求;在審查上報的規劃設計方案時,要把是否伐移樹木和落實樹木保護方案作為重要審查內容。對能夠採取不伐移樹木措施而沒有採取的和沒有樹木保護方案的規劃設計方案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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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主管部門對沒有樹木保護措施的工程,不準開工。對在施工程發現樹木保護措施不落實的,要責令其停工直至樹木保護措施完全落實。
    園林、林業部門對申報伐移樹木的要嚴格把關,做到能不伐的樹木堅決不伐,能移栽的樹木堅決不伐;同時要加強審批後的監督檢查。
    四、各級園林、林業部門和城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城市建設中樹木保護的執法監督,對擅自伐移樹木、少報多伐樹木的現象,發現一起,堅決依法處理一起;同時要會同監察部門,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要向社會公佈監督舉報電話,制定鼓勵檢舉的政策,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
    五、遠郊區縣也要加強建設中的樹木保護工作,具體工作由市林業局負責。
    六、要處理好城市建設和樹木保護的關係,切實提高各級領導保護樹木的意識。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從對人民群眾負責,對子孫後代負責的高度,認識保護樹木特別是古樹、大樹的重要性。在城市建設中,把樹木作為重要的環境資源,切實做好樹木特別是古樹、大樹的保護工作,為人民群眾提供優美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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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 4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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